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社会保障,该不该由三明市政府和法院负责
以时间为序,以证据为本,来说事说理。(以下证据部分,发帖人均有原件,因这不能发送扫描件)
第一部分;市委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作为
第一组证据;说明王洪珠早已在暗箱操作。证据1、 2、 3、 4、共四份。
1998年9月15日下午,单位办公窒人员邱军,突然给我送来两份文件,(见证据2、3)。对此说明;在该文下发之前,市妇幼保健院或市政府相关的其它有关部门,从未有人找我了解及查问合实过我的住房与房改情况。我在得知情况后,走访了三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三明市纪委了解情况,才弄清楚三明市清房办小组成员共5-6人,其他4-5位小组成员皆不知道有明清房办[1998]第15号文的下发,对其事一点都不知晓,该文件的行文与下发,皆有市清房办主任董治玉一人,受王洪珠(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原市委书记李轩源的老婆)指使所为。在真实情况弄清楚后,董治玉是一边向王洪珠通风报信,一边是在多方的压力下,很不甘愿地重新下文明清房办(1999)08号(见证据4),来作废证据2的内容。要特别说明的是三明市清房办的工作范围,是专门争对全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房改中违规违章房改政策所设,而我只是一个普通百姓而已。董治玉超出权限范围了,其行为大白后,就因李轩源护着,没被查处。
第二组证据;充分说明了王洪珠为个人的谋利,胡河清的好处(他们私下有金钱的交易),处心积虑地为胡河清的房改,在单位享有特权,即在胡河清原先购买自己的住房后,又在挑选了我的住房购买,并弄虚作假,失实填报,骗取到我住房的产权证,具体实证如下;
1、计价表;证据5、 6、 7共三份。
93年5月19日胡河清的公有住房出售计价表中,购房人签字,不是胡河清本人所签,再则,胡河清按501窒房计价交款,那么,胡河清93年房改交101窒房的钱,及林锾镧房改交501窒房的钱(见证据6、7发票)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只有一个理由,他们在做假。
2、93年合同书;证据8
93年12月23日胡河清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没编号,据然有公章;合同中的住房号与购房发票上的房号不同(见证据6、7发票)。再则,证据5、8,93年的计价表与合同书,全单位购房职工都没有,就胡河清一人有之,且还在明建综字(2000)71号中被采纳认可。其弄虚作假,享有特权,就是为了骗取各政府部门的相信与认可,如市卫生局、市建委、市政办等。
3、98年又一份合同书;证据9
98年元月三明市妇保健院院长林锾镧与胡河清私下交易,又签订一份此合同,这是怎么回事,说明他们有鬼,私下收受贿赂,同时也违反了房改政策“一个家庭只许购买一套房”和“现住房购买现住房”的规定”。
4、申请表;证据10、11共二份。
胡河清个人购房申请表中,填表时间与单位盖章时间有明显的矛盾疑云,究尽是先填表再盖章,还是先盖章再填表的让人弄不清楚,同时,失实填报了现居住房的事实,胡河清住的是101窒,虚假申报为501(见证据11 )。
5、审批书;证据12
1998年12月25日胡河清的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中,隐瞒事实真相,失实填报了无产权纠纷,无遗留问题等项目。
6、证据13
为胡河清骗取到的房产证被注销了。
7、证据14
张茂盛说的很清楚了,亦是由王洪珠指使他们集体做假,王洪珠自己作假做到会议记录中,只有她一人的手笔,签名,签时,记录本上的时间顺序都颠倒了,真是过朝惊人(见证据14-1、2、3),而王洪珠的这一行为,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而没能得到应有的查处,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监督机构,也都不敢过问这种怪相,任其放纵,至变本加励,无所欲谓之止。
8、证据15
特别要说明;1999年9月30日明清房办(1999)08号作废文,让王洪珠气急败坏,到了疯狂之措。10月18日下午,王洪珠召开房管小组会,要求大家口气要一致,意见要统一,认定我(宋玲)就是强占501住房,同时,叫胡河清晚上就到院长林锾镧家去,让林锾镧一定要白纸黑字写下来,她(林锾镧)没给我(宋玲)锁匙,是我(宋玲)自己强占501窒等等,王洪珠就是这样大张起舞,口无遮拦的在会议上,病人面前,大声喧哗,教唆职工,说鬼话,做假事,编假证,也就因为,她是市委副书记李轩源的老婆,就没人敢拿她怎样,以至于,她不断的打击报复,至我工作没了为止,使我生活一度陷入困境,吃住没了保障。
以下是我当时的工作日记载要;
1、10月22日 上午,地点单位中医专科门诊窒,我对黄水香重点谈了,王洪珠为在房改中偏袒胡河清的做法。下午,黄水香告知,廖燕韵老婆与胡河清中午为房产争吵,被公安101带走处理之事,她要去派出所取保她们出来,没空与我谈。
