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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邱兴华一案的相关言论(转贴)

关于邱兴华一案的相关言论(转贴)





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

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

 

发表时间: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邱兴华一案的相关司法部门:

作为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专业人员,我们与全国亿万人民一样,一直关注着邱兴华一案的审判过程,我们并且关注邱兴华一案所反映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

我们从媒体公开的事实获悉,有一些精神病专家认为,从邱兴华的种种表现来看,邱兴华很可能患有精神病。邱兴华的妻子提出,邱兴华家族中多人有精神病史。我们同时也注意到,也有相关专家认为,邱兴华只存在人格障碍,并非精神病,有完全责任能力。

作为法律人,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一样,只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无精神病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邱兴华是否有精神病,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同时认为,对于这一问题,检察官、法官也无判断能力,必须交由精神病专家来判断。我们深感遗憾的是,虽然已有精神病学家怀疑邱兴华患有精神病,但相关司法部门一直未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我们认为,将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是一种极其危险的机制,因为他们与我们一样,都是精神病学方面的外行。我们认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享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只要有合理怀疑,申请鉴定就应当是被告方的当然权利,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不可不慎。在精神病学家已经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在邱兴华妻子已提出邱氏家族多人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下,如果仍不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判决将难以服众。这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将严重损害司法之权威。有鉴于此,我们在此呼吁:

一、从提高司法权威,保障基本人权以及被告人的辩护权角度出发,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二、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通过本案,深刻反思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通过制度改造,将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基本人权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此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兵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龙卫球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何海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周泽

二OO六年十二月十日

首发环球论坛

[ 本帖最后由 reggiem 于 2006-12-30 13:04 编辑 ]
我倒不是象你一样的想法,试想,如果把是否需要进行精神鉴定的权利交给专业的精神病医生的话,势必会产生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权利的分散,特别是要一个精神病医生直接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发表决定性的意见,反而更加会导致司法腐败的产生,因为我们谁都难以保证拥有这种权利的医生能够真实的秉持公正!实际上,不光我们中国如此,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如此,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参与诉讼过程,但是其权利只限于对法院提出的要求给予客观专业的鉴定或服务,这样做一方面有力的保证了司法的公证性,另一方面也捍卫了法律的权威性。
       当然,至于你所说的关于法官通常缺乏法律之外的专业知识而导致案件的错误审判的情况,我想可以这样解决:可以在各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增设一些具有专业只是的学术界的权威人士,这样,凡是遇到重大案件必定会提请审判委员会对一些重要事件进行决定,那么此时,这些各个行业的权威也可以就案件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然这些专业人士最好是专职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不会复杂和弱化法律权威又实际的解决了上述问题。

[ 本帖最后由 火焰的心之精华 于 2006-12-28 17:18 编辑 ]
其实陪审团制度倒真是很不错,值得借鉴一下,现在动不动就有专家跳出来大嚷一气,说我们这没有人权那又不健全,都有干涉司法执行的嫌疑,一群学术骗子。这是中国,非的闹出个辛普森事件来才罢休那。


                    

疯克:如果——我看贺卫方等人的上书



贺卫方先生又上书了,这已经不再让人感到惊讶,因为已经成了习惯。

但始终让我无法理解的是一位自称把实现中国法治化为己任的法学者为什么频频采用上书的方法来表达自己对某一案件(或者事件)的看法。因为在我看来,这种方法根本不是法律人所应采用的方法。我不得不推测,在他们心里依然有很强烈的包青天情结,期盼着某位领导会一声令下,按他们的请求而为,救人民于“水火”之中。如果是这样,那么在整个事件中,那位领导或者那个部门是当代活着的“包青天”,上书的贺卫方等人是值得百姓称赞的“义士”,但是我们的法官和法律却被推向了他们的反面。

1、如果司法部门采纳了贺卫方等人的上书,而且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得出邱确实是精神病患者的结论,使其得以保住性命的话,那么

(1)法官将再次沦为彻底丧失权威的、甚至被人们所憎恨、完全没有裁判主动权、决定权的瘪三式人物。因为(2)人们会感叹幸亏幸亏有贺卫方等“义士”存在,否则愚蠢的法官早就将邱一枪了事。(3)而且,我相信此时人们的欢呼里面肯定有很少人们对法律的感谢或者崇敬。因为他们一定会把这个正义的结果看做是“义士”义举与“包青天”一声“刀下留人”的产物,法律和法官反而成了“义士”和“包青天”以及那些为之纷纷声援的“人民群众”共同的敌人。邱的生还是伟大的人民在伟大的“义士”和伟大的“包大人”的领导下战胜邪恶法官、法律的产物,而根本不是法律的产物。

