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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拔管杀妻”被判缓刑 受害方大呼太轻(图)

男子“拔管杀妻”被判缓刑 受害方大呼太轻(图)

昨日,文裕章进入法庭。记者轩慧 摄

  “拔管杀妻案”宣判:文裕章缓刑三年
  法院认定被告故意杀人罪成立但属情节较轻 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发生在去年2月的“丈夫拔掉呼吸管案”在社会上影响颇大。昨天上午10时,深圳中院在刑事审判区第一审判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由于判决10天之后才能生效,文裕章昨天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在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文裕章赔偿了胡菁近亲属128万元人民币。
  案件过程:
  拔掉呼吸管致妻死亡
  经法院审理查明,文裕章和胡菁是夫妻关系。2009年2月9日20时许,胡菁在位于深圳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家中昏倒,文裕章和胡菁母亲肖桂莲等人将胡菁送至龙岗雪象医院抢救。
  次日凌晨0时许,胡菁被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但只能靠呼吸机维持。2月16日下午3时许,文裕章在ICU病房探望胡菁时,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病房内的医务人员见状上前制止,并表明要给胡菁重新插管实施抢救,但文裕章一直趴在胡菁身上阻止,并称要放弃治疗,病人太痛苦了。
  当日下午4时许,胡菁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胡菁见脑血管畸形(小脑与脑桥、第三脑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于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法院判词:
  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情节较轻
  相比一般呆板干巴的法律文书,这次的法院判词却写得情理并茂,令人感触。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病重无法救助后,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致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但文裕章与胡菁“本系大学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被告人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己身亦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
  综合评判本案发生于配偶之间、被告是初犯、故意杀人但属情节较轻、被告能够自首及众多居民联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等情节,深圳中院判决被告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庭审现场
  被害人家属大呼“判得太轻”
  37岁的文裕章已经一头白发,被法警静静地带上了法庭,又静静地带了下去。当他听完了判决结果被带下去时,脸上依然是平静的,没看到什么变化。而被害人胡菁的母亲肖桂莲和其姐姐十分激动:“判得太轻了,这是一条人命啊!”
  PK
  律师张兴彬:判决体现了人文关怀
  昨日,记者就此案判决采访了资深法律评论员、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彬。他认为,判决结果一方面展示了司法制度上的法不容情,另一方面又恰恰体现了对家庭内部犯罪的一种人文关怀。该案的判决不会起到鼓励安乐死的负面效果,因为文裕章最终还是接受了刑事制裁,在经济上也作了很大赔偿。
  刑法学专家吴学斌:量刑轻需斟酌
  刑法学专家、深圳法学院教授吴学斌认为,这种量刑是故意杀人罪中最轻的量刑,深圳中院的判决仍值得斟酌。
  吴学斌认为,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起点刑就是3年。
  除非是被害人有过错,或者自愿选择死亡,被告人帮助其自杀这种故意杀人中最轻微的情况,才有可能判处缓刑。但文裕章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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