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卖假冒钢材获利2万元 被判刑罚款5万元
买来普通钢材,却冒充“宝山钢铁”卖了出去。近日,江阴法院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罚金10万元;判处单位直接主管人员江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直接责任人员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被告单位违法所得21369.54元。
2010年4月,江阴市某金属材料交易公司董事长江某接到一笔160万元的生意,由于对方上海某实业公司指名要购买宝钢品牌的热轧卷板、平板两种钢材,而公司当时并没有“宝钢”的钢材。在公司职员赵某的提议下,江某便派赵某去江阴当地一家钢材公司购买热轧卷板等钢材,花费近158万元。随后,江某安排赵某等人仿照宝山钢铁的产品标识,在该钢材上喷涂、粘贴宝钢产品的注册商标,并随货伪造了质量证明书,冒充宝钢钢材卖给了上海的公司,从中获利21369.54元。
3个月后,该钢材被人察觉为假冒产品,江某见事情败露,便与赵某一起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徐芝若 卢凤 路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