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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溺亡湖中父母状告公园 公园应否担责引争议

女生溺亡湖中父母状告公园 公园应否担责引争议

  女生溺亡湖中

  父母状告公园

  事发笔架山公园;一审判公园赔偿33万余元;

  昨二审开庭,公园是否该赔偿引发争议

  袁江斌

  深圳晚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20岁的大一女孩何某来深圳探望母亲,结果晚上到笔架山公园散步时溺亡,其父母把公园管理处和市城管局告到法院,索赔79万余元。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此前一审判公园管理处赔偿33万余元,而就公园是否应该担责,当事双方争辩激烈。

  女生到深探亲公园溺亡

  2009年7月,正在上大专一年级的20岁女孩何某来深圳看望做家政工作的母亲。7月30日晚19时左右,她进入笔架山公园,之后一直未回。她母亲当晚20时多拨打何某手机,但无法接通。当晚22时多,何某母亲打算到公园寻找女儿下落,但她称遭到公园保安拒绝,保安称已经清园,不可能有人。

  第二天上午10时30分许,公园管理人员在笔架山天然湖中发现了何某遗体。法医鉴定结果为溺水身亡,但未能确定是自杀、他杀或者失足落水。

  事发后,何某父母向市城管局信访。市城管局对此表示惋惜和同情,同时认为鉴于目前公安机关对死因尚未定论(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死亡),只有等公安部门有明确结论后,才能追究事故责任。

  去年9月,何某父母向福田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市城管局和笔架山公园管理处,索赔79万余元。何某父母认为两家被告单位没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园应否担责引发争议

  案件审理中,市城管局称自己并不是适格被告,何某的溺亡和其没有关系,同时笔架山作为公益性公园,游人的行为及后果也是管理处无法预见的。笔架山管理处辩称,自己没有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何某作为大学一年级的正常成年人,理应对自己上山散步行为作出判断;同时何某溺水死亡的原因也不明,何某父母并不能举证是由于公园设备设施存在瑕疵直接导致何某死亡。

  今年7月,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园管理处赔偿33万余元。一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公园管理处存在管理不善的过失,包括部分位置未设护栏、警示牌设立和提示内容不完善、安全摄像头不足等等。一审同时认为何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未能主动避险,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一审法院最终确定公园管理处承担何某父母全部损失的50%,市城管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公园管理处和何某父母均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二审开庭时,何某父母都到庭。公园管理处上诉认为,何某死因是核心问题,一审未查明其死因与公园的关联性,只有查明后,才能明确责任是非。何某父母则上诉称,市城管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一审判决对责任比例划分错误。

  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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