2、10月25日下午,地点黄水香办公窒, 明确指出王洪珠用单位公章,为胡河清房改做了很多假证,要她引起注意。晚上,我追到黄水香家,要求王洪珠把当时房管小组研究讨论的会议记录,给我本人看,黄水香答应我说,她会给王洪珠打电话,同意我的要求,让我看有关材料,叫我第二天找王洪珠一下,她明天要出差。
3、10月26日上午,地点单位,我找王洪珠要求看材料,王洪珠说“被黄水香锁起来了,她没钥匙”,不给我看。(注10月26日至11月1日黄小香出差不在单位)
4、11月2日下午,地点黄水香办公窒,我对她(黄水香)说“我找王洪珠要求看材料,她(王洪珠)说被你(黄水香)锁起来了,没钥匙,拿不到”,还是不给我看材料之时,水香就问“洪珠是这么说的吗”?我说“是”。随后,我给她(黄水香)看了,胡河清提交法院的证据材料,都是经单位盖了公章的,认真看后水香马上说;她不在期间,一切事务都有洪珠代管,这个问题有洪珠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组证据;证据链足实说明,三明市卫生局和三明市妇幼保健院都在侵犯我的名益,无条件,无证据地听取王洪珠鼓动散布出的谣言,一并诬告我是“强占”501窒住房。让人疑云的是明卫妇党(99)10号文,在同一天的时间内,有二种版本出现(细看证据17、18),一份是有政府红头文,没公章;另一份是有公章,没有红头文;这是为何?让人不解。在这要特别说明的是;王洪珠不是党员,私下也敢用党章出函,就因她是李轩源的老婆,全三明市没有人敢管她,也没有什么可以制约她,任她不断的、自由自在地违规违章违法(行该函期间黄水香差出到成都,不在家)。
再则,政府各层部门皆可以不经事实调查,就凭一纸公文,一个公章就依然相信由王洪珠一手打造出的伪证与假象是正确的,并遂一上报各有关部门,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吗?真是无法无天,难怪她觉的天下老子他最大。夫妻俩就是市委市政府吗? 见证据16、 17、18、 19、 20、 21、 22共七份。
需要说明的是;我于1994年初,就由单位分配入住501窒(见证据20发票)至今, 97年我又没有要求分配房子,为何要搬离调往不配套的104窒呢?奇怪的是明卫妇(97)24号文是97年12月下发,对我来说不知是啥意思,且该文到了98年6月10日上午,由王洪珠等人专项送达给我,再说,97年至98年期间,单位也没有分房之事。王洪珠真是使尽了手段,用尽了她不该用的权利,在单位一人就可以任意行文、盖章、出函等,费尽心思要我搬出居住多年的住房501窒。在我要求房改现住房时,确以单身为由不许,这种行为原本就违反了国家房改政策和单位的管理制度。就因她是市委书记的老婆,没人敢管她的一切所为。而我市单身房改者,大有人在,见证据21可查。
第四组证据 ;证实了王洪珠夫妻俩的个人私权,大于各政府职能效率。 证据23、24、 25、 26共四份。
1999年10月17日市房改办到市妇幼保健院查证合实情况后,向市政府副秘书林加良汇报(见证据24)。并与市房管处共同于11月8日发函《关于注销廖燕韵等三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函》(见证据25),就在此期间,市建委副主任李恭钿在11月8日星期一早晨7:20时上班前,私下急电打到市房改办主任曹雨丛家中,命令他不许发出注销函,8:30时上班后,李恭钿到办公窒再次重申压制此函,不许发出。在李恭钿领导的高压权力下(李恭钿的这一行为,在证据24-1页上方有记载),12月2日市房改办只好重新发函《关于要求纠正与查处违规违纪出售公有住房的函》(见证据26)。瞬间,所有矛盾陷入疆局。这时,三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邢真山,出主意带我到省政府法制局反应情况,事后,邢真山还收受我200元现金。然后,就又出来了第五组、第六组证据资料。
第五组证据 ;说明一些领导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量干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工作的实施与执行。 见证据27、 28、 29、 30 、 31共五份。
让人不明白的是;房改出现的司法问题,三明市政府法制科,怎么会把材料转到市建委去呢?而不是市房改办和市房管处。在我提起行政复议后,政府法法制科又给出“纯属内部行为,仅供参考,无法律效力”。然到政府部门是可以随意下文,出具伪造真实,甚至无理的处理意见吗?请问政府的不规行为,有谁来监督。无语之时,我只好又向省房改办反应求解,省房改办主任口头告诉说“三明市建委不该出来干涉市房改办的具体工作,各级房改办、房管处与建委都是政府各独立的职能部门,不是隶属关系,李恭钿不该开会做出处理意见”,并收下我的反应材料(证据25、26、28)。由于,李轩源的权势在做怪,使的政府各领导人的行政行为混乱,以至于,市妇幼保健院要变更房权(见证据31),也是向市建委提出,而不是向市房改办提起,这叫什么行政关系,让人不解。这种怪象,三明市委市政府还没人敢管、敢言。老百姓就更无语了。同时也更加说明了,李轩源和王洪珠的势利在三明市是如此的强大,大过了市委市政府,甚至法院。最终,在房改问题上,对我进行打击报复,就是不让我参加房改,还死不认错,也不改悔,把所有的矛盾和责任都推卸到职工身上,即我与胡河清的身上,并用权势压制我,不让我一人参加房改,因全单位的住房都房改了,就我一户不房改的事实。请问;这样的人和事,在这世上会有人管吗?
