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安装空调外机的指定位置,陈某却偏偏将外机“挪窝”,以致遭到邻居的不满而被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陈某拆除安装在邻居张女士房屋处的两台空调外机的一审判决。 张女士的房屋在西侧,和陈某系左右邻居。当年在建造房屋时,建设单位留有安装空调外机的指定位置。今年7、8月间,陈某在安装空调时,却未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建设单位预留的指定位置,而是安装在自己房屋西侧,即靠近张女士的房屋处,距离张女士家的卧室较近。由于空调外机的噪声以及排放的废气造成了影响,张女士几经交涉均未果。无奈之下,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将该两台空调外机搬离。
陈某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将两台空调外机放置在自家阳光房内,未对张女士家造成影响。另外,建设单位虽预留了空调位置,但无法放置。
法院认为,物权
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双方系邻居,理应和睦相处,一方行使权利时,不能给对方造成影响。建造房屋时,建设单位对被告的房屋已预留了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但陈某未按规定安装,而将两台空调外机安装在靠近张女士的房屋处,空调外机的噪声等对张女士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故应拆除空调外机,排除妨碍。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