2、如果司法部门没有采纳贺卫方等人的上书,法院也判决邱死刑,那么

(1)人们将再次愤怒于法律的不公正;(2)愤怒于法官的愚蠢。(3)一片对法律、法官失望、怀疑甚至是憎恨的情绪将在人们中间蔓延。(4)当然贺卫方等人获得的依旧是掌声,而且是“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能平添几分个人魅力,能迎来更多粉丝的掌声。

另外,还有很多网友一边主张司法机关对邱进行精神鉴定,一边却称邱为“杀人恶魔”。这种群体的“失语”更是令人“拍案叫绝”!

如此,到底是谁在破坏法治?是谁在侮辱法官?是谁在干扰司法的独立性?答案却往往是那些天天鼓吹法治的人,天天在力促司法独立的人。这不禁不让人感慨。如此,我想借用《疯狂的石头》里的一句话来对他们说一声:“请不要既侮辱我们的人格,又侮辱我们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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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米兰达规则”的设想

可能是由于受馒头醮人血治痨病这个偏方的影响,一出了杀人案子,法学界就格外的兴奋,各种各样的专家都蹦跶了出来,虽看不到案卷材料,见不了杀人犯,但看看报纸,也可想入非非,奸情、图财、仇杀…,菜刀、铁锤、木棍…,凶犯的私生活、情史、艳遇等等。要是的确没这些东西,那太不过瘾了,就来个疑似精神病吧,反正总得想出点插曲来。既然真的疑似了精神病,那话又长了,得走司法鉴定程序,生与死短时难决,好戏还在后头。不过,这个生死悬念看来要比萨达姆的生死掉人味口多了,一个案子死了那么多人,他们的亲人在忍受着什么样的痛苦,丧失了生活支柱的老人小孩靠谁来扶养、如何救助,这些问题却不见有那个专家给出谋划策,更别说是捐钱捐物发发慈悲了。

其实,转过头来看看被害人这一方,倒不妨是一个糊弄学术成果的好办法。就以这杀人案来说,前不久杀了几名在校普通学生的马家爵,早有人放话说可能是精神病,但“女博士裸死案”的凶犯却没有说他是精神病的,现在杀了不少农村老百姓的邱兴华,专家们好象已经瞅准了精神病的结论,但“县长灭门案”的凶犯,没见有那个专家怀疑其有精神问题的。如此看来,杀普通学生、杀农村老百姓,杀多了,就有可能是精神病,杀博士、杀县长,精神正常、没问题。按这个逻辑,想杀人得看对象,有一定身份的人不能杀,最好是逮着无辜学生、农民多杀,手法越残忍越好,剥皮抽筋,只要能让专家们拍案惊奇,就有可能给你个精神病人的荣誉称号,从而意外地获得一张免死金牌。当然,精神要是的确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也要想尽一切办法让案子拖着,不少专家正四处奔走呼号废除死刑,一定能等到好消息的,其它人等,也可乘此机会发泄私愤,杀人为快。时髦学术观点经常把“废除死刑”挂在嘴边,细细品味,原来这是个半截话,补充完整应该是“反对死刑,鼓励多杀,提倡自杀”。

一场沸沸扬扬的法学“超前沿”争论终究要有个结局,对司法的影响也必然会很大。前一段时间“沉默权”问题吵翻了天,现在又出了精神病问题,以“移植”思维,二者可以完全结合,将来一定会经常出现这样的场景:

警察好不容易抓住杀人犯,掏出警官证,上气不接下气地宣布道:“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精神病吗?”

