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房屋使用和过户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张三附合购买政府优惠的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得到了政府的批准,但张三在房屋交款时不想要这套房了,张三的朋友李四得知后,提出以张三的名字买下这套房将来归李四本人,其所有款项由李四付清,待政府规定的这类房屋可以过户卖买时,再由张三过户到李四名下,过户产生的费用均由李四承担,在过户前房屋的保管、使用权归李四,过户后产权等均归李四,若房屋在没过户前张三反悔,想要回房屋,张三应向李四支付当初李四实交房款的四倍款项,李四便将此套房屋交还给张三,从此各自不在为此承担责任。以上这些内容都经双方协商同意做了书面协议,并经双方当事人亲自签了字。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其内容能得到保护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