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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女儿与女婿私签“离婚协议” 村委会盖章

母亲代女儿与女婿私签“离婚协议” 村委会盖章

本报商洛讯(记者 孙强)夫妻俩闹离婚本来是两人的事,可丈母娘当了“代表”,跟女婿签下“协议”,“解除”了女儿女婿的婚姻关系,村主任也“迷迷糊糊”地在“协议书”上签名,还盖了村委会的大印。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日前纠正了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母代女儿离婚的协议”。

  女儿不在

  母亲“代表”办离婚

  小冰和小糖(均为化名)是丹凤县蔡川镇人,2007年结婚后感情不太好。第二年,媳妇小糖外出打工,两年都没消息。去年11月底,小糖的母亲“代表”女儿,与女婿小冰在一份民事调解协议书上,达成了女儿与女婿“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

  不久前,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时,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庭长彭家让听说了此事,大为惊讶!当看了当事人持有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后更是连呼:“奇闻!”

  记者昨日见到这份制式“协议书”的复印件,编号为“蔡川某村调字第叁号”,有当事人姓名、纠纷概况、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等内容。“协议书”不仅注明了由小糖之母来代表女方与小冰“解除婚姻关系”,还“达成协议”,“双方自愿承担法院的一切司法程序”,还有“本协议当事人应共同遵守自觉履行”的字样。

  “村委会咋能给盖公章呢”

  在“协议书”落款处,有当事双方和调解员的多个签名,还盖着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

  彭家让说,离婚手续只能由法院和民政部门出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当事人离婚与否。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办理离婚时须由男女双方到场,任何人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权代理”。“当事人糊涂,达成个"葫芦"协议也还罢了,问题是村委会咋能盖上公章呢?”彭家让询问了村主任禾某他的签名就排在“调解员”中的第一个。这位村主任说,协议是双方达成后,找到村上让给出个字据,当时没多考虑,便以村调解委员会的协议形式出具了这份协议。调委会的章子不在,就用村上的公章代表了。

  庾岭法庭向当事双方及村委会讲明该协议属违法约定的协议,是无效的,还讲解了婚姻法和相关法律规定。1月24日,法庭依法收回了该“协议”所有原件和复印件,并按法律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报记者 孙强本报商洛记者站热线:0914-8086825

  专家有话说

  就是女方自己来签也无效

  张西安 (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副教授):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的自由,是基于自己的意愿,他人不能代表,即便是当事人的母亲。离婚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没有第三条路。不要说是丈母娘和女婿签了个“协议”,就是女方自己来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无权办理离婚手续,这种做法肯定是违法的。

  人们的婚姻责任感变得淡了

  倪晓莉(西安交大人文学院心理中心主任、现代婚姻问题专家):这活生生的现实折射出人们对待婚姻责任的态度变得淡漠了。不只是一纸婚书或离婚书被视为了儿戏,随之缺失的还有责任和义务。

  作者: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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