杀人犯嚷道:“你骂人啊你,你才有精神病!老子早知道杀人偿命,你小子哪来这么多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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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审的邱兴华杀人案

虽然在他的意料之中,但听到被判处死刑,邱兴华还是被触动了,我看到他的脸抽搐了一下。



我被选入合议庭

从事刑事审判已经七年了,我办过许多大案要案,见惯了血淋淋的现场,以及凶案现场照片,遇到案件早已处变不惊了。然而,这次我主审的邱兴华一案,被告人邱兴华竟然一次杀害10人,原本慰籍心灵的道观——铁瓦殿竟然成了生命的坟场,现场之血腥、手段之残忍,实为少见,让我不寒而栗。

由于案情重大,8月29日,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由赵晓旭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由我担任主审法官。

9月22日,在听了办案民警的案情介绍后,我对邱兴华湖北随州抢劫一案提出质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需要补充的证据,公安机关非常重视,会后立即赶赴随州补充侦查。



第一次见邱兴华

9月27日,安康市检察院公诉处打来电话说邱兴华一案证据已经补齐了,现已移送到检察院,他们准备当天提审邱兴华,过两天他们就会向中院起诉。

9月30日早上,安康市检察院将该案报送中院起诉。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告诉我,他看完卷宗,觉得邱兴华有些神经不正常。正常人白天都不会呆多久的铁瓦殿,邱兴华竟然一个人在阴森森的铁瓦殿杀完10个人后,又转移尸体,剜眼球、挑脚筋,还留书、烧殿,折腾了一天才走,这些是常人无法办到的。

起初我也怀疑过,仅凭瘦小的邱兴华如何做得了这些事情,翻阅完公诉人移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我明白了,从选择作案时间、准备作案工具,到最后留书、烧殿、潜逃,邱兴华都做了充分的准备。

当天下午,我赶到汉阴县看守所给邱兴华送达起诉书副本。在和看守公安人员办理了换押手续后,他被看守人员从所里押了出来。

虽然在案情协调会上我见过邱兴华的照片,但当他出现在我面前时,我还是无法一下子把眼前这个身高不足1.7米、长相普通、外形猥琐的中年农民和那个被公安部列入A级通缉令并悬赏5万元缉拿的逃犯联系在一起。与刚被抓获时相比,他白了,也胖了。现在的他和普通的农民没有多大区别。

给他送达起诉书副本后,书记员宣读了送达笔录。我注意到,邱兴华略侧着头,听得很认真。宣读之后,他似乎还不放心,又将短短一页多纸的送达笔录拿过去,仔细地看了一遍后,才在自己的名字上摁下手印。

邱兴华的心思缜密、以及对人的不信任,打破了我对他的最初认识。他并非外表所看到的那么老实无能。

送达起诉书后,我问他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不对?他面无表情地回答“对”。然后我告诉他,从第二天起,10天以后就要开庭审理他的案子了,希望他好好回忆一下作案的过程,开庭时能将事实陈述清楚。他仍旧毫无表情地说“好”。

10月17日在开庭的前两天,有三个农民打扮的人,手里拿着诉状到我办公室门口,轻声问:“谁是王晓?”我起身接待了他们。原来他们都是铁瓦殿一案被害人的亲属,他们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邱兴华赔偿其损失。

这三个人穿着朴素、长相憨厚,其中一人已经60多岁了,满脸凄苦,令人心痛。我告诉他们民事部分另行审理。又问他们是否了解邱兴华的经济状况,他们互相看了看,摇了摇头。我告诉他们,邱兴华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是他们必须向法院提供邱兴华可供赔偿的财产。

听了我的解释,他们连连点头称谢,见我工作很忙,便很配合地离开了。他们走后,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邱兴华为什么要伤害和他一样可怜、贫穷的农民呢?他的血腥杀戮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悲剧。



庭审中的邱兴华

10月8日,“十一”长假后的第一天,院里便决定于10月19日下午2点30分公开开庭审理邱兴华一案。考虑到案情重大,要求参加庭审的旁听人员和媒体众多,院里决定将审判地点设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的庭审大厅。

10月19日中午12点多,我们合议庭的人员和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有关人员早早地赶到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准备着开庭的有关事宜。30多家新闻媒体都已到位。

下午2点30分,庭审准时开始。随着审判长一声“带被告人邱兴华到庭”,邱兴华身着桔色囚服被两名法警押上法庭被告席,又黑又瘦的他,见到这么多媒体在场,先是愣了一下,但随即嘴角露出一丝笑意,好像为自己引起的震动而骄傲。他好奇地打量着不断按着快门的记者,审判长连喊了三次“邱兴华”,他的脸才望向审判席。

