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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申震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记者申震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和刘艳阳律师担任申震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庭。我们依据法律规定会见了被告,查阅了卷宗,参与了今天的庭审活动,对本案有了更为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起诉书罗列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是这样的事实到底能否构成犯罪、能否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我们和公诉人之间在认识上存在着严重分歧。现详述如下:

        一、本案是由群众举报山阳县公安局中村派出所办公楼迁址收礼、所长参赌、办案收费等问题,三被告人前往山阳县采访而引发的。
        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山阳县公安局应是本案敲诈勒索罪第一宗事实的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山阳县公安局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之一,对本案的侦查应当自行回避。但是,本案的全部证据资料都是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取得的,由被害人自己报案、自行取证、自己作证,然后再去惩罚被告人,其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及合法性都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我们认为这样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三被告有罪的证据使用。

        二、正是由于三被告人与侦察机关之间存在着这样所谓的敲诈与被敲诈的特殊关系,所以,在整个侦查阶段,侦察机关对被告人采用了极其残酷的不人道的审讯方式。刚才的庭审中,我们已经知道,被告人申震连续九天八夜戴着脚镣被拷在一把铁椅子上,遭受三班侦察人员车轮战式的审讯,所能吃到的食物只有审讯人员吃剩的方便面残渣和喝剩的汤,本案第二被告也遭受了同样的八天八夜的审讯。这样的做法是骇人听闻的,以这样的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典型的“毒树之果”,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当庭还查明,被告人乔永所持的录音设备上纪录了罗卫民给记者送钱而被记者拒绝的全部经过,这个过程长达39分钟,但是,该录音被侦察机关扣押之后却被删得只剩了7分钟。为什么要把一份能够准确纪录当时情况的证据毁灭掉呢?难道就是因为它和派出所长罗卫民的所谓“报案材料”不相一致吗?侦查机关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望合议庭和检察机关能注意到这一事实。

        三、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宗事实,是在山阳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
从刚才的庭审中我们可以清楚的得知,起诉书指控敲诈勒索的第一宗事实是在诸多领导在场甚至配合下完成的。三被告人正是出于对公安局政委、副局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甚至市公安分局宣传科科长等领导通晓法律知识的高度信赖的情况下才接受他们的调停,才同意将负面报道取消,为他们做“三基”建设的广告式宣传的。如果没有这些领导的撮合,三被告人就不可能与罗卫民一起坐在丰阳酒店,也不可能最后商定出做有偿宣传的具体方案,更不可能按照约定的数额如数取得这笔费用。那么这一行为的到底属于什么行为呢?从今天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资料看,公安局政委当场就做出了判断:“这是敲诈勒索!”但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没有任何一位领导制止这一行为。不但没有制止,而且是满脸堆笑,积极配合他们完成了这一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到底是要引诱犯罪,还是包庇犯罪,或者是设下陷阱让记者往里跳呢?本事件的所谓受害人是山阳县公安局,这样一个执法机构,应该不会对事实或法律出现认知错误,但是最终的结果却是在事情发生二十天后才自己给自己报了案。这真是令人匪夷所思。为什么要报案呢?案件就发生在你们眼皮子底下,难道山阳警方没有制止犯罪或者及时抓捕罪犯的义务和责任吗?为什么当时就知道是犯罪,却要协助完成,然后在二十天以后才自话自说、自报自侦呢?是当初明知是犯罪而包庇,还是现在明知不是犯罪而进行诬陷呢?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前者或者后者,这样的行为才是真正涉嫌犯罪的。
        本案中所谓的被敲诈对象大部分是政府部门。我们难以理解的是,这些部门怎么就如此软弱无力,能够被几个记者敲诈呢?我们从庭审中得知的情况是,是这些单位千方百计想方设法找熟人、托关系要送钱给记者,让记者不要把他们不光彩的事件报道出来。但是,现在这些制造不光彩事件的人躲在暗中发笑,却把几名记者推上了审判席。公诉人一直指控记者去采访是怀着非法目的,那么,在本案中到底是谁怀有非法目的呢?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的记者身份是真实的,去采访对象处进行采访,只是履行一个记者的义务,而不存在什么非法目的。倒是那些为了使自己违规违法或不够光彩的事情不被公之于众,而拉拢腐蚀记者的人,才是真正怀有非法目的的人。他们在达到违法事件不被报道的目的之后,又反过来报案谎称记者敲诈了他们。尤其是本案,一次性抓捕三名记者,这在陕西省乃至全国都是少见的。我们知道,舆论监督本身就是新闻媒体的职能之一,媒体监督是我们事业发展的需要,是我们社会进步的需要,没有监督或者拒绝监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腐败黑暗的社会,粗暴落后的社会。任何行为端正的团体或个人,都不应当惧怕媒体监督。如果媒体监督不当,报道不实,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嘛,公民状告媒体的案件屡见不鲜,这就是在运用维权手段。如果放着合法正当的维权手段不用,而采取非法手段封杀媒体的监督职能,我们认为这是十分愚蠢的,其后果只能恰恰是适得其反。

