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4名受贿官员集体翻供 四处称曾遭刑讯逼供
南京首例职务犯罪缓刑案改判揭秘
想保局长“咸鱼翻身” 谎称遭逼供
翻供者一审判缓刑 再审被收监
当南京市秦淮区市容局启动数字城管项目后,时任局长的崔纪存和副调研员朱士国等人意识到发财的机会来了,北京一家信息系统公司于是赶到南京打点。由此牵出一起腐败窝案,崔朱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获刑。
判决后,四名被告以及三名作为证人的行贿人却全部翻供,并到处举报称,曾被检察机关刑讯逼供。之所以这么做,是想保住崔纪存以利二审“咸鱼翻身”。检方随即再次侦查。今年10月27日,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再审,朱士国因受贿罪被再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审有二缓三的判决被撤销。据介绍,此案是南京首例职务犯罪缓刑案改判。
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 雒呈瑞 快报记者 李梦雅
捞钱
“懂事”的公司不停来打点
局长大人出面,让“关系”公司中标
朱士国2006年进入秦淮区市容局工作,在他到局里的第二年年初,南京启动了数字城管项目,这一任务由各个区的市容局具体操作。秦淮区由当时区市容局局长崔纪存负责这项工作。局里考虑到朱士国懂技术,专门将他调到管理中心,负责该项目技术工作。
项目启动后,多家从事相关业务的单位来进行洽谈,起初都是由管理中心朱士国等人和他们接触商谈,很快确定了三四家方案比较成熟的单位,其中包括北京某信息系统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由于该公司之前已经负责建设另外一个区的数字城管项目,崔纪存、朱士国等四人还到该区考察,觉得该公司有相同项目的经验,并且是一家上市公司,比较正规。
更重要的是,信息公司的项目经理周经理等三人非常“懂事”,在项目启动后,还特地赶到南京打点了崔纪存等人。
在最后的招标会上,包括该信息公司在内,有三家公司参与了投标。经专家评标,另外两家公司的标书因不符合招标要求,被否决。不过,评标专家对北京这家信息公司投标方案中的电子大屏幕采用的模式也提出了质疑,因为该项目国标要求为2×4的大屏,而信息公司标书方案中却是1×2的投影屏。拿了好处肯定要办事,崔纪存得知情况后,亲自赶到评标现场协调,信息公司答应将大屏幕调整为符合招标要求的模式后中标,工程总额为400多万。
中标之后,周经理等人又一次送来了谢意。
案发
“大屏幕”牵出腐败窝案
一封举报信寄给了南京市纪委
2007年底,秦淮区数字城管项目完成,在验收时大屏幕演示不能启动。后来几经调试,问题总算解决了,周经理等人又一次送来了钱。
2008年7月,就在所有参与人以为项目已正常运行的时候,一封举报信寄给市容局相关职能部门,也寄给了南京市纪委。举报人自称是安装大屏幕的技术人员,信中反映说,该大屏幕是翻新二手货。
举报信一来,崔纪存坐不住了。他把朱士国等人喊来,让他调查清楚。朱士国等人紧急和信息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周经理联系,但周坚决否认该大屏幕是二手货。
2008年8月,在秦淮区市容局的再三要求下,周来南京就大屏幕的事进行解释。在与崔纪存、朱士国等相关人员商谈后,最终得出的结论却是大屏幕是从供货商处购买,是否二手货,应该由供货商负责,信息公司并不知情,似乎完全撇清了与此事的关系。从中标到大屏幕出现问题后帮助撇清关系,谁都可以看出崔纪存等人对信息公司是照顾有加。
2008年8月,在接到举报信后,秦淮区纪委和检察院开始介入,很快查清了崔纪存、朱士国等四人涉嫌收受信息公司等单位贿赂的犯罪事实。在数字城管项目运行期间,信息公司周经理等三人以感谢帮助中标、在大屏幕出现问题时协助解决问题等理由,分别在投标前、中标后、验收前、出现问题后、问题解决后五个重要节点贿赂崔纪存等四人。
一审
局长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法庭辩论中,局长称曾遭刑讯逼供
2009年2月26、27日,秦淮区法院对被告人除崔纪存以外的朱士国等三人涉嫌受贿案进行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朱士国先后收受信息公司等单位的贿赂5万元,另外两人也有不同的受贿情况。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并无异议。
2009年2月,法院因朱士国等三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能积极退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士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另二人也被判处缓刑。
2009年4月22日,秦淮区法院对被告人崔纪存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崔纪存在2007年4月至2008上8月间,先后五次收受信息公司给予的贿赂款计人民币13万元;崔纪存在纪委双规和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虽然做了多次有罪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但在法庭辩论期间崔纪存却全盘翻供,辩称受贿事实不存在,其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在刑讯逼供下交代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但法官认为,崔纪存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供述及亲笔供词,供认的5次受贿时间、数额等细节和证人周某等三人的证言相印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审讯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及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人员与被告人的谈话笔录,证实审讯程序是合法的,其供述也排除了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被告人崔纪存对当庭翻供亦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故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处崔纪存有期徒刑十年。