邱兴华的确与众不同,我以前审理过的被告人在被押上审判席时的恐惧和畏缩,在邱兴华身上根本看不到。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问他有无异议时,身负十余桩惊天血案的他,非常在意起诉书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比如,起诉书中“被告人邱兴华从熊万成的房内搜出一黑色帆布包”,他提出应为“拿出”而不是“搜出”;对于“抢得现金、雨伞、手提灯等物”,邱兴华更是近乎苛责地抠起了字眼,指出只有“现金、雨伞和手提灯”,故此不应再出现“等物”字样。他特别谨慎和注重细节,看来他为此次开庭做了充分的准备。

庭审中,邱兴华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铁瓦殿的主持调戏了他的妻子。他认为他的杀人行为就像牛吃了他的庄稼,没人管,他把牛杀了,于是有人来抓他了。他的比喻有些可笑,把完全不能相提并论的两个事件拿来比较,他竟然说得振振有辞。

在整个法庭审理阶段,邱兴华的回答都十分冷静,时不时抬头看看公诉人和审判台。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他的情绪没有太大的波动,除了对妻子是否被人调戏的证言提出意见外,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没有表示异议。

到被告人最后陈述时,邱兴华从口袋里拿出了事先写好的陈述书,我注意到,陈述书是他自己手写的。

自从我8月20日被关进汉阴县看守所,回想我的一生,对社会、对家庭,我的心情也是不平静的。我将面临着死亡,我也是爱家的人,我也爱这个社会。为一时之恨,我犯下了天大的罪,我愧为人父,大开杀戒,神灵不容、天理不容,我愿认罪服法……

我告诫后人,不要因为一时之恨、一时之仇来报复社会,落得个千古骂名。我在这里向社会谢罪,向被我无辜杀害的死者及其家属亲戚谢罪……

我虽然犯下滔天大罪,请社会不要抛弃我的家人,我的儿女是无辜的,希望你们伸出温暖的手,帮助我的家人。

邱兴华动情了,他的声音在颤抖。读到最后一段时,他抬起了一直低垂的头直视着审判席,语气中充盈着真诚和期盼。

庭审结束后,经过讨论,最终做出判决: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10月21日,下着大雨,我赶到汉阴县看守所给邱兴华送达判决书文本。虽然判决结果他已知道,但从他被看守人员从羁押室带出来到接到判决书,他的脸一直是阴冷的。我问他上诉吗?他立即带着仇恨的语气说“上诉”。我告诉他,如果上诉,从明天起10日内就要向我院或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他点点头,表示知道了,然后就随看守人员回到了看守所内。

作为邱兴华一案的主审法官,直至审结,我仍然无法理解和评价邱兴华这个人。如果在铁瓦殿上杀人是因为殿上的主持和管理人员得罪了他,令他造成一举屠杀10人的惨案,那么在随州的农户家里,热情招待他的被害人一家又有什么过错,令他持弯刀、斧头砍向他们呢?邱兴华的行为是杀人成性?抑或是别的?我不得而知。



本文作者为邱兴华案一审法官

载《法律与生活》2006年11月下半月刊




大事记

7月15日凌晨:邱兴华在陕西安康市汉阴县铁瓦殿杀10人,其主要目标是铁瓦殿主持熊万成,其他死者为该殿工作人员和香客,最年幼的仅为12岁。

7月20日:邱兴华从陕西安康乘火车逃至湖北随州。

7月22日:警方确定邱兴华是杀人嫌疑犯。

7月26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全国通缉邱兴华。

7月31日:邱兴华在湖北随州砍伤一家三口。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另两人重伤。

8月1日凌晨:邱兴华乘K357次列车从湖北返回陕西安康。

8月10日:邱兴华的缉拿悬赏金提高到10万元。

8月19日20∶20:邱兴华在陕西汉中市佛坪县大河坝镇五四村家中被抓。

9月30日: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陕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0月19日:陕西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邱兴华特大杀人案。当庭判处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10月21日:给邱兴华送达一审判决书文本。邱兴华表示上诉。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1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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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何匆匆发表《我主审的邱兴华杀人案》?


