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的行为及处罚
条文
第七十条[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的行为及处罚]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干元以下罚款。
一、条文释义
1.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行为主要表现为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①提供赌具。赌具,是指被直接用作实施赌博的工具,只要是被直接用于实施赌博的一切物品,都可以成为赌具。常见的提供赌具的行为有为赌博提供麻将、牌九、纸牌、赌博机等。②提供赌博场所。所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家,也可以是亲戚朋友家,还可以是办公室、仓库以及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③提供赌资,即为赌博人员提供用于赌博的资金和财物。④提供交通工具,专门运送赌徒。⑤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的条件。如为赌博人员提供食宿等方便条件。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在赌博,仍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不知道他人是在赌博而提供条件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动机是为了营利。在实践中对于尚不构成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也应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而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赌博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用作赌注的财物可以是纸币、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赌博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常见的有玩麻将、打纸牌、推牌九等。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的形式也越来越多,如百家乐、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等。赌博财物的交付一般为当场交付,有的是事后交付,行为人采取哪种方式赌博或交付财物不影响赌博行为的成立。赌资较大,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有待在今后的执行中予以明确。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希望通过赌博赢得财物。家庭成员、亲属之间娱乐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以赌博论处。二、实务问题
赌博行为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与赌博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进行抽头渔利的行为,本人不一定参加赌博。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经常赌博,或者以赌博所得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以赌博为业的人,俗称“赌棍”。“赌棍”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正当职业,以赌博为常业,或者靠赌博所得为生活的主要来源;二是有正当职业,但长期赌博,屡教不改,以赌博所得为主要挥霍来源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应按照聚众赌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