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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百纳商标终归张裕 九年之争尘埃落定

解百纳商标终归张裕 九年之争尘埃落定

一个葡萄酒业的商标,历经九年“内战”,引起业内外、法律和知识产权专家持续关注,最终尘埃落定。据张裕A公告消息,张裕集团明确为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即"解百纳"商标所有权归张裕集团所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三家企业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除经张裕集团许可使用的张裕A和上述3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

  这一结果体现了在国家战略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趋势,也让我们意识到“包容性增长”的价值——行业企业之间结束争斗、良性竞争,才可能构建一个和谐的产业生态,实现行业、企业、消费者等多个利益相关方的共存互利,共享发展成果。在经历了奶业的蒙牛伊利之争、IT业的“3Q大战”之后,我们更能体会到,“包容”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价值,也是一种商业价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广良表示:解百纳商标案的最终和解,不啻为争议各方当事人的明智之举。解百纳商标效力及其归属的最终确定,有利于该商标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也为该商标美誉度的进一步积累与提升,规避商标效力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打下了基础。法谚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判决”,相信争议各方将从本案和解中获得新的机遇。解百纳商标案,直观地将商标的价值及重要性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为葡萄酒行业上了生动的一课。在商标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商标纠纷频发的今天,本案的圆满解决亦为类似纠纷的化解提供思路及范本。诉讼从来不应是目的,诉讼也不可能创造品牌,或提升商标的美誉度及商业价值。通过和解方式,减少诉讼的时间及金钱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互利双赢,无疑是值得提倡的。

  本案结案的第一大推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持续深入

  此案的解读,不应忽略的一个事实就是:法律和知识产权得到尊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曾谈到的一样,“解百纳”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一定要具备一个核心要素:是谁先把它最早使用在葡萄酒商标并标明特定的出处的。商评委从最初的裁决到现在的调解,都始终坚持了“解百纳”商标归属张裕的立场,因为张裕解百纳商标自1937年6月28日经当时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注册的事实不容忽视,也就是其近70年的历史不容忽视。

  通过本案的结局,我们也可以看到一贯吃惯大锅饭、“不患贫、患不均”的国民意识也开始转化成尊重历史、尊重知识产权的公民意识,这跟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的调性是吻合的。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七大专项任务之一,“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鼓励企业维护商标权益,参与国际竞争”。正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成了本案最大的推手。

  本案第二推手:当事企业理性包容

  随着中国葡萄酒市场的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尤其是到商标争议期间,越来越多的葡萄酒企业生产标有“解百纳”字样的葡萄酒,在既有的品牌资产下谋利。

  正是这样,有业内人士曾经预言,在现实利益驱动下,争议双方的角力将使“解百纳”商标案遥遥无期,最后不了了之,“解百纳”最终归行业公有。然而,事实却让悲观的预言落了空:争议双方握手言和,长城、王朝从商评委撤回了关于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的申请,承认该商标归张裕公司所有;张裕则许可上述企业及威龙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而之前张裕公司也曾多次声明,在承认“解百纳”商标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

  法律专家刘全中表示:以上的调解结果是以张裕作为“解百纳”的商标持有人存在这一根本前提为条件的。

  中科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是张裕理性看待争端、包容对待行业侵权使用行为的态度最终促成了和解。而其它三家企业改变立场,选择尊重知识产权与商标权益,对“解百纳”商标案走向和解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九年商标案会给葡萄酒行业带来什么

  商评委最终达成的调解意见表明,除张裕与上述三家企业之外,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这意味着其它企业将停止“解百纳”的生产、销售,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程序,彻底消除“解百纳”品牌葡萄酒现有的恶性竞争局面。

  实际上,一些葡萄酒生产企业在此之前已开始放弃使用“解百纳”这一名称。长春市酒类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赵禹表示,“原来我省葡萄酒生产企业差不多家家都生产"解百纳"葡萄酒,现在我省葡萄酒业的发展已经找到了新的市场卖点,不必再依靠"解百纳"之名销售。”

  “搭车"解百纳"现在已不可能了。”业内人士称,“这场商标战打了这么多年,已经让各生产厂家从中领悟到了一个道理,那就是要有创新意识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竞争中寻找差异化的武器,否则即使能用解百纳,对于企业来说也得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缺乏利器。尤其对于葡萄酒业这样一个具有良好成长性的行业而言,不要认为一个商标就是整个森林,现在积极的研发自主品牌,还来得及。尤其现在,"解百纳"商标的专用权还是张裕的,那么除被授权的三家企业外,其他企业应该都不能再使用"解百纳"了,如果使用,就可以说是侵权。”

  而在“解百纳”商标案即将落下帷幕之际,除本案相关企业与国内其他葡萄酒企业外,最关心“解百纳”出路的,还有一些洋葡萄酒企业,因为近两年来市场上冒出了许多带“解百纳”字样的洋葡萄酒。

  在一家大型超市的葡萄酒专区发现,在名目繁多的进口葡萄酒中,标有“解百纳”字样的为数众多,有的作为中文标签上的葡萄原料名称,不少甚至直接标注为商标名称的一部分,数一数竟有几十款之多。

  某澳大利亚洋葡萄酒经销商梁巨斌表示,国内消费者对绝大多数洋葡萄酒并不熟悉,导购员在推介时只要标明是“解百纳”的葡萄酒,一般都会很好卖,因为“解百纳”的知名度非常高,而且在消费者心目中是一个高档红酒品牌。在解百纳商标争议久拖不决的情况下,“借道”解百纳成为不少进口葡萄酒突破主流市场的重要手段。现在“解百纳”明确了是注册商标,意味着洋“解百纳”泛滥的结束,市场走向健康、规范发展。

  有行业评论家认为,洋葡萄酒的竞争压力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客观上也促进了解百纳商标案以和解告终。

  刘全中表示,在经历了漫长的解百纳商标战“洗礼”后,国内葡萄酒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走向觉醒与进步,将对推动行业自主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本案的调解结果正是体现了这一点。

  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大事记

  2002年,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

  2002年,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分别向商评委提出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

  2008年5月,商评委裁定,驳回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向商评委提出的撤销解百纳商标注册申请,维持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8年6月,中粮酒业、中粮长城、王朝、威龙四家企业对商评委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一审期间,经人民法院准许,威龙公司撤回了对商评委的起诉。

  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程序并无不当,不支持原告“争议商标属不当注册”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当事人均在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有可能影响商评委实体裁决结果的证据,据此,商评委应当在考虑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做出裁定。

  2010年1月,原告企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争议各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下,分别达成调解协议,张裕集团拥有“解百纳”商标,张裕集团许可长城、王朝、威龙三家企业使用“解百纳”商标,其它葡萄酒企业(包括洋葡萄酒)使用“解百纳”商标均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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