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 投诉的 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 文/图记者淦丹丹
在南昌做物流生意的何先生近三个月来一直被一个问题困扰。去年10月,何先生的物流货运车在河南驻马店的高速公路发生自燃事故,车上货物烧得所剩无几,损失高达80多万元。“原本以为货物投了保,可以降低损失,哪知投保容易,理赔难!”何先生表示,不仅理赔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简称 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则以在火灾中完全烧毁无法鉴别的物品,由于无法估算其价值而拒赔。 律师表示提供足够货物价值证据就不得拒赔。
投诉
事故发生三个多月理赔一事仍无果
去年10月16日,在南昌从事物流生意的何先生表示,其公司一直经营南昌到河南的物流专线,当天,一辆货车从河南发往南昌途径驻马店时,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自燃导致货物烧损。
“由于对车辆货物投了保,当时我就通知了太平洋财险,他们公司也派了工作人员前往现场。”何先生说,自己跑物流这么多年,也一直很谨慎,对车上货物投保也是以防万一。
而出事的这部车辆也于2010年7月23日,花1万元购买了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赔偿限额是60万元。
“这次火灾事故导致整车货物烧损,损失高达80多万元。”何先生称,好在其中大多数货物属于代收货款的,因此损失额的计算非常容易,另外,不到20件的普通托运物品的价值也可以通过托运人提供的证据核算损失。
原本以为投了保可以将损失降低,但没想到,事故发生至今三个多月,理赔一事却让他焦头烂额,至今没有结果,而理赔时限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
“自从发生事故后,我一边赔付托运人的损失,一边追着保险公司要理赔金,但 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的核损却让人难以接受。”何先生说,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对于在火灾中完全烧毁无法鉴别的物品,由于无法估算其价值而拒赔,另外,对于部分非正规厂家出产的商品也同样拒赔。
“对于这样的核损决定,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什么却无人给予解答。”何先生说, 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共出具了三分核损清单,但每次核损价值都不同,估损总价分别是32.5万元、39万元、33.3万元左右,这些理赔方案中均不包括完全烧毁的物品和他们所称的非正规厂家出产的物品。
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
否认“拒赔”,将尽快处理理赔一事
接到何先生 投诉后,本报记者陪同其前往位于南昌市站前西路的 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协调此事。当天,负责处理何先生理赔事宜的太平洋财险南昌分公司工作人员也在现场,核损一事也由其负责,对于核损依据问题,其以自己无权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回答。
一位自称是太平洋财险南昌分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表示,领导不在,他们无法告知,可能下面的工作人员压着案子未及时上报,需要时间去了解情况。
另一章(音)姓工作人员则表示“有记者在就不谈!”并称,理赔一事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需要媒体介入。”随后,为了核实太平洋财险核损标准,记者再次向 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求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余军荣承诺,须向南昌分公司了解情况后,给予以解答。
但直到昨日,记者仍未接到 太平洋财险江西分公司任何回应。昨日下午16时许,记者多次拨打余军荣电话后,他给予的说法是,公司的核损肯定是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但他否认何先生所称的“拒赔”。
“在未出具拒赔通知书的前提下,公司出具的事故核损清单中,部分托运货物估损价值为零也不足以说明公司拒赔的态度。”余军荣表示,何先生理赔一事目前仍未结案,理赔方案仍在协商当中,主要的分歧在于损失的物品价值。但同时他也承认,公司在三个月时间里未主动联系顾客协调沟通理赔一事,确实存在工作失误,他保证会尽快处理该起理赔案,目前已经约好顾客再次沟通理赔一事。
律师
有足够货物价值证据不得拒赔
针对此事,江西英华 律师事务所张华宝 律师指出,只要被保险人提交足以证明被保险车辆承载的货物损失金额的事故报告书、货物发票、运输合同或凭证等相关证据,保险公司首先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复杂情况30天核定结果”的时限予以赔付。
张 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以部分货物完全损失无法鉴定其价值和部分货物并非正规厂家生产为由拒绝理赔。
张 律师认为,在赔偿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资料先行赔偿。对于损失物品价值有分歧的问题,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提交到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诉讼,待最终判决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保险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大江网—新法制报 文/图记者淦丹丹 (来源: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