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买房10年难过户 建设局让找发证人纠错(图)
杨吉辉买的房子快10年了一直无法过户
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说无责任,律师认为发证机关应承担责任并纠错
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中心街的杨吉辉,这10年来一直为一件事发愁:他购买的原小院工商所职工小燕(化名)的集资房,由于当时的小院镇建管所将本应颁发的《城镇房屋所有权证》错发成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致使他购房后无法过户。同时错发的房屋产权证还有7户。
10年来,杨吉辉先后数十次到雁江区建设局要求纠错,可该局领导却称“错在发证的当事人,建设局没有责任。”并要求他们去找当时发证的人员。
对此,杨吉辉等人犯难了:原来的人有的退休了,有的调走了,到哪里去找人呢?如果找不到他们,难道自己的问题就永远得不到解决吗?
买卖房屋发现发错房产证
今年45岁的杨吉辉,是小院镇附近村民,一直在镇上经营兽药。1995年,小院镇工商所原办公楼搬迁后,由8户职工集资购买了工商所的土地,修建了9套(每套3层)商住房。
1997年5月,8户职工在缴纳了相关税费后,领到了契税证。小院镇建管所很快给他们颁发了盖有资阳市(现雁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章的《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6月,他们领到了盖有资阳市(现雁江区)国土局公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上载明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性质为城镇土地。
2001年,杨吉辉从小院工商所职工小燕处购买了一套房屋。他在向雁江地税局小院征收分局交清了购房契税后,2001年11月30日,小燕的契税证过户到了杨吉辉名下。此后,杨吉辉找到小院镇建管所,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过户手续。
不久,建管所告诉他无法过户,原因是原来小燕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村镇房屋,也就是说是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
杨吉辉一听傻眼了:土地性质明明是城镇土地,房产证怎么就办成了村镇房屋呢?这时,其他7户拿出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看时才发现,所有的证都是“猪肝色”。懂行的邻居告诉他们:猪肝色外壳的房屋所有权证是村
镇房屋,城镇居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外壳则是红色的。
8户居民这才明白:自己花钱通过土地转让修建的房屋,竟然办的是农村房屋产权证,而农房是不能抵押和买卖的。8户居民决定找发证单位纠错,换回本应属于自己的城镇房屋所有权证。
跑了10年发证单位不纠错
杨吉辉把希望寄托在了当时的小院镇建管所工作人员身上,在填报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他就一直等着。
时间很快过了一两年,事情还是没有办好,杨吉辉反复催促建管所。后来,经办人员说,该栋房屋8户人的9套房子的所有档案资料找不到了,没法办证。杨吉辉等人先后数十次找到资阳市和雁江区相关部门,但几年过去了,此事没有任何进展。
杨吉辉说,各部门的领导和经办人员已换了好几茬,可他们的事却始终办不好。眼看今年又要过去了,杨吉辉等人又不停地往雁江区建设局跑。可接待他们的朱治中副局长说:“你们应该去找当时收钱和发证的人,如果建设局发证发错了,我们出文注销了就是。”
听到这样的回答,杨吉辉等人更不知该如何办了。
□各方说法
建设局:我们无责,错在发证当事人
万般无奈之下,杨吉辉只好求助媒体。
11月3日,华西都市报记者和杨吉辉等人一起来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分管此项工作的朱治中副局长说:“当时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小院镇建管所工作人员发的,他们收的钱,应该找他们。况且,建管所的人、财、物都是镇上管,建设局管不到。”
杨吉辉问:“这个证是建设局发的,盖的公章也是你们的,你们应该有责任。”朱治中说,“当时都是把证统一盖好公章委托建管所发的,建设局没有责任。如果建设局发证发错了,我们出个文件注销了就是。”
朱治中还谈了几点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由杨吉辉他们直接找到当时收钱和发证的当事人,让他们找出
当年的原始档案。有了档案后,由建设局与房管局协调,把证换过来;二是建设局依法注销原来的房产证,由建房人重新补办相关建设手续,不过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考虑到此事的特殊性,处罚可以少一点。补办了相关的手续后,建设局就可以协调房管局,重新给他们办理城镇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朱治中提出的解决办法,杨吉辉等人表示不能接受:“建管所原来的经办人有的已退休,有的已调走,我们根本找不到人。发证机关是当时的资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现在的雁江区建设局应该为此负责,要找这些人也应由建设局去找。另外,关于补办手续接受处罚更不能接受,建房人没有一点过错,凭啥子要承担责任还要接受处罚?”
律师:发证机关应承担责任并纠错
针对杨吉辉等8户居民的遭遇,律师张杰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应对此事负责并纠错。
张杰的依据是:《城市房地产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因此,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地区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到资阳市雁江区,对于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及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是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主管部门,即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其下属的业务部门小院镇建管所,是以雁江区建设局的名义对城镇私有房屋的权属依法进行登记的,其行政主体为建设局,法律责任也应由建设局承担。雁江区建设局领导让杨吉辉找建管所当时发证的人员承担责任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错误的。
张杰认为,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局为小燕等8户居民原来的颁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小燕等8户居民有权要求雁江区建设局撤销原错误颁证行为,重新依法颁证。
文/图华西都市报记者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