来源:《潇湘晨报》



近日浏览网络查阅邱兴华案件的资料,吃惊地发现,在邱案正在进行二审评议即将作出判决之际,参加此案一审审理的法官王晓发表了一篇《我主审的邱兴华杀人案》(《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6年11月下半月刊)的文章,并被各大网站转载,成为点击率很高的热门文章。  

法官写回忆录也不是没有先例,法官也不是不能接受媒体采访,近年来,我本人也通过学术刊物和大众媒体极力鼓吹司法向媒体开放的观点。  

司法向媒体开放,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应当自律,恰恰相反,司法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法官自我行为的节制来防止民众激情对司法的影响。对法官如此,对诉讼中的参与人也是如此。因为这些利益群体不同于媒体人士和普通民众,他们对案件的陈述难免具有个人利益(当事人)或者特殊影响(陪审员)。至于专业法官,则理所当然应当保持消极、寡言的状态。  

对此,美国司法部的《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中就有相应规定。尽管我国目前对此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但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向外界宣布了若干“ 禁令”。其中对内部成员作出限制,要求“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我无法清楚,这位为媒体写稿的王晓法官是否经过了批准,如果没有,则是违背最高法院的禁令的。  

这里的问题是,邱兴华案件第一审已经完成,王晓法官的审判任务已经结束时,他接受媒体邀请进行特约撰稿是否正当合理。我认为,正在进行的二审还将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理,这时,二审法官也应当尽量避免自己接触媒体,作为法官同行的下级法院法官,理当不同于媒体和普通民众,协助上级法院减少媒体的影响,从原理上讲,在终审裁判出来以前,不应当匆匆忙忙地“详述判邱兴华死刑的经过”。  

另外,法官向媒体提供信息时,也应当限制在“审判时所公开的信息范围之内 ”,但是,这位王晓法官对媒体描述了“我被选入合议庭;第一次见邱兴华;庭审中的邱兴华;监牢三见邱兴华”等庭审前后情况,这可能会对邱兴华的个人权利、国家对司法的有效管理造成损害,即使是到了案件已经产生生效裁判,可以发表回忆录的时候,也得有一个范围的限制。  

最后,想说一句题外话,“作为邱兴华案主审法官,王晓见证了邱被判死刑的整个过程,他也是其中的一位决定者。但是对于邱的行为,王仍然很迷惑,‘是杀人成性?抑或是别的?我不得而知’”,这同样令人震惊,作为亲自给邱兴华判处死刑的法官,王晓法官对邱兴华杀人动机当然有查明的义务,可他却说“不得而知”,如此情况下就给一个公民下了死判,人们要问,对邱兴华的审理是不是纯粹是一种形式;而对邱兴华的辩护律师、专家和媒体所提出的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和呼吁,这位法官又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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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开创司法精神鉴定新时代?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问题采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得到的回答是:包括院长、各庭庭长在内的高院审判委员会于12月19日开会讨论这一问题(12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所以,当读者看到这篇评论的时候,给不给邱兴华做司法精神鉴定的问题,或许已经有了定论。但现在,我还只能猜着写。

邱兴华到底有没有精神病,我不敢瞎说,但既然这么多人怀疑(可以怀疑,也应该怀疑,但有些专家连邱兴华的面都没见过,仅仅根据媒体报道的只言片语就断言他有这样那样的精神病,却让我感觉有点玄乎),给他做个鉴定天也塌不下来,就做了吧。否则,“不清不白”地执行了死刑,对邱本人可能不公正,国家的法治水平也会被人诟病。.

问题在于:对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像对其他疾病的诊断那样,可以得出明确的数据。精神疾病的诊断在实际操作中主要依靠谈话、问问题来判断。不同的医生、医院对同一被鉴定人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都在所难免。所以,即使做了鉴定,无论结论是有病还是没病,都会有人质疑,人们心中的谜团仍然挥之不去。

当然,做鉴定的目的不是为了消除人们心中的谜团,而是为了实现公正,我们不能因为即使做了也不能消除谜团而否认做鉴定的意义。邱兴华案,或许会对今后的司法鉴定产生意想不到的影响,对此,司法机关必须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首先,精神病鉴定,会不会成为常态?

在美国,所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做精神鉴定。咱们国家没这项制度,邱兴华案,会不会成为确立这项制度的开始?

哪个犯了罪的人不想逃脱制裁?而精神病鉴定几乎是他们的最后一棵稻草,所以,像邱兴华一样坚称“我没有精神病”的,恐怕不多。当他们纷纷提出做鉴定的要求时,法院说“他可以做,你不可以做”,依据该是什么?

