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毒药短信诱人自杀 死者父母状告获赔21万元
网上销售国家严令禁止个人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氰化钠致人自杀死亡,销售者已受到了法律严惩;受害者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身陷囹圄的销售者告上法庭,索赔民事赔偿73.8万余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销售者杨某应赔偿受害人曹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21.3万余元。
2008年7月11日,青春年华的曹某因心情不佳独自在家上网,上网浏览时发现杨某在销售剧毒化学物氰化钠,两人达成买卖意向。随后,杨某将3克氰化钠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曹某。在曹某与杨某买卖氰化钠的过程中,曹某曾有过犹豫,杨某发短信诱骗曹某,称“几分钟解决问题,不会太痛苦”。7月14日,曹某服用氰化钠后身亡。同年8月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2月3日,杨某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0年3月,曹某的父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杨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8万余元。
法庭上,痛失爱子的曹某父母诉称,曹某的死亡是杨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当曹某处于犹豫反悔之中时,杨某的短信对曹某起到了催促作用,是曹某最终走上绝路的直接原因。
杨某则辩称,自己因犯罪行为被判刑,已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在两人买卖氰化钠过程中,曹某曾有过犹豫,自己为了促成交易曾向曹某发过短信。发货后,自己曾想取消快递送货,但为时已晚。曹某是自杀,对自身的死亡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向曹某销售国家严令禁止个人销售的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杨某的售毒行为及其在买卖过程中的短信诱骗与曹某自杀有相当因果关系,杨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购买服用氰化钠的后果应当明知,其对自身的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错。据此,法院酌定曹某应对自身死亡后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9.8万余元应承担70%的责任,杨某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富心振 宋宁华)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