第六组证据;说明了任何上下左右政府机关,都对李轩源和王洪珠夫妻俩的暗箱操作,和及其可恶的行为权势,没有办法,任其放荡于社会之中。而百姓的实际问题,无论如何都是得不到解决。见证据32、33共二份。
倾刻间,在李轩源的高压权势之下,市委市政府对我住房501窒的房改纠纷一案,各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均无法协调解决,最终,列入到市委市政府无果的重大信访排查积案之中,不给予真实妥善的处理解决,让我生活不得安宁。请问;有谁能解开这个结呢?
第二部分;再来说说法院办案包庇问题
第一案;(1999)元初字第790-1号房产纠纷案的过程里,办案法官与院领导的违规做弊行为;
第一组证据;法官的司法行为不公正。证据34、35共二份。
1999年10月20日的开庭改时,胡河清是提前告知,而我确没有必要提前通知,我是在当天到法院准备开庭时,高龄法官才告诉我说;因市妇幼保健院院长黄水香出差不在家,所以,开庭改期,并给了我改期的传票(见证据34-2),我问她;为什么不提前通知我,她说;“现在告诉你也一样,不迟吧”。怎么会一样呢?我要请假出来开庭,胡河清就不用了。再说,我与胡河清房产纠纷与妇幼保健院有关,可是,在我要求法院追加被告市妇幼保健院时,法院又不批准。开庭时间的更改又以此有关,这让我怎么想,怎么说,法院办案是否公正。第三张传票11月23日的开庭,又是我一人到庭后,临时无原因、无条件的告诉我说;“不开了”。这让我无法理解与相信法官的办案,是否具有绝对的公开公正。
第二组证据;李轩源和王洪珠直接抄控司法办案,让所有人都望而退缩。证据36、37、38共三份。
11月8-23日(具体哪天不记的了),办案法官高龄和罗新荣到市房改办了解情况举证时,市房改办主任曹雨丛给他们提供证据注销函和纠证与查处函(见证据25、26)等材料时,他们有意回避,拒绝取证。无奈之下,事后,曹雨丛主任就亲自送这些资料到三元区法院,并严格按法院函件的签收程序,要求法官签收,并直接送达到办案人手中。法官随后,就将案件中止不办了。这给王洪珠夫妻俩提供了舞弊的时空。事实可见,12月9 日以后,明建综字(2000)71号,明政复决字[2000]第1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即不符合行政权限范围的各政府部门都可随意下文干预,使之,所有相关的政府部门之间矛盾激化,怪事、怪象、怪圈重重而生。
案件中止诉讼的当天即12月9日上午,我到三元区法院找副院长陈子玉反应案件情况,并给他出示了,证据25、26,特别要说明的是这两份证据资料,都是有抄送给该法院的,而办案法官确硬说没收到。正在这时,办理该案的法官高龄进来,陈子玉当埸就叫高龄去查找此件,高龄很肯定地说“没收到”, 陈子玉当时就要我留下材料,不许我再拿走。随后,陈子玉就将我给他的材料,私下偷偷复印,并以不正当的渠道展转到李轩源和王洪珠夫妻俩手中,之后,造成几位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遭受打击,让他们停职待位,免职退位、自我反省等,不断的加以打击报复。第一次让我深深感到法院这块净土,也不纯净了。还是“权”大于“法”之上的事实所在。
最终,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矛盾的不断激发与上升,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三元区法院只好向市房改办和市建委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时,法官还亲自口头告诉我说;此函也有专项发给副市长邱乾坤(分管房改),由他进行协调解决,让我可以找他反应。结果是;市政府没有一个部门和人出来做出答复,我找邱乾坤副市长反应,要求房改的批示,被市妇幼保健院压着不办,黄水香还神气地在我面前显示,“市长批示又怎样,我就是不给你办,看你怎么样”。我只能说句;“真是了不起呀”。之后,全部人都劝说胡河清撤诉。很清楚了吧,全三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干部,包括法院的领导干部都怕李轩源的权势,把所有的问题和矛盾,都推卸给当事人,他们是绝对不认错的。
第三组证据;说明了王洪珠操控了三明市妇幼保健领导,她们都失去理治,丧尽天良,胡扰蛮缠,疯了。见证据39、40、41共三份。
