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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有人卖枪

居然有人卖枪

在网上看到的
  http://sz.ganji.com/housing1d/08042809_193017.htm
可以去查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二章的规定,很明显该网页显示的信息不合法,该网站属于免费发布信息的平台,难免会有所疏漏,楼主可以直接和该网站首页左边留下的MSN等联系方式进行沟通,下面贴出相关规定供楼主查询(我这里显示已经删除)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审批。

    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 本帖最后由 何足道 于 2008-4-28 15: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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