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问题
我和我老婆的离婚案件判了,其中最主要内容的是 我(被告)支付9万元给我老婆(原告),我得到共同所有的房子的所有权,这9万元分11期支付,第一期支付4.5万元,之后每期(月)支付4000元,最后一个期(月)支付1000,第一期支付的日期期限是2011年2月15日之前,我想问的就是,如果到了2011年2月15日,被告不能支付第一期的款项45000,或者只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比如,被告只支付了一万元,还有3.5万元未支付,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样处理?
按照一般的做法,就是法院
会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而如果被告并没有什么财产可以被执行,那法院一般会怎样做?
会执行被告的房产吗?
如果会执行被告的房产,意思是不是就是把被告的房子拿去拍卖,直至拍卖出去为止?
那再如果,最后房子拍卖得了50000元,那是不是这5万元都要全部支付给原告,而被告一分不得?
还有,现在这套房子是属于我们夫妻共同所有的,而我自己农村又有一套小房子。
共同所有的那套房子,有点特殊,这套房子有房产证,也有土地使用证,但是土地使用证是集体的,因为这个原因,所以现在即将被分割的这套房子是不能交易的。 我想问,如果到时候,被告拿不出钱,法院来强制执行房子,房子能成功被拍卖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