        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封杀舆论和拒绝媒体监督的行为都不会是正义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今天是在为舆论监督的神圣权利而辩。

        四、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申震的贪污罪名不能成立
        经查2007年8月被告人申震收了丹凤县教育局40000元宣传费后,依据双方约定,已经将报道任务完成,申震向晚报社交纳了15000元,并交纳税款2632元,剩余22368元并没有侵吞,据为已有,而是作为晚报社驻商洛记者站的工作费用留存,这样的处理属于报社内部管理事务,晚报社有关领导已经就此行为是否符合报社内部规定做出了明确答复。公诉机关以西安晚报商洛记者站未设立帐目为依据,认定申震将留存的22368元宣传费据为已有,而形成贪污。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只有在举出相关的帐务记载作为证据,证明申震留存的宣传费数额多出商洛记者站的开支数额的情况下,才可能认定多出的部分为申震的贪污数额,况且,申震所在的报社至今没有举报过申震有贪污公款的行为。检察机关仅凭被告本人在特殊环境特定压力之下的交代就认定其反有贪污罪,是很轻率的。这个案件没有人报案,因此它根本不能成为一个案件。

        五、申震是主动投案,认识错误态度端正
        或许有人会问:难道几名被告收了人家单位的钱财你认为这还是正确的吗?我的回答是:当然是错误的。但是,这个错误只是违反了记者的职业道德,而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们今天在这里进行的是刑事审判,而不是道德审判。我们评价案件的标准的法律标准,而不是道德标准。申震很显然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在得知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的情况下,主动找到市公安局投案,配合调查的。到案后,如实陈述了事件的整个经过,并且将过去收过别人的钱也一古脑交代出来,应该说他认识错误态度是非常端正的。

        审判长:如您所熟知那样,我们通常总是从两个方面评价一个案件,一是程序,一是实体。本案中侦察机关自己报案,自己侦查,自己作证,他们自证别人有罪,自证自己清白,这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更何况他们在侦察中还采取了非法的取证手段,使得整个证据来源不合法,因此,控方的证据不能作为申震有罪的定案依据。由于程序的非法,使我们已经丧失了对案件实体进行评价的条件和意义。在没有合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提请法院宣告被告人申震无罪。

        此外,申震患有严重疾病,在关押期间两次进行入院抢救,这一情节有看守所所长及管教都可以证实,望合议庭能考虑申震的健康状况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批准其取保候审,以便于其尽快接受治疗。


                                           辩护人: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
                                                   朱占平      刘艳阳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 于山阳

[ 本帖最后由 我们和我们 于 2010-11-8 21:00 编辑 ]
偶尔在这里看到去年办理的记者敲诈勒索案的案例介绍,他们也真好意思把这个案子拿出来见光。既然如此,我们也把辩护词发出来供大家更全面了解一下本案吧。

记者申震敲诈勒索案辩护词

很好的辩护词,但当今是司法腐败、地方政府当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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