崔纪存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翻供
频频密谋想让局长“翻身”
生活压力大,指望全部翻供就能峰回路转
朱士国等三人从看守所出来的当天,就有崔纪存的家人和律师与他们联系聚会。他们谈论最多的,就是密谋翻案。
“我出来后,好不容易找了个工作,辛苦两个月就拿到三百块钱工资。我妻子工资也不高,身体也不好,让我压力很大,同时我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认为全部翻供案子就可以峰回路转。”朱士国说。
而当崔纪存案进入二审阶段,这些人开始了更多次的聚会。参与者中不仅有被告人的亲属、证人,还出现了律师的身影和神通广大的幕后策划者。据朱士国后来交代,他们不定期聚会有十多次。
这边崔纪存提出上诉,那边朱士国就率先行动起来,他在当月就写了一份《望组织给百姓撑起一片青天》的申诉材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全盘否定,并指控办案检察官刑讯逼供、诱供。
之后,另外两名同案犯翻供,信息公司三名证人同时翻证,都称供述和证言是在办案检察官的刑讯逼供下,按检察官的要求做出的。信息公司三名证人还分别写了举报信,向全国人大、上级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并在举报材料中对检察机关查实的行贿时间、金额等事实进行反驳、澄清,手法十分专业。
而侦查机关后期得知,崔纪存亲属与崔纪存案相关的诉讼参与人是主要推动者,为了能让崔纪存在二审时处于有利地位,他们谋划了此次集体翻供案。
调查
另一个区检察院再侦查
明明是他来南京行贿,可他偏偏还“人在北京”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多年来,这种集体翻供、翻证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出现。“如果不是前期侦查时证据比较固定,很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谢健说。
面对这种局面,南京市检察院十分重视,就此专门召开会议,决定对申诉材料所列举问题进行调查。鉴于申诉人反映秦淮区检察院干警有刑讯逼供行为,决定由鼓楼区检察院对该案证据重新侦查。
“公司考勤记录表明,我2008年8月不可能行贿。”在证人周经理的举报信中,他辩驳说检察院认定自己2008年8月行贿是错误的,有公司考勤记录为证。在前期侦查中,由于周承认了几次行贿的事实,侦查员就没有对其有无行贿时间进行深究,而周却在这一点上大做文章。
后期的侦查中,办案人员因此陷入了被动。“周在公司的考勤记录显示,正常上班期间他确实在北京公司;同时,也查不到他来南京的飞机、住宿登记等证据。而认定周的行贿事实对突破该案又十分重要。” 鼓楼区检察院反贪局一名反贪干警说,由于周还有其他行贿事实,检察机关开始调整办案策略,对周的行贿犯罪进行侦查。
面对侦查,周终于松了口。“那次来南京行贿,他是周五晚上从北京坐火车,第二天早上到南京。当天事办完后,晚上又从南京坐火车回了北京。因此既没有耽误工作,又找不到他来南京的证据。”检察官说。
再审
翻供者被收监执行
翻供失败,成了南京首例职务犯罪缓刑改判案
证人的证据被固定后,另外两名同案犯又撤回申诉认罪。朱士国的翻供梦和崔纪存所盼望的二审改判梦濒临破灭。2009年12月15日,经二审法院裁定,被告人崔纪存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今年6月26日,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被告人朱士国在一审期间做出了虚假的认罪、悔罪表述,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朱士国缓刑判决提出抗诉。
10月27日,经检察院抗诉,法院对被告人朱士国受贿案再审。在庭审中,朱士国表示认罪悔罪,称申诉的是为了保留公职,并对判决后的言行表示悔意。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士国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对其所犯罪行有不同的态度,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是认罪悔罪。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朱士国原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二年。
“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手段有很大突破,侦查过程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时都要全程录音录像,讯问室的摄像全市联网,纪检监察部门专门有人随时抽查讯问情况,防止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案件结案后,纪检监察部门还要找嫌疑人谈话,询问其在侦查期间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正常讯问情况。”谢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