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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溺亡4同伴相约沉默 法院判决同伴父母赔9万

少年溺亡4同伴相约沉默 法院判决同伴父母赔9万

本报中山讯 (记者肖成 通讯员阮春莉、李世寅)中山古镇5名小孩相约去游泳,其中1名年仅11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4名同伴“因害怕被爸妈责罚”,所以相约隐瞒不报,致使死者失踪4日才被发现。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4名同伴的父母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父母9万余元。法院认定,同伴父母疏于监管自家的孩子,未能阻止他们结伴游泳,是溺亡儿童的一个死因。

  父母痛失11岁爱子

  中山市古镇的杨天夫妇(化名)现都年过四十,他们失去了唯一的儿子。时间追溯到2009年10月2日,当天中午,杨天夫妇发现11岁的儿子杨阳(化名)不在家,于是四处寻找,还专门去问了杨阳的几个小伙伴。

  杨阳失踪4天后,杨天夫妇还是没找到任何线索,他们决定报警。10月6日,就在报警的当天,民警在一条河涌发现了一具浮尸。根据尸体的体型特征,杨天夫妇认出这正是他们苦寻4天不见踪影的儿子。

  此时,杨天才知道儿子是在和小伙伴游泳时溺亡的,小伙伴们故意隐瞒。

  同伴相约集体沉默

  原来,2009年10月2日上午天气炎热,才上小学五年级的杨阳与四个小伙伴小华(化名)、小宁(化名)、小胜(化名)、小峰(化名)一起,结伴到中山市古镇镇西江和圭口水闸交汇处游泳。5个小孩中,杨阳最小,小华最大,也才14岁,且只有小华、小宁会游泳,其他3人都不会。

  5个小孩骑着三部自行车,没有任何救护措施,就到了西江边。刚开始。杨阳和小伙伴都在岸边的浅水区里各自玩耍,后来,杨阳自己慢慢走到深水处去玩。等其他小伙伴发现时,杨阳已经在深水处里挣扎。

  年纪最大的小华回忆说:“我看见他挥手,好像快不行了,忽然有一名男子游过去,我就叫他救他,他就不救,最后我们看见他沉下去……”根据同伴的记忆,小华还飞了一个泡沫(塑料泡沫)给小阳,但泡沫掉到了小阳的旁边。小阳挣扎过猛,溅起的水花将泡沫打了出去。

  11岁的杨阳就这样在同伴的视线中,从挣扎、呼救到沉入水底不见。等杨阳沉下去的那方水面彻底平静了,4个孩子赶紧上岸穿衣,并相互约定“不要和别人说他和我们在一起玩过”。

  4个小伙伴各自回家,因为“害怕被爸爸妈妈打”,他们没有向自己的父母、杨阳的父母或者其他人提到杨阳溺水身亡,也没有向人提起游泳一事。

  庭审聚焦

  丧子夫妇:

  怒告4对父母

  随后,杨天夫妇将杨阳的4个同伴及其父母共12人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杨阳的死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32万多元。杨天诉称,小华等4个同伴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将他年仅11岁且不会游泳的儿子杨阳带到河边游泳,其后又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导致杨阳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四个同伴还刻意隐瞒事实,企图逃避责任。4个同伴对杨阳的死亡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及主观恶意。依据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监护人,小华等4个同伴的父母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伴父母:

  孩子疏忽溺水

  12名被告称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他们辩称,杨天夫妇作为杨阳的监护人,放任杨阳到处玩耍,监管责任缺位,依法应负主要责任。

  杨阳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对河流等水体存在的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其从浅水区走到深水区玩耍以致溺水死亡主要系自身疏忽所致。

  4个小孩与杨阳结伴游泳的行为以及事发后因心理恐慌没有向家长汇报的行为,均与杨阳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两审法院:

  判4父母担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天夫妇应对杨阳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杨阳本身亦有一定的过错。不过,法院认定4名同伴的父母应对杨阳的死亡损害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其放任监管的行为也是造成杨阳死亡的原因之一,小华等4人因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负民事责任。

  此案宣判后,小华等4人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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