综上所述,自1999年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开始,我就是在与单位诉讼,这一切全是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暗箱操作,为他人办事,自己谋私的结果。胡河清是在购买了自住房后,又通过与王洪珠的私下关系,在单位挑选我住的房子,这严重违反了房改政策,可王洪珠凭借自己是市委书记李轩源的老婆,在单位大张起舞的制造声势,弄虚作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为胡河清领取了我住房的房产权。这些违规违章违法的人,都没受到查处,以至于,造成我被他们打击报复到吃住生存全都成了解不开的问题重重。请问这样无法无天的事,有谁来管,给个建议或主意吧。0598-8334368联系。
第三部分;公安做假,执法犯法,办案不公之问题
首先,要说的是三明市下洋派出所,在处理三明市妇幼保健院三桩因单位领导内部管理混乱,而引发内部职工矛盾纠纷中,出现严重不公正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2000年5月21日晨7:30时,胡河清夫妻俩因房产纠纷一案,被法院中止未果不清之时,私闯我住宅吵架,胡河清咬伤我胸肌致轻微伤二级,当天报警110,下洋派出所不理不采,不予立案处理,劝下就完事了,在我作出伤情鉴定,并强烈要求下,才被动立案处理,还调解未成。最后,由法院处理调解赔偿。见证据42
二、2000年12月19日下午16:00时,因会计陈康腾错收我水费,在单位办公窒发生争吵,陈康腾用铁造订书机打伤我眼、头部二处致轻微伤一级,当时报警110,我就要求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派出所就不同意说;是单位内部矛盾,算不上是社会治安问题等为由,也不作调解,就是做了调解也是走过埸,做个样子给我看,然后就让我们上法院解决问题。见证据43 、 44 、 45共三份。
三、黄水香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和专制管理,黄水香解决不了的因房产纠纷,而引发的所有内部矛盾问题,还不允许我请假外出反应情况。在这要特别说明;从1999年10月至2001年2月,在我与胡何清的房产纠纷案期间,开始,黄水香院长没有安排我具体工作,说是专门给我时间,让我集中精力打好官司,我做到了,后来,就以安排我具体工作为由,让我搬出现住房501窒,反之,就不安排我具体工作,我认为住房与工作上班本无矛盾,我不同意。她就开始变着法子来对付我了。2月份在胡何清对案件撤诉后,3月她就急转事态,一边要我按时回单位上班(其实我都在单位上,只是她们不给我提供劳动条件,没安排我具体工作,不承认而已)一边又重新以单位名誉与我起诉房产纠纷一案(见证据39-1、2),同时,还对我实行不断的专横专治管理,手段到了疯狂之举的地步,具体做法是;有意挑事,处处在找我的茬,以至于2001年5月25日上午8:00时,上班打卡时,黄水香特意等候着我,并很生气地叫住我,对我说“打完卡后,不许乱跑,外出要打招呼”;
我说“可以,你说清楚,我应该跟谁打召呼,手续怎么办,以前,我跟你请假或提出要外出办事时,你曾都是对我说‘你(宋玲)没有请假权,不许请假,不许外出’等,你(黄水香)叫我回来上班的同时,又不具体安排我工作,你想让我干什么,你说清楚,也请你白纸黑字写下来,公布于大家,让每个人都明白”;她无语反驳,我接着问“昨天(24日)下午,单位普法会上,你(黄水香)失态骂街之事,是否有之”;
她说“是,怎么样”,
我又问;“18日下午,临开职代会,与我有关,为何不通知我参加”;
她道“不能告诉你的事,就是不能对你说,就是不能让你参加”;
我接着问“你还在会上,动员全体职工都要支持你,对我处出开除的处理意见,谁不同意都不行”等;
她理直气壮地回我说“是,又怎么样”;
我气死了,追着她,一定要她把事态弄清楚,她便无理的暴跳起来,对我怒吼道“你的事,不用来找我,我不管了,你上班也不算数,等于没上班”;
我说“可以,也请你白纸黑字写下来,给我,我就再不找你了”;她便急的洒泼骂粗,我在她强烈的剌激挑针打眼下,忍无可忍,一时冲动,下意思的用她桌上的塑料笔筒扔向她,当埸就报警110 。
在这一环节中,我要特别说明以下几点因果关系之所为;