在一些人看来,邱兴华有些举动反常,所以他们怀疑邱有精神病,提出该给他鉴定,可是,不要说犯了罪的人,就是我们这些“好人”,要存心找一个人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有哪些异常之处,恐怕没几个人找不出点“蛛丝马迹”。而且,当“行为异常”成为做不做精神病鉴定的根据时,少不了有人会故意装傻充愣。法官不是精神病专家,哪些人是装的,哪些是真的,别指望他能看明白。让他根据“自由心证”决定让谁做不让谁做,不该做的让做了,问题还不大;该做的不让做,就麻烦了。与其这样还不如只要申请,都给做一个。如此,精神病鉴定可能成为常态。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精神病鉴定成为司法常态,面对大量企图利用鉴定逃避制裁的罪犯,我们该如何应对?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因琐事扎死他人的张某利用他所学的精神病知识,装疯卖傻蒙过了鉴定人员,获得了一张“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鉴定证书,被免予刑事追究,但被送进了精神病医院。具有戏剧性的是,他最终不能忍受精神病医院的生活而说出了实情,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9月20日《北京晨报》)。

当类似张某的罪犯可能“批量”出现的时候,司法机关如何应对?必须早作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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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疯克《如果——我看贺卫方等人的上书》的评论  


看到疯克君的博文《如果——我看贺卫方等人的上书》,有几句话不得不说,所以写下了如下评论意见。

我没有看到贺先生等人的上书内容,所以发表的看法是基于贺先生等是为了邱兴华案而向高层领导上书,以达到高层领导对这个个案重视而发出点指示,以求达到贺先生等人对这个个案的某种愿望。是这样没有错吧,不然他上书干什么?如果不是这样,我不能理解还有什么别的目的。在这基础上,我的看法就三点:

1、对这种上书我强烈反对的,所以赞同疯克这个意见,理由就不多说了。

2、贺先生作为学者也好,作为一般公民也好,有对任何案子发表意见的权力,也可以公开发表文章点评或批评,不过最好的方法是直接向正在承办法官说出个人意见,供法官参考(当然不能强加给法官,事实上也强加不了,采不采纳是法官的权力,贺先生虽是法学专家,但必竟不是法官,更不是承办法官)。但就是不应该上书高层领导来企图达到他的目的。其实上书高层领导也没用,因为高层领导也不是承办法官。

3、作为法官来讲,对于外界对自己所判的案件的不同意见甚至批评要理性对待,要在内心里有所在意,但不必太在意,自己依法作出判断,对就接受作为自己的意见在判决时给予采纳。我也坚决反对承办法官出面来解释什么。判决是你的权力,理由在判决书中已经说清楚了,是依法判的。判了就判了,管他外面怎么说,就这么定了。要改变这个判决要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已经与你无关了,没必要出面解释!如还需要在判决之外解释的话,我就怀疑你的判决理由就不充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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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残杀10人,潜逃途中又杀死一人的邱兴华二审结果还未宣判,关于是否要对他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在精神病专家、法学界引起的争议仍在继续。两种争论意味着邱兴华的两种命运———生或者死。



邱兴华部分心理学答卷内容

问:如果遇到与你有同样作案想法的人,你想对他说什么?

邱:不要这样,对自己没什么好处。

问:如果你在闲暇的时候,想一些问题的时候,你会想些什么?

邱:我会想什么办法走向成功之路,办一个修理铺,或者电焊铺什么的。

问:你有没有崇拜的人?

邱:村里的阮仕栋,在困难的时候把家建好。

问:你最不喜欢的事情是什么?

邱:没有人格尊严的事。

问:你最不喜欢的人谁?

邱:游手好闲的人。

问:你小时候很容易成为欺负的对象吗?或相反?

邱:是,何家(妻子娘家)的人。

问:你是否有过成功的事情,让大家很羡慕?

邱:1989年,把村里的自来水井从山下挪到山上,让山上的每家人都能吃上自来水,然后修了房子,1985年娶上老婆。

问:你有没有很没面子的事?

邱:1979年,我偷村里的广播线,最后定性为盗窃。

问:你有没有信奉的人生格言?

