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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医院销售假药致老翁猝死 被告上法庭(图)

新疆一医院销售假药致老翁猝死 被告上法庭(图)

柳巨老人就是吃了这盒药后病情开始恶化,最终命归黄泉。

  文/图 新疆都市报记者魏红萍
  66岁的糖尿病患者柳巨,在服用了近8个月的“唐欣速康TM胶囊”后猝死,在老人死后第3个月,国家公布该药为假药,其子女立刻向有关部门检举了销售假药的医院。同时为给死去的老人讨回公道,他们又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3.5万余元的赔偿。1月12日,该案在乌市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回顾:
  死后方知是假药
  柳巨的妻子说,老伴柳巨因患糖尿病,从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一直服用乌鲁木齐中兴医院(下称中兴医院)开具的“唐欣速康TM胶囊”进行治疗,该胶囊是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辉南辉发公司)生产。
  患者家人说,在服用该药期间,柳巨还按照中兴医院的要求,停止服用其他降糖药品。
  2008年12月29日,患者突发胸闷、四肢无力等症状,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2009年3月18日,媒体有报道称,辉南辉发公司生产的“唐欣速康TM降糖胶囊”(国药准字Z22026317,批号:070201)为假药。柳巨的家人在看到这则新闻后,认为柳巨的死就是服用了假药造成的,当日便向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中兴医院违法出售假药。2010年2月3日,药监局认为中兴医院销售辉南辉发公司生产的“唐欣速康TM降糖胶囊”属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在拿到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据之后,柳巨的家人将中兴医院告上法庭,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各项赔偿235638.38元的巨额赔偿。
  医院:
  诊疗过程无过错
  面对柳巨家人提出的诉讼,中兴医院认为,涉案胶囊只可能导致低血糖,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猝死跟低血糖没有任何关系。柳巨死亡和中兴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医院还认为,柳巨是2008年12月29日死亡的,其家人2010年5月才提出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该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患者:
  医院难逃责任
  柳巨家人认为,中兴医院作为一家医疗机构,应该知道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对患者健康、生命的重要性及危险性,医疗机构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购销药品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执行。违法购销假药致柳巨死亡,应对其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柳巨家人当庭向法庭出具柳巨死亡证明书、媒体报道、以及向药监部门举报登记表、药监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欣速康TM胶囊药盒等书面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柳巨家人称,柳巨死亡后,其亲属并不知道柳巨死亡的真正原因,看到相关的报道后,家属及时向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药监局)举报,2010年2月3日,药监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假药,这时才知道中兴医院销售的假药导致柳巨死亡。
  柳巨家人还向法庭提交三份处方笺,时间分别是2008年12月9日、16日、23日,中兴医院在为柳巨开具的处方上,写的是精蛋白重组人胰岛素、盐酸二甲双胍片,而为柳巨提供的却是“唐欣速康TM胶囊”。
  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检发现,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唐欣速康TM降糖胶囊”中,非法添加了处方外的降糖化学药品“格列苯脲”,它主要副作用为急速降糖导致严重低血糖,严重超量可能造成休克和黄疸。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柳巨死亡,医院的诊疗行为是有过错的。
  柳巨家人认为,医院对柳巨的死因定为猝死,是临床结论,而不是病理检验结论。通过举证质证,证明柳巨的死亡跟中兴医院存在因果关系,中心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中兴医院辩称,涉案的“唐欣速康TM降糖胶囊”是降糖药,即便超量服用,会导致低血糖,但决不会导致患者死亡,柳巨的死亡和该胶囊无关。法庭辩论结束后,双方表示愿意调解,但赔(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当事人为化名)
  ■相关链接
  制售假药者被判无期
  2010年6月10日,曾经引起全国关注的生产、销售假“糖脂宁胶囊”致人死亡案在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李冬等8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刑期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1月23日19时,喀什地区莎车县发生两名糖尿病患者服用标示为广西平南制药厂生产的“糖脂宁胶囊”药品后出现疑似低血糖病并发症,相继死亡。
  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检验,导致两名糖尿病患者死亡的“糖脂宁胶囊”为假冒产品。
  经查,李冬在未经广西平南制药厂允许的情况下,在沈阳市伪造“广西平南制药厂”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套打相关经销糖脂宁胶囊资质材料后,加盖假印章发给各地经销商。
  2008年8月开始,李冬委托他人生产添加西药成分的假“糖脂宁胶囊”,发往喀什、阿克苏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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