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的违法性
《收养法》的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关照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亲情、尊重友情,尊重伦理,使未成年人在不幸中能够获得最大的万幸,获得社会最大的温暖和关怀。但是<收养法>对收养条件的限制,是完全背离人性和伦理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法条文的人必定会在中国的法律史上留下千古的笑柄。比如,亲属、朋友收养优先,这是符合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但却又要他们无子女?这种法律是凌驾于几千年中国优良的家族传统(尊老爱幼)之上的,是凌驾于基本的道德义务之上的。我连爱幼的权力都没有,又何以要求别人尊老。
我兄长因事故去世了,我嫂子又没有能力养小孩,而且精神状态极不好。我是在兄长的关爱下长大的,现在我想收养他的孩子,以报答他的恩情和藯藉他的灵魂。可根据现在的法律,我却无能为力,因为我有一个小孩,我却不能收养,而且我还在外省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法律竟然这么不经推敲。这部法律当初是在人大会上是怎么通过的,现在看起来是多么的可笑。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治治社会的建设,是多么的理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