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3亿与盗取ATM机17万谁更该严惩?
核心提示:对于贪污3亿的贪官,民众恨不得让其死,所以高呼“判得太轻”。而对于盗窃了17。5万的许霆,大多数人的呼声却是“判得太重”了,案件影响的恶劣程度的差异,也就可见一斑了。
摆在面前的两个案例,让我久久无法平静。我确实觉得这案子判的不对劲,但身非法律界的专家泰斗,实在无法引经据典地拿出法律的条文来做一番有理有据的论证。只好用一个普通民众的眼光,来比较一下这两个案件的始末。
我们先看一下许霆的盗窃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广州一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发现了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先后取款17.5万元。日前,广州市中院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再看一下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的贪污、受贿案:王成明在担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期间,主要策划并伙同严金宝、陆天明,在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区一块600亩“南郊别墅”土地的转让中,大肆牟利,获取其中差价近3亿元。于是,王成明因共同贪污3亿元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贿21万元罪名成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被判死缓。
回过头来看看这两起案件的案发情节有着天壤之别。虽然许霆和王成明在作案时都存在主观恶意,都是想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当得利,但其主观恶意的诱因不同。许霆作案的诱因,是因为银行取款机的机械故障,而不是他早有蓄谋,刻意要去银行的金库窃取钱财。在对作案本身的认知上,许霆虽然知道自己不对,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否则他不会去告知同伙一起作案。而王成明则不同,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为被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他应该完全清楚自己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更应该知道一旦事发,等待他的下场是什么。所以,后者要比前者的犯罪情节恶劣的多。
这两起案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也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贪污3亿的贪官,民众恨不得让其死,所以高呼“判得太轻”。而对于盗窃了17。5万的许霆,大多数人的呼声却是“判得太重”了,案件影响的恶劣程度的差异,也就可见一斑了。虽然公众不都是法律专家,但任何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都应该是保护大多数民众的利益的。当如此众多的人觉得这样的法律判决有问题的时候,谁还能说它没有问题呢?而有问题的法律条款,为什么就要坚持使用呢?这到底是严格执法还是形而上学甚至是草菅人命,民众们也就一目了然了。
说起来,在许霆窃取了17。5这起案件里面,相信很多人知道这种行为是不当得利的,但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有的是违法,有的是犯罪。在“银行取款机出错”这样的前提下,许霆的行为究竟是违法还是犯罪的,不要说一般的民众不知道,就是法学专家也未必就会意见一致。法院在判决之前,如果能购多征求一下各方面的意见,或许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当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反响不一定是坏事,至少能引起社会的关注,能让专家和学者、更能让立法和司法者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修正补充法律条款的必要性,也未尝不是一件坏事。至少,会为其它一些类似的案件,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和理一点的审判依据。
问一声那些还在喋喋不休地说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的所谓专家和教授们:把两件案子放在一起看,你们那一套所谓的理论和依据,还说得出口吗?倘若还硬撑着说没问题,那只能用一句比较流行的调侃送给你们了:见过无耻的专家,没见过这么无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