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最高法院(1999)执他字第5号函复”全文是什么?怎么运用?

“最高法院(1999)执他字第5号函复”全文是什么?怎么运用?

法院在执行一个资不抵债的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验资注册登记前,即在银行开出询证函的第二日,银行即将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转走到他人公司。造成了虚假、抽逃验资。而验资银行又在异地。问题一,函复中规定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这种情况应当通过哪里的法院解决?二、这个“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应该有谁来启动,执行局还应做工作吗?三、“应当通过法院解决”是指解决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还是另立一案起诉?还再交纳诉讼费吗?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