1、我与胡何清房产纠纷案,胡何清于2001年2月撤诉,黄水香心理不平衡,很不干愿,3月份就要求我回单位按时上、下班(见证据55-1、2、3),其实我都在单位,只是他们不承认而已,我便立刻就按时上、下班(即按照她所说的上下班,其目的就是要限制我上班的工作时间),并利用手中权利,变着法的对我实行专横管制)。
2、5月18日星期五下午,黄水香临时紧急召开职代会(共23人参加,没有全体到位)宣布开除我决定的处理意见,列有七八条罪状,此会还不让我参加,也不让职工跟我说,完全是瞒着我开的(当时下班后,何、彭就电话告知我了)。我便21日星期一,上午,一上班就到市卫生局找程复生局长反应情况,并提交要求调整调动工作单位的报告。24日下午,黄水香在单位的普法会上,脑羞成怒地大骂道“是谁去跟宋玲说了,我们18日下午,临时开职代会的内容和事项,给她造成的后果是;报到市卫生局被碰了钉子回来,”等等。见没人答理她,气也就没处发泄,只好憋回家,闷了一晚上,第二天25日上午一上班,就找我杀气,吵架来了,才引发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之事。
下洋派出所在处理此案件时,三元公安局领导接到李轩源的亲自电话交待,就亲自到现场,指使办案民警对案情不做进一步的深入了解,也不做任何调解说理工作,连对案情的笔录,都不做直接详细的记录,办案民警还不断的时时打压我,不让我细说案情原由,也不为我作细致的案情笔录,而是,迫不及待地直接于27日(星期日)对我开出《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见证据46
以上三期案例,都是因市妇幼保健院领导对内部管理混乱所致,而引发出来的职工内部矛盾问题,下洋派出所的处理态度和结论是完全不一样的。原因就是李轩源的一个电话,就决定了公安的办案原则,干警们还冠冕堂皇地对我说“这是我们的自由裁量权”,这让人很无语,请问;公正公平还要吗?再说,单位内部纠纷,算不上是社会治安问题呀,随之而来,就是更为离奇的怪事一桩接一桩,整个三元公安局和下洋派出所干警,受三元公安局局长郑华宁的领导指示,集体共同做假,欺骗到法院,他们在司法程序、人证及口诉笔录等全方位多方面地制造假象,周密的虚构当时的真相,还找外人来帮忙共同做假证,集体欺骗到法院。证据4
6月8日下午,市政府法制科科长邢真山电话通知我,到单位办公窒找林斯华拿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奇怪吧,我的行政复议,据然,单位突然插手来拿,而事情的从头到止(到尾),市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没有一个领导曾出面过问过我此事,都是在背着我暗箱操控,做些不法勾当。当时,我就回问了邢真山,他说“上面有人交待,尽快处理,他没办法,只好这么做”;我追问,谁交待,是领导吗?他说“是领导,但不好说是谁,这就样吧”随后就挂断电话了。
以下是我与公安的刑诉案实例。
1、证据48、 49共二份。
传唤证,是在27日中午和《治安管理处罚裁定书》一起给我的,当时,根本就不需要传唤我,而是,我直接到派出所要求解决问题的。派出所为何要补开这张传唤证呢?说明他们在程序上做鬼了。
2、证据50
《告知权利记录》,此份材料我是在一审法院开庭判决后,查阅卷宗时,才看到得知的,当时办案民警根本就没告知我本人,而是,他们为了司法程序上的需要,事后,刻意找了林美端(新亭居委会主任)和赖荣辉(市民)二位帮忙,共同做假证,欺骗到法院。后来,赖荣辉出来澄清事实,见证据51、52、53的笔录,很清楚公安民警有心有意,集体共同在做假,并欺骗到法院。
3、证据51、 52、 53共三份。
赖荣辉的笔录,充分说明了公安做假过程的行为经过。
当时的真实情况是这样的见我述《治安处罚前四小时的情况》记录见证据54。
在来看看我当时的工作日记中记裁的实况;
(1)、7月20日下午,黄喜生电话通知我到单位谈话,地点张茂盛办公窒,他要求我不要到市委去反应情况,也不要找证书陈银兰说事,(这要特别说明的是陈银兰是单位的临时工友,她不识写,也不会写字,民警待笔叫她帮着做假证,在公安卷宗可见),我没同意。
(2)、9月15日上午,单位同事林雪琛、陈洁玲、何秀芳等人都在跟我说;外出办事时要小心,有人在跟踪我的行动,公安很黑,小心为妥。我当时就气坏了,想到难怪副市长严风英曾电话通知我,叫人不要打电话报110,这叫什么“人民公安”呀?不就是李轩源的公安吗?
