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住户,B也是一住户。两家前后相邻,A北B南。A与B分属两个村民小组,同属一个村委会。A的宅基地宗地原是15米宽,除了房屋及其它所占,宗地与B家相邻的一侧从房屋外墙皮至B家宗地交界处是5米。1988或1989年,B家拆旧翻新为两层楼房。在村里的协调下,答应让一米给A家做“丧失部分阳光权”的补偿。后来房盖了,协议却没能履行。1990年9月25日,村里在乡司法协助下再做了两家工作,在原有协议的基础上,对协议做了细节落实的补签。之后,两家均落实了协议条款,使A家宗地的宽度落实为16米。B家还在与A家交界处后一定的位置砌上了围墙,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空间。至今两家和睦相处,别无他话。
可最近,由于A家请求当地街道处理与另一邻的有关道路的纠葛,街道政府把上面A家与B家的事情拖了出来,处理意见说:“A所反映的门前路(询者说明,与B家宗地相邻的这一面宽度从未全为路)有6米宽,其中有一米属B家使用。”
请问:根据上面我们的陈述,还“有一米属B家使用”吗?有何
法规能说明这段话的对与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