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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云会案一审 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6个月

钱云会案一审 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被判3年6个月

 新华网温州2月1日电(记者张和平、傅丕毅)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温州“钱云会死亡案”1日作出一审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费良玉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0年12月25日9时45分许,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村村委会前主任钱云会被一辆超载的重型工程车压死。该事件持续引起网络的高度关注。

  此案发生后,司法机关迅速介入,肇事司机费良玉当日归案。乐清市检察机关以费良玉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费良玉交通肇事案公开审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亲属、村民代表以及中外10多家媒体的记者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在庭审中,公诉人员当庭出示钱云会死前佩戴的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手表、U盘及该表录制的事发录像。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一辆装载石料的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车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工地。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村口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在车前方道路右侧突然向左横穿,费良玉鸣笛、向左打方向盘并紧急刹车,但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他人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费良玉负主要责任,钱云会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另查明,钱云会的家属已获赔10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同车的黄某为其顶替,这说明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案发后有及时报警行为且未破坏现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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