(3)、9月17日我正式向一审法院提出,要调取当时公安与证人的电话记录单,法院没同意,其相互狼狈为奸,共同站在同一个立场上对付我。
(4)、9月24日上午,市公安局吴同志电话反馈,我反应的三期市妇幼保健院内部矛盾纠纷处理的不公正问题,说道“前两期实属民事纠纷,后一其就是治安问题了”;我要求公安给个书面反馈意见书,他不同意给书面意见,我马上就打电话到市公安局党委柯孙民书记,反应并要求一定要有书面说法给我,事后,公安怎么也不回应我的要求。最终,公安做贼心虚了,而公安这么明显的重错,即没向我道声欠,也始终都没受到查处与处罚,我至今都心不甘呀。
(5)、10月13日上午,我找林美端谈做假证词之事,她心虚地与我吵架,也不同意与我再去法院重新做证,还立刻打电话给公安通报,民警周登亮与黄喜生马上就到我家找人。
(6)、10月30日下午,找市中级法院法官李祖超要求查看卷宗,发现有涂改和补盖的手指印;要求其调取当时的有关电话单记录和对两位证人的实情做重新调查取证,并提交了我与赖荣辉的谈话笔录两份(见证据51、52)
(7)、11月16日上午,李祖超打电话给我说;“赖荣辉同意重新做证,林美端不同意重新做证”,我问“调取是话记录单地吗”?他说“没有,不需要调取”。又是狼狈为奸,包庇公安。
4、证据55
公安的败诉后,所有弄虚作假的公安干警,均无受到查处和处罚,相反,有些还得到升职与奖励,以至于,他们更是对我的打击报复到了无了之止,利用法院法官的权利,企图蒙骗退还我的一审诉讼费,采取骗拖的办法对待我。具体行为是2001年12月揭案后,二审法官李祖超迟迟不愿意为我办理二审诉讼费400元由三元公安局承担之事,再我的一再追问下,还是不给办理,无奈。我便于2002年3月1日上午,给蔡晖副院长打电话反应了此事,他说“二审诉讼费跟李宜超说下,让他给公安打个电话办了,一审的如果很记教,你就写个书面申请书给祖超,让法院再明确一下,一起办,就行了”。我便立刻给李祖超送去书面申请,没想到李祖超不当不收,且还把二审诉讼费的发票给我,叫我自己去找三元公安局拿二审的诉讼费,我当埸就被他(李祖超)弄的一点辙都没有了,气的我只好拿着申请书和二审的诉讼费发票去找蔡晖副院长,并交给了他,由他去处理了。事后,李祖超才为我办理了二审诉讼费退还400元。2003年3月31日上午,我到市中级法院追问一审的诉讼费时,李祖超和黄志强二位法官对我的解释是“一审判决是对的,诉讼费不该由三元公安承担”。对此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睁着眼睛说瞎说的法官,我真是不敢恭维。我只好分别向三元法院院长吕锡华,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帮澍和法院纪检组等有关部门分别申请投诉了,黄志强和李祖超二位法官,对我与公安刑诉案的一审诉讼费的无理解释及骗、拖的做法,在我多次的追究下,李祖超还是在继续拖沿时间,最后,才不甘不愿的为我办理了一审诉讼费400元的退还。滑稽,无了吧,我都不知要怎样说这些势利小人的法官爷们,赖皮赖到这种程度,文明流氓,有意思吗?象是法官、警官吗?中国的法律还有尊严吗?
第四部分;劳动争议――法院帮助被告编织案情
2001年2月,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实际上是与单位领导王洪珠、黄水香的纠纷,在胡河清撤诉后,王洪珠与黄水香的心理及不平衡,立刻就下文决定要我回单位上班(其实我都在单位上班,只是他们不承认而已),我便立刻就按时上、下班(即按照她所说的上下班),其目的就是要限制我上班的工作时间,并利用手中权利,变着法的对我实行专横压制。
一、证据56;首先,文中所言“曾多次做工作至今未回所上班”,真是可笑之知,事实上是我多次要求安排作具体工作,领导不但不安排我工作,连工作地点都不给我提供,至2001年4月1日止。领导林锾镧、黄水香,王洪珠她们是什么意思,让她们站出来说明,才能真实的大白于天下。其次,自1999年我与胡河清的房产纠纷案开始,我就是在与单位领导暗诉,2001年2月胡河清撤诉后,王洪珠与黄水香就变本加励地对我横眉冷眼,时时都在处心积虚的机关算尽我证据56中可见,“具体安排我做保洁员工作,一切待遇按临时工标准享受”等,并逼着我签订聘约。其奇怪吧,我原本就是单位(特注,三明市妇幼保健院是事业全额拨款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一夜间我就变成了临时工“保洁员”了。我没签聘,她们就一切不管不谈,然后,就是无法无天的法西斯专政,对我进行了严格的考勤特监视,我上班时,就没法工作,即没有办公地点,也没办公用品,就连扫帚也都没有给我提供,具体要我做什么,全单位的职工没一人知道,就这样黄水香和王洪珠硬性让我在单位的范围内,流浪了三个多月,即自2001年4月1日起至7月18日辞退止,共计109天。在这109天的时间内,对我的要求是上下班准时打卡,打完卡不准请假外出,我即不能有病,也不能有事,总之,我没有请假权。工作时间特意强调我,不许随意窜岗,进他人办公窒说事聊天,影响别人工作。还要不定时的对我进行查岗(我连自己的岗位在哪都不知道),看看我是否有在单位的某一处呆着,黄水香和王洪珠就放心了,好玩吧,这叫什么事,简直就是变着法子来限制我工作时间的人生权嘛。三个多月以来,我是受尽了工作虐待与折磨,确没人敢问敢管,这是什么政府,什么司法,让所有的人弄不懂,也找不到答案。在109天的工作时间内,对我实行打压与排挤,具体实例列举一二;
