男子疑邻居举报索五千元赔偿费 被判“二进宫”
疑邻居是举报人
逼要5000赔偿费 判他“二进宫”
一男子盗窃电瓶车被挡获,判刑6个月。他认为,自己被“盯”上一定是邻居钟辉(化名)举报的。男子刑满出狱后,多次威胁钟辉,索要赔偿费5000元。钟辉被逼无奈,答应给钱的同时又报了警。于是,当男子到约定的茶楼收钱时,被警方挡获。法院认为,勒索钟辉的男子张和富(化名)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
盗窃电瓶车被捕
他怀疑邻居是举报人
去年底,张和富在茶店子的住家附近盗窃了一辆电瓶车,但就在他推车回家的途中,遇到了两名金牛区联防队员的盘问。张和富支支吾吾的回答,引起了联防队员的怀疑,遂将他带到派出所调查。随后,在民警的讯问下,张和富交代了盗窃事实。今年3月31日,金牛区法院判决张和富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
服刑时,张和富一直对自己为何被联防队员盯上一事百思不得其解,有狱友给他分析道:“你这个事又没被抓现行,可能是被人举报的哦。”张和富想到,当天偷车前,曾和邻居钟辉照过面,“肯定被他看到我偷车,然后举报我。”张和富心中开始计划该如何找钟辉算账。
报复勒索
他要邻居赔他损失费
5月17日,张和富刑满释放,他立即找上了门,责问钟辉。钟辉表示,自己绝对没有举报张和富,但张和富不信,对钟辉进行威胁,要钟辉拿出1万元赔偿他的损失。钟辉当然不肯,张和富便多次上门威胁,甚至拳脚相向。6月2日上午,张和富打电话约钟辉到子云路一茶楼给付赔偿款,见面后,钟辉被迫同意给5000元,并出门找朋友借钱。在朋友建议下,钟辉报了警。上午11时许,当张和富拿着勒索来的5000元走出茶楼时,被埋伏好的民警当场挡获。
邻居非举报人
他因敲诈勒索再入狱
日前,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钟辉并不是真正的举报人,是张和富当时形迹可疑,才遭到联防队员盘问,因此他并没有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过法院认为,张和富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张和富刚刑释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决定判处张和富有期徒刑9个
探讨一下
法律专家:应出台细则保护证人、举报人
据记者了解,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对如何保护证人及其家属进行了明确说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为此,本报记者昨日特意就此案采访了几名法律专家:
问题一:此案到底暴露了什么问题?
四川省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王凯:钟辉被勒索,说明我国法律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制度很不完善,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举报人、证人很不利。
问题二:虽然钟辉不是举报人,但仍遭到了报复。张和富9个月后出狱,不知是否会怨恨加深,再次报复钟辉。如果再次遇到报复,钟辉又该怎么办?
四川省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王凯:因为作证或举报,可能会遭到打击报复、暴力威胁。法律也规定,要保护证人及近亲属生命、财产安全,但并没有说怎么保护。法律没有对证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在作证过程中要稍好一点,司法机关可以随时关注,但事后报复确实很难防范,证人只有在受侵害时及时报警。
问题三:到底应如何做才能确切保护证人、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川省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王凯:我认为国家应该立法,依靠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来保护证人,这也是打击犯罪的需要。
中国法学会成员,法学专家杨晓红副教授: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应该对证人信息保密,但现实中要求证人当庭作证,这很难保证证人信息不泄露。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完善,欧美许多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而我国对证人的保护方式多数是对罪犯的制裁,这种方式很难预防证人遭报复。因此,不能光有大体的规定,必须要出台保护证人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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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举报人曾被打击报复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法制日报》
报复证人 他被判刑
2007年8月17日,胡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罗燕(化名)是此案的证人。在法院的判决书上,有证人罗燕的证言,虽然以“罗某”代替,但因事发附近只有罗燕两姐妹姓罗,胡军分析出就是罗燕。胡军出狱后找到罗燕,妨碍她烟摊生意,并打了她一耳光,还持弹簧刀威胁,强拿到50元钱才作罢。罗燕报案后,锦江检察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和抢劫罪,对胡军提起公诉。去年10月,法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合并判处胡军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罚金1000元。(本报曾作报道)
来源:成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