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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闹矛盾“夹心”丈夫诉离婚 法院判不准离婚

婆媳闹矛盾“夹心”丈夫诉离婚 法院判不准离婚

    广西新闻网记者 王克础 通讯员 粟少清 郑吓保

一名妇女因与同住的公婆、小姑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影响了跟丈夫的感情,丈夫遂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1月7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不准予双方离婚”的一审判决。
夫妻曾共同打拼
27岁的张阳,来自四川农村。2000年,尚未满18岁的他随父母来到南宁市。他在吴圩镇一个工地附近开了一家小饭馆。在经营过程中,认识了一名叫林雨的南宁姑娘。尽管林雨比张阳大5岁,两人还是相爱了。由于张阳当年未达到法定年龄,两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2年4月,林雨生下一女。几年后,夫妻俩决定搬到经济较发达的南宁市玉洞开发区。张阳让父母在家照顾小孩,自己则在街上摆起了卖烧鸭的流动摊点。林雨也帮着丈夫打理摊点,有时还打些零工补贴家用。2005年,他们的小儿子也出生了。
婆媳关系现裂痕
2009年6月份,张阳和林雨到辖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随后,张阳一家搬到邕宁区蒲庙镇,两个小孩送到镇上的幼儿园。张阳的妹妹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
张阳继续摆摊卖烧鸭,林雨四处帮人打零工,找不到工作的时候,就待在家里做饭菜。
日子久了,婆媳的矛盾慢慢激化。
2010年3月的一天,张阳父母发现林雨偷偷地将几百元钱放在家里一处隐蔽的地方,便质问林雨。林雨认为没有什么不妥。
张阳的妹妹在旁指责林雨,结果林雨与婆婆、小姑吵成一团,并厮打起来。林雨把公婆打伤了。张阳得知后,非常生气。林雨写下保证书,请求丈夫、公婆、小姑原谅自己的冲动,并保证以后不再与公婆和小姑吵架、打架。
张阳仍然无法原谅林雨,便于2010年7月携子女、父母、妹妹到南宁市仙葫开发区租房生活。林雨也外出到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平时住在酒店宿舍,空余时间也回家与家人团聚。


  法院判令“不准离”
去年11月份,张阳起诉到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林雨离婚。
庭审中,张阳列举了林雨的种种不是。
而林雨则认为,她与张阳的感情尚未破裂,只是由于家庭经济负担太重,公婆一直把持着家庭经济命脉,婆媳经常因为用钱问题发生矛盾。同时,林雨认为张阳在外出租房期间认识了第三者,是为了达到与第三者交往而与自己离婚,因此,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由张阳补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婚姻基础看,双方系经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双子女后补办了结婚手续,至今已共同生活了近10年,婚前彼此了解,双方婚姻基础较好。
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由于双方携儿女与小姑、父母长期共同居住,一家人的生活开支全部依靠原、被告的经商及务工的收入,因此,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近年来,男方因未能协调好妻子和妹妹、母亲的关系,才提出离婚。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地步,仍有和好的可能。同时,女方在与公婆发生冲突后,已经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写下了保证书请求原谅。据此,邕宁区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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