邱:韩信“人不怕32岁死,只怕死后无名”。

在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残杀10人,潜逃途中又杀死一人的邱兴华二审结果还未宣判,关于是否要对他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在精神病专家、法学界引起的争议仍在继续。

著名精神病专家刘锡伟依然在为邱兴华的生死奔走呼吁,依然坚信这个杀人犯有精神病。还有很多学术名人在大力声援,他们强烈要求陕西高院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但有一位被众人指责的人却不这样认为,她就是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她坚称,邱兴华只是变态人格。

两种争论意味着邱兴华的两种命运———生或者死。不过,面对邱兴华有精神病的呼声日渐高涨,李玫瑾始终沉默面对。但在昨天,她打破沉默,通过晨报首次对这些指责和呼声作出回应。



两份问卷引起的轩然大波

当越来越多的人以“司法程序公正”的名义要求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时,越来越多的人也将矛头对准李玫瑾,指责她曾说过“邱兴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属人格变态”的观点,指责她在变相杀人。

著名精神病学家刘锡伟更是对李玫瑾公开叫板,“如果邱兴华被判死刑,李玫瑾难辞其咎。”

如此尖锐地指责李玫瑾,刘锡伟有他的理由,“李玫瑾不能仅凭她之前对邱兴华的两份问卷就简单得出结论,而误杀一个人。”

李玫瑾承认,“我确实给邱兴华做过两份问卷,但问卷与我的观点无关,我的观点早在一审前一个月就出来了,当时的判断是基于邱兴华的犯罪行为过程得出。”

李玫瑾说,在10月19日邱兴华一审前几天,中央电视台记者希望与她一道去陕西安康采访邱兴华,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解析这个案件的社会意义,但她因工作忙无法成行,便委托央视记者带了两份问卷给狱中的邱兴华,以进一步了解邱的心理问题。

“问卷是我出于犯罪心理研究的需要,我接触的所有犯罪者我都会让对方回答我的相同问题,目的既是了解犯罪人的心理,同时也积累一定的犯罪心理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比较。但我的问卷从来不对外,更不是心理测试的工具,所以,根本谈不上是用它做‘精神病鉴定’。”李玫瑾说,给邱兴华的问卷分开放性和封闭性两部分,总共70多个题目。

“但我没有想到,我作为学者正常研究的事实被扭曲、被恶意攻击,而且问卷被看作是我证明邱兴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依据。”李玫瑾说,事实是,她这两套问卷从没有交给除央视记者之外的第二个人,没有公开过,更没有依此向警方、向检察官或向法庭提出任何建议,也没有因此得出任何一个书面结论给任何媒体。



“他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打破沉默的李玫瑾对于精神病学界关于“邱兴华有精神病而未必知道自己做了什么”的结论再次提出强烈的质疑,也正式公开表达了她的观点,“从其行为方式到犯罪过程看,邱兴华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明显的自我保护行为和意识。”

第一,邱兴华作案是一直等到后半夜约两点多钟,等人熟睡之后才下手,这说明他有时机的选择,有自我控制的能力。而很多精神病人是即时作案,或在光天化日之下作案。

第二,他在道观杀人停留了一天多时间,但只是在离开道观时放火,并不是边作案边放火,放火的时间说明他在有意破坏犯罪现场。这说明他的现场行为是有序的,而且他自己也交待,杀那个12岁的孩子和他父亲时,本想放过他们,但是他们拼命搏斗,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得不杀了他们,从这些叙述看,邱兴华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第三,在逃跑过程中,邱兴华先后换过6双鞋子,他自己解释说,他知道警察主要是根据鞋印来找他,所以他要换鞋。而且在山上逃亡时遇见一个农村妇女,他向对方要东西吃,还威胁她“不许报警!”,这意味着他清楚警方在追捕他。

第四,作完案后,他潜逃一千多公里。逃亡期间,曾在湖北随州市砍伤3人,并到另一个房间翻出1600元钱拿走。这说明他在有意找钱。

“这都是一个精神病人的所为吗?”李玫瑾反问,“在分析一个人的心理或行为时可以有很多角度和参考资料,如本人的行为、所说的话、身边人所说的话等。哪种材料更可靠?显然说的不如做的;别人说的不如他自己说的。现在很多对邱兴华精神病的判断资料都来源于他妻子的说法,这种判断值得质疑!”

