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安局手印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方便面袋上的指印为徐歧彪左手拇指所留。
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香肠塑料包装皮上的DNA分型与徐岐彪血样DNA分型一致。送检的半截香肠上咬痕的DNA分型与冯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冯某某所穿裤头上提取血迹DNA分型与检验报告中冯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
案发后办案单位提取了缠在被害人颈部、捆绑被害人双手的被害人所穿黑色尼龙裤一条(被被告人用刀割成两片)的物证,二审庭审经被告人徐歧彪辨认,确系其作案时用卡簧刀割开的被害人所穿黑色尼龙裤。(二审庭审笔录)冯某某病历证实冯某某双眼睑裂开,睑下流血,双眼外伤,处女膜裂伤,与徐歧彪供述用手抠冯某某的阴部并持刀扎其双眼吻合。
上述证据能相互认证,彼此之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铁证如山。
法律适用: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歧彪强奸、故意伤害案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法律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是立即执行,有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徐歧彪的罪行应予严厉惩处,但其毕竟没有人命,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被告人徐岐彪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实施强奸行为后,惟恐罪行败露,持刀扎伤他人双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徐歧彪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徐歧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4525.92元。
徐歧彪对判决不服,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予以核准。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显示:宽严相济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在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积累经验的总结,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新发展。“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则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这是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符合司法规律和特点的必然要求。
“宽”和“严”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辨证统一的两个方面,“宽”与“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就是坚持区别对待,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理,该依法从轻的一律从轻处理,表现在死刑问题上就是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严”,就是严重刑事犯罪不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判处死刑,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有序、严之有效、严之有力,这是维护和谐的重要手段,也是几十年来确保稳定的一条宝贵经验。“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具体来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惩罚,保持高压态势;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处理时要依法从宽。该严不严,重罪轻判,严重犯罪就难以遏制,社会不会安宁。该宽不宽,轻罪重判,对抗性因素就会增加,社会也无法和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徐歧彪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予强奸,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应依法严惩。徐歧彪犯罪性质属于严厉打击范筹之内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心理剖析: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背后
2008年3月11日中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再次来到九台市公安局看守所和徐歧彪对话,调查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探究徐歧彪走上犯罪道路的心理、思想和社会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