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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林犯承诺造林获缓刑:司法创新还是有损尊严

盗林犯承诺造林获缓刑:司法创新还是有损尊严

新华调查:是“人性化判决”还是有伤法律尊严?

  广东盗林犯承诺造林获缓刑引发热议

  新华网广州1月8日专电(记者孔博、毛一竹)因盗伐林木100余棵,广东省惠州市的农民陈伟良和曾必强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然而,二审的判决“出人意料”: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更“出奇”的是还要义务造林10亩。本应坐牢服刑的盗林犯,何以获得法律的“仁慈”?记者对这段引发网民热议的“趣闻”进行了调查追踪。

  4年徒刑缘何改判缓刑?

  2010年3月,陈伟良和曾必强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雇请民工盗伐墩子林场集体所有的林木,并将其非法出售而被抓获。经林业部门实地测量,砍伐迹地范围5.5亩,砍伐林木蓄积量为27.0014立方米。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伐集体林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犯盗伐林木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陈伟良和曾必强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盗伐林木的数量未达到巨大的标准,也提出抗诉。

  在案件二审期间,陈伟良、曾必强多次向法官忏悔:认为自己盗伐林木的行为的确给国家生态建设造成了危害,对此深感后悔,愿意用实际行动为被自己损害的山林补种树苗,弥补自己的罪过。他们还向法官写下保证书,愿意接受损坏林木5倍的惩罚,按照林业部门划定的地域补种树苗。

  惠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至2000株为起点。在广东高院未制定具体数量标准情况下,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对抗诉机关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的抗诉及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但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承诺在林业部门指定的区域范围内种植树木,保证成活,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惠州中院近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中对陈伟良、曾必强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经林政部门核算,按照陈伟良、曾必强砍伐林木的5倍计算,需要种植500棵树,按照种植500棵树木所需的面积,惠州市林业局指定了10亩山林作为两人种植树苗的履行区域。

  是有损法律尊严还是司法创新?

  从盗林入狱,到承诺造林获缓刑,陈伟良和曾必强的“故事”受到网民广泛关注。有的网民“拍砖”质疑,法院判决犹如橡皮筋,变来变去有损法律尊严,有的网民则认为,法院的“人性化判决”符合司法创新精神,应该鼓掌叫好,将这些做法加以推广。

  近日,记者就网民的“众说纷纭”采访了法学专家。一些专家认为,惠州中院将判刑从4年改为缓刑,让陈伟良和曾必强既受到刑罚处罚,又弥补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达到了刑事办案的最佳效果。这种处理方式来自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法律在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同时,更希望能够“亡羊补牢”,让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告诉记者,恢复性司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常常适用于家庭犯罪、青少年犯罪等较轻的刑事犯罪。近年来,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大力提倡的“刑事和解”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这一理念,注重考虑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都获益。

  惠州中院刑一庭庭长陈健说,在二审期间,我们了解到两名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环境,他们犯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生计”。盗伐林木在当地较为常见,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我们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并责令其植树造林履行社会义务,是希望在挽回损失的同时,起到教育群众的作用。

  二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及被告人陈伟良、曾必强都对判决表示满意。他们均表示,要努力种树造林兑现自己的承诺。

  曾必强说,“当年犯错是一时冲动,在监狱里我的后悔几乎无法用语言形容,今后再也不敢做违法犯罪的事了。我要珍惜眼前的生活,把这十亩山地变成树林,这样自己心里好受些,也算为社会做点贡献。”陈伟良也说,我们已经开始挖树坑,估计1个月后可以挖好,等到3月左右春雨来临,就可以将树苗种下,以后我们也会经常巡查,保证树苗的生长。

  惠城区横沥镇林业站副站长黄文斌告诉记者:“他们盗砍的林木树龄将近十年,让我们感到很痛心。但现在法院判决他们缓刑,并责令补种被盗伐林木数量5倍的树苗,这种方式非常好,一方面可以对他们进行劳动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林业部门多种树、多造林。”

  扩大恢复性司法应用还需完善制度

  陈、曾二人盗林案的判决,被一些网民和专家视为一次“大胆的司法创新”,其意义在于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可考虑责令犯罪者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达到改造犯罪者和恢复社会关系的双赢。但实践表明,推广恢复性司法理念还需要克服诸多现实障碍。

  有关专家认为,恢复性司法如果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制约,便可能滋生出腐败、影响法律威严等现象。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法官将加大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告人有可能想方设法行贿、干预司法;非罪处理方式包括罚款、物质补偿等,容易让人产生“拿钱买刑”的错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徐松林说,恢复性司法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判决的执行必须由社区、村集体等多部门联动、配合完成,而目前这些环节相对薄弱,执行起来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惠州中院表示,将继续跟踪陈、曾两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在5年缓刑考验期内,陈伟良和曾必强要在当地公安机关和林业站的监督下种树造林,林业站提供种植方面的技术指导,要保证500棵树的成活。如果表现不好、情节严重,法院还可以撤销缓刑。

  陈健也坦承,目前确实面临配套措施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和多部门协调机制。法院距离种树地点比较远,监督要靠其他部门联手合作。

  徐松林认为,法院不具有足够的力量来进行监督,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社区矫正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扩大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应用,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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