“邱兴华确实存在着很严重的心理问题,比如,他很偏执,要面子还很要强。但生活的挫折令他狂躁,尤其当他与道长、一个比他年轻又能干的人发生冲突时,他老婆就站在旁边,他能不焦虑和愤怒吗?他曾夜间呼唤隔壁房间的老婆,偏偏他老婆就不应声,这能不加重他本就脆弱的自尊焦虑吗?他只能得出这种结论:老婆就是与道长睡到了一起。所以,有人说邱兴华杀道长、剖腹取心肝的心理或行为不可理解,其实,这不能以正常人的心态去衡量犯罪人犯罪时的心态。”

最早认定邱兴华有精神疾病的刘锡伟教授直言,“李玫瑾没学过医,隔行如隔山。她研究的犯罪心理学,是针对正常人的心理学,这是两码事。”

面对公开质问,李玫瑾不依不饶,“刘锡伟没有资格来评价我的研究,他虽然对这个案子有热情,但却不了解案情,也不了解犯罪,只是根据自己作为精神病医生的一些知识来做判断,而且还是十多年前的一些知识。再说在精神健康方面,所有的人多多少少都会有些问题,重点要看他是否能辨认并具有自控能力。”



对“妄想症杀人”理论的异议

与此同时,李玫瑾针对刘锡伟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也首次表达了异议。

之前,刘锡伟百分之百确认,“邱兴华杀人完全按照我发明的精神病人杀人时表现出的‘返祖兽性化症状群理论’在演绎,该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残酷杀人、剩余杀人、滥杀无辜,另一特点是非血统妄想、妒忌妄想、被害妄想。”

李玫瑾则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典型的妄想症精神病人杀人案例。几年前,在北京昌平,有一对医学院毕业的夫妇一起开了个体门诊,生意非常红火。为了再开一个按摩诊所,丈夫整天在外面奔波,有一次回到门诊时,意外看到妻子风姿绰约地送一个客人出来,他顿时觉得妻子变了,显得特别风骚,开始怀疑妻子是不是已经跟别人好上了。于是夏天的一个中午,他趁妻子和儿子熟睡之际把他们杀了。他杀人后就一直呆在家中,直到被警方抓获。

案发后问他为什么杀人时,他说,怀疑孩子是妻子与别人所生。问他是否做过亲子鉴定,他回答从不敢与妻子说这事。后来得知亲子鉴定结果后,他仍坚持“孩子就不是自己的”观点。

“学医的人居然不做亲子鉴定就下手杀自己的孩子,而且也不逃走,这才符合非血统妄想,属于精神病人作案。邱兴华虽然也认为孩子不是亲生,但这是稍微有点疑心的男人都会有的心理,是正常的猜忌,他杀人主要是跟道长起冲突,这个案件有线索可循。”



究竟是谁在干涉司法公正

“其实,我们大家都是出于一种责任———法学家出于法律工作者的责任,精神病专家出于医生对病人的责任,我从事犯罪心理研究多年,我也有破解犯罪心理现象的责任,从犯罪心理和行为过程分析得出我个人的意见。”李玫瑾说,她从未反对为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李玫瑾说,早在邱案开审前,刘锡伟就找到她,希望她一起呼吁邱有精神病,遭到她的拒绝。2004年马加爵案审理时,因为她的《马加爵犯罪心理分析报告》发表,刘锡伟也打电话找过她,说马加爵有精神病,“那时我就对他讲过,马加爵具有全部的刑事责任能力。后来,法庭审判时公诉方提交了对马加爵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而此前,我对马加爵的报告早已发表,影响巨大,但并未影响法庭对马加爵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李玫瑾强调:“尽管刘锡伟一直在斥责我,并明确说不给邱兴华做鉴定是我李玫瑾的责任,后来又有许多名人、专家都在呼吁为邱兴华做司法鉴定。但我想,这是法庭考虑的事情,不是我发言的问题。所以,我后来一直沉默。但是,从目前法庭进展看,司法审判事实上已经莫名地在推迟。”

对此,李玫瑾禁不住感叹,在办理和审判邱兴华案中,有那么多经历过无数案件、具有专业判断能力的人,难道都不及从未接触过案犯的某些人的判断吗?“我只是在接触媒体采访时发表我的意见与看法,但有人却通过媒体对法庭提出要求,究竟是谁在干涉司法公正?”



□晨报记者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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