1、 5月18日星期五下午,黄水香临时紧急召开职代会,宣布开除我决定的处理意见,此会不让我参加,也不让职工跟我说,完全是瞒着我开(当时下班后,何、彭就电话告知我)。我便21日星期一,上午,一上班就到市卫生局找程复生局长反应情况,并提交要求调整调动工作单位的报告。
2、 24日下午,黄水香在单位的普法会上,脑羞成怒地大骂道“是谁去跟宋玲说了,我们18日下午,临时开职代会的内容和事项,给她造成的后果是报到市卫生局被碰了钉子回来,”等等。见没人答理她,气也就没处发,只好憋回家,闷了一晚上,第二天25日上午一上班,就找我杀气,吵架来了,才引发出我与公安的刑诉案件。
3、从7月起,黄水香就交待考勤人员,不要给我考勤卡,打卡上班了,为此,我还拿了一些人的考勤卡走了。
二、证据57;事实情况是;自5月15日我与黄水香争吵以后,一切都在公安处理,公安的处理也在有意的回避一些细节问题的了解与笔录的详细记裁,市卫生局与市妇幼保健院皆躲避不理,也从未有人找我说过任何关于我工作和辞退之事,直到7月18日直接给我送来《关于辞退宋玲同志的批复》,而《辞退证明书》还是在我不断反应情况后,才于8月3日给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这里不存在“经多次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之言,相反,在这109天的工作时间里,黄水香与王洪珠因做了许多见不得人的假事,假证,输了房产官司,没脸见人,更没脸正式面对我,就总是千方百计的躲着我,就连证据56-1、2、3的通知和签约,都是由办公窒的人员带转给我,我对此有意见,都找不到她们述说,更别说是教育和另外安排我工作了。对我的辞退决定处理,更是瞒着我偷偷做出来,就直接给我决定文件后,连话都没有多说明清楚,就躲我而走了。
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是全完虚构出来的,1999年到2001年,我都在与单位为房产纠纷一案诉讼着,王洪珠始终就不同意安排我具体工作,黄水香就说给我时间打官司,在这两年时间内,没给我安排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职务,根本也就没对我进行过考核(即至始至终都没见到证据),那来的“考核不合格”之说。考核我什么,我自己都不知道。
3、“长期无故不上班”。更是让我不知如何解说是好,我明明都在与单位解决房产纠纷一事,单位也认可我上班,每月给我发工资,一天也不少,怎么到现在了,又说我是矿工呢?领导的嘴象鸡屁股,出尔反尔,都她们说了算。
4、“无理取闹,殴打领导”。都是一派胡言,
三、证据58;三明市妇幼保健院是事业全额拨款单位,我是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工龄已有23年之久,从未与单位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又如何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呢?再则,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中,我本人均不知情,全是由单位瞒着我本人偷偷地一手操控办理完毕。其中,即不需要通知我本人签任何名字和意见,就随理成章的办理完毕,这让我感到很困惑,我的社保、医保也没个交待,到现在全没了。
四、证据60;一审争议部分;
1、 在(2001)元民初字第1002号判决书中的第3页里“被告一的(2001)19号和35号《关于辞典宋玲同志的请示》”文,被告一就没告知过原告,也没让原告知道,一切都是在背着原告下进行的程序操作,原告是在开庭后,才看到有该文的存在。这违背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经教育无效者,可以辞退”之规定。法院为何不做辞退司法程序上的审理呢?
2、 矿工问题;事实上1999年至2001年3月止,被告一对原告的上班工作时间是都不做考勤对待。因没安排原具体工作项目,也没给原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而是让原告专心的打房产官司,原告做到了。被告一所提供的5份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一从未对原告有过考勤之举,与本案无关,其很明显是后来作假添加补上的(要求以查看卷宗的原始记录为准),钢笔水及字迹都不一样。再说,矿工在考勤表上,应该是有详细的记录,有时上班,有时没去上班,才能体现出有无矿工之实证,而被告一提供的5份证据资料中,根本就是没有对原告考勤的详细记录,甚至是一天都没有。还有,原告提供的证据55-1、2、3,也明确证实了,被告一真正对原告的考勤是从2001年4月至7月18日止,共109天,否则,被告一发该文给原告做什么的呢?所以说原告不是矿工,而是领导给原告时间专程打房产纠纷官司,只是后来,被告一输了房产官司,不甘愿,才反过来说原告是矿工的。法院为何不做事实上的考量呢?而是完全认定一份假证呢?难道法官们都瞎了眼吗?看不清有明显不同的做假字迹吗?
