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
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