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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0年4月15日,我们在浙江省温州市一家按摩椅公司上班被广东省佛山市一家同行公司总经理聘请到他们公司上班并签定了3年劳动合同,我们刚来上班没几天公司总经理的妻子说以后公司由她来担任总经理,过了4个月后,她通知我们明天不用来上班,并停了我们的上班卡,让我们交出办公室钥匙,没任何理由地开除了我们。
我们想到与该公司签定了3年的劳动合同,想与总经理辩解。但得到的答复是:“劳动合同是我们与她先生(前总经理)签署的,跟她无关,所以无效,并以扣押我们一个月零10天工资为条件,强行让我们写辞职报告。”
我们没有接受她所提出的所谓的条件,而是直接去找了律师咨询,律师收集下我们各项证据(劳动合同原件、工作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每月工资条打印件),委托律师并交了3500元人民币律师委托费。律师通知我们是9月份已经提交仲裁,但至今(11月29日)无任何结果。我们联系律师,律师就是一句话,就是叫我门等待仲裁结果。因为大家都知道,从提交到仲裁委员会开始,案件应该在60天以内出仲裁结果,让我们等着近三月了,实在有点激动,就再三询问了律师,律师也激动了。各位公平正义的同胞们,我们很是无助啊!

[ 本帖最后由 huameimei 于 2010-11-30 11: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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