3、 考核不合格问题;事实上1999年和2000年期间,被告一根本就没对原告进行过考核。因被告一没安排原告具体的工作项目和职务,也就是说原告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也没在临床检验的岗位上工作,只是一名普通的正式职工,而被告一提供的11份证据都与本案无关(即不是对原告的真实考核)。判决书中可见“法院认为;原告未交考核表,、、、、、、经行政领导评鉴审核后确定原告为不合格”等。此述,很清楚了吧,原告根本就没有经过考核过程,而是由被告一领导单方瞒不讲理,打击报复随口胡说出来的“不合格”吧,法院最终又还是认为就是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呢?以其矛,功其盾,法官明显看出问题了,但还是要偷换概念,帮着被告,共同折盖和找寻说词,来说事,而不是审案的呢。
4、 原告严重影响被告一的正常工作秩序的问题;实际上是被告一对原告进行工作虐待的问题,领导的做法,让原告无法工作,也不知道要如何工作,而被告一提供的4份证据皆与本案无关,均没有直接证据说明影响工作秩序之行为。法院又怎么能认为;原告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工作呢?难道法官字对证据内容都看不懂、看不明白吗?司法不公,法院屁股歪到扭曲的程度,乱给原告上纲上线,法官在与被告同流合污集体冤枉原告。
再来说说法院存在的明显问题;首先,法院已被李轩源的权势和王洪珠的暗箱操作给掌权,其夫妻俩共同操控着整个司法过程,在李轩源的高压施加下,所有办案过程都偏向了被告,特别要强调的是法官们对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和合法性都不做分析与考量,完完全全的偏听偏信,甚至还帮助被告找证据共同来冤屈原告,具体事例如下;
1、 一审法院在开庭问题上,明显做了大动作,其开了二次庭;第一次开庭是2001年12月28日15时至17:40时,在案情审理完毕时,法院突然以电脑出故障为由,说庭审记录全部掉消了,要求另做安排重新开庭。第二次开庭是2002年1月25日下午,2:30时由刘颖(律师)临时通知我参加开庭,我到庭时已经是快结束了,且发现我聘请的律师吴晓辉没来(这要说下,吴晓辉代理我的案件时,曾对我说过;有人已经给他施加压力,让他不要代理我案),我当时心里就有想法了,给我的感觉是,这次的开庭纯粹是走过埸,做个样子给我看的,他们在庭审记录中一定做了手脚。此后,无论我如何提出要求查看卷宗材料,一、二审法院都不同意让我本人去翻阅,一定要我让律师去,才有权查看卷宗。1月29日下午,我找了吴晓辉律师谈了案情,他很强调我地提出;“一定要去走关系,特别是陈子玉副院长的关系“,我心里很明白了,又是他被李轩源操控了。
2、 一审法官们在审理该案时,为何对我提供的证据56-1、2、3中的内容,没做客观的分析与评审呢?也不在判决书中体现,只提到我不服从领导安排的保洁员工作,却不审理被告一为何要于3月份才同意通过我回单位上班的事实存在呢?法官们这样欲盖弥彰的审案,不但歪曲的事实真相,还大大冤枉了原告,法官们有罪。
五、证据61、62;二审时,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部分工资单),充分说明了,以下事实;
(一)、考勤奖;上诉人的矿工是不成立,因作为奖金的发放,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被上诉人一方的手中,其有权或甚至可以完全不给的权力。
(二)、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证实了被上诉人没安排上诉人具体的工作地点和职务从业的实情,那么,被上诉人凭借什么就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典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对上诉人做出处理决定,上诉人即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又不是管理人员,被上诉人又是如何根据《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办法》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职业道德考核办法》来对上诉人进行考核的呢?牛头不对马嘴,法官们也没审出来吗?业务水平不行就不要坐其正喽。很明显法院在包庇被上诉人,而不考虑上诉人的实际问题。
同样,再来说说法院存在的明显问题;首先,就是市委领导李轩源有交待,所以,整个官司的过程,法院都不是讲法律、讲证据,而是讲人事,法官们都站到被上诉人的角度上说事,而不办案,这叫什么事、什么话,什么法院、什么市委,视法律的尊严为不顾,纯粹玩弄原告于一生吗?其次,无论我如何向办案法官、庭长、院长提出,要求查看卷,他们都不同意让我本人查阅,庭长只是一定要我叫律师去,才能看,即我没有查看权。最后,以无条件的继续帮助与支持一审的说事立埸,达到完善加固的作用,其根本就是一审的同谋。
案件终结后,我到劳动部门去办理领取失业金时,发现一切都是矛盾的问题,市卫生局和妇幼保健院在办理辞退我时,把我看作是卫技人员,并以此为标准来处理我辞退,另一方面在手续上又给我办理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我医保,社保及住房基金等所有的保障性关系问题都无法理顺办理,同时,就连我的个人档案资料也被偷窃走一大部门,为些,我到公安部门报案,还不能立案处理。这叫什么组织?什么政府?谁能告诉我,人事档案资料被偷盗,该由谁来管。
六、证据64、65;李轩源通过权力关系,电话追到福建省高级法院。才有此同谋的结论,这就是权大于法的事实写真。我要大声的疾呼——中国的司法还有救吗?综上所述;由于个人权力临驾于司法之上,加上司法的不公,使我瞬间的吃、住、行包括水、电、经济等基本生活,还有医保、社保全没了,即全都利用权势压着不给办理,就连辞退费、失业金也不给。请问这样无法无天的事,有谁来管,给个建议或主意吧。0598-8334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