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流浪汉遇车祸死亡 救助站代家属索赔29万元
今年8月,万年县境内一名无名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检察机关建议该县民政部门提起公益诉讼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救助站代其家属诉讼,将肇事方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提起公益诉讼索赔29万元。
今年8月29日20时50分许,胡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由万年县往景德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06国道万年县石镇镇老人桥路段时,胡某撞倒一流浪汉,致其当场死亡。
案发后,当地交警迅速勘查了现场,认为驾驶员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现场检验,被撞死的男子尸体和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和线索,周围的群众反映死亡男子的姓名与身份均不详,只知道已经在附近流浪了一段时间,并且他说话别人也听不懂。
交警部门在媒体刊登了认尸启事,启事发出两个月了,却始终没有人前来认领,也没有任何人能提供有关的线索,交警部门只能按照无名流浪汉死亡进行处理。
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以胡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因为找不到亲属,其民事权利则无人维护。万年县检察院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民政部门作为管理救助流浪人员的法定机构,有管理救助流浪人员的义务,也有为流浪人员维权的权利。这种救助是法定救助,因此民政局应安排该市救助管理站为无名流浪死者主张权利,提起公益诉讼。
11月9日,检察机关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督促起诉的建议。“虽然这种做法目前"于法无据",但同时也是"法无禁止"。虽然暂时找不到无名流浪者的近亲属,但法律不应认定其没有近亲属,其索赔权利也应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由社会团体或者相应社会救助组织代为主张权利,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一名检察官说。
万年县社会救助管理站采纳了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建议,于11月18日提起了代替已死亡流浪汉无名氏的家属向交通肇事方索赔的公益诉讼案。将驾驶员胡某、车主汤某及车辆承保公司推上被告席,共计索赔292788元。就这样,由万年县救助管理站代替流浪汉家属向交通肇事方索赔的公益诉讼案正式立案。
本报记者徐黎明 通讯员陈风华
作者:徐黎明 陈风华 (来源:大江网-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