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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会计资料应当依法保存

小金库会计资料应当依法保存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个人或单位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上述刑法修正案中,哪些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呢?有人认为“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是指会计法规定的列入单位正规核算的会计资料,“小金库”账目不在此列。而笔者认为,小金库相关账目应属于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

首先,单位“小金库”是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不进行统一核算,通常设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账簿对经济业务分别登记核算,是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为了某种非法目的,设置多套会计账簿,以逃避监督检查的行为。小金库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贪污贿赂、挪用公款、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和偷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是国家法律所绝对禁止的。

其次,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未将所有经济业务列入单位统一核算的会计资料不是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如果要确保其完整性就必须包含本单位所有的账目,也包括“小金库”账目。

第三,小金库的账簿及相关资料属于会计资料。小金库账目不论以何种表现形式存在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本该进入单位统一核算而因为人为原因没有进入。如果没有人为因素的干扰,它本来就是单位统一核算的会计资料的一部分。小金库非法形式的保存方式不能掩盖其依法应保存的实质。

最后,小金库中的收付凭证具有原始会计凭证的一切特征,依法应当保存。原始凭证是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用作记账原始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又是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初始文件。小金库中的单据是证明小金库中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的初始文件,具有原始会计凭证的一切特征,本身就是一种原始会计凭证。

私设“小金库”破坏了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如果再隐匿、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其危害性更加严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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