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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青年被看守所错记“前科”9年 索赔无门
~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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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6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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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青年被看守所错记“前科”9年 索赔无门
浙江宁波青年陈永明到当地的一家企业找工作,面试后他收到了被录用的通知。可还没高兴多久,他又被告知不能去上班了。几经询问,原来被拒绝的原因是自己的档案上有犯罪记录。
陈永明感到很蹊跷:自己是个老实本分的人,从未违法犯科,怎么会有犯罪记录呢?到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后,他才得知是看守所把他的身份证与犯罪人的身份证弄混,以他的名义入了犯罪档案。就这样,陈永明莫名其妙地背上了一个“犯罪前科”的记录。
这时,陈永明才恍然大悟,从2002年以来的这几年,自己找工作处处碰壁,报名参加入伍也被退了回来,原来在别人眼里自己是一个有前科的罪犯!
蒙冤数年,终于真相大白。如今,派出所和法院为陈永明开了无犯罪记录证明,并销掉了档案上的记录。然而,对自己平白遭受的委屈,陈永明要向有关部门讨个说法。
守法青年应聘失败 发现莫名“犯罪前科”
陈永明回忆,自己这些年四处碰壁2003年应征入伍失败;之后凡是到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聘,都无一例外遭到了拒绝。他一直很纳闷,很多单位刚开始说得好好的,到后来却都表示不能要他。这些年,同等条件的老乡和朋友都找到了稳定的工作,但他大多数时间都处于待业状态,即使偶尔有工作,也只能在一些小工厂打零工,很不稳定,收入也很低。
2009年年底,有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招工,陈永明又去应聘。到2010年3月,他接到通知说,可以上班了。陈永明非常激动,家里人也都为他庆祝。然而,好景不长,当天下午,企业给他打来电话,说因为出现特殊情况,让他暂时不要去上班了。
陈永明一下子懵了。“怎么会这样,已经不是第一次了,都是眼看着可以上班了,又叫我不要去了。”
陈永明辗转托朋友四处打听原因,才知道不被录用的原因是因为他的档案里有犯罪记录。这下陈永明就更懵了,他怎么也想不起自己什么时候犯过事。
他和父亲来到了宁波市慈城派出所查阅档案,发现档案上果然记载了自己于2002年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这是怎么回事?
随后几天,陈家人又去了宁波望春监狱,监狱工作人员给他们看浙江省监管系统人员资料里的罪犯照片,正是宁波陈永明的照片,身份证号、出生年月等信息也都是陈永明的,只是原籍地址和现住地址写的是慈城镇东山,而不是他所在的公有村。
越来越邪门了。陈永明决定把此事查到底,还自己清白。
在江北区人民法院,陈永明找到了当年的判决书,原来被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刑的“陈永明”并非自己,而是另一个与自己同名同姓的温州人,当时暂住在宁波江北区慈城县东山村。陈永明是土生土长的宁波人,两人同是1984年出生,但生日不同。
原来是看守所张冠李戴
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错?宁波市看守所副所长沈远就此事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承认,是所里的工作人员在2002年进行信息补录时出现了失误,把当时暂住在慈城县东山村的“温州陈永明”的信息误登成了家住公有村的“宁波陈永明”。
沈远解释说,当年工作人员对在押人员信息进行补录的时候,用的是人工录入的方法。看守所关押的是尚未宣判的犯罪嫌疑人,还有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有个别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号信息并不明确,当年的工作人员很可能就把“宁波陈永明”的信息张冠李戴地当成了“温州陈永明”,登入犯罪记录数据库。
“这样的情况以前也出现过。”沈远说,看守所已于2010年4月上报公安部纠正了错误的信息。
“2010年公安部把全国的犯罪记录数据库都清空了,全部重新核对了。对于尚未查清身份证信息的罪犯,都暂时不登记。宁可不登,也不能再冤枉好人!”沈远说,“重新登记后,错误会少很多了。”
目前,宁波市江北区慈城派出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均为陈永明开具了没有犯罪记录的证明,拿着这些证明,陈永明感慨:“总算还了我清白!”
但是,这些年他因此遭受的损失谁来赔偿呢?
谁来赔偿“被前科”的损失
“前科记录”到底对就业影响有多大?记者咨询有关人员获悉,国企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一般是不会录用的,私企一般不会查。但如果私企的负责人到公安部门要求查询应聘者的犯罪前科,公安部门是有可能提供的。如果是征兵,就查得更详细了。
陈永明认为,看守所的工作失误让自己在2002年~2010年这9年间参军被拒绝、就业受影响、经济条件困难,新婚妻子在得知他有“前科”后还和他闹了矛盾,自己在乡邻中的名誉也受到了损害。2010年5月,陈永明向宁波市看守所提出了经济赔偿要求,要求看守所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要求相当于9年的宁波市平均工资的赔偿金额。
但沈远认为,他们已经通过当地武装部证实陈永明当年应征入伍失败并不是因为有“前科”,而是身体原因。在就业方面,违法犯罪系统原来一直是公安机关内部信息,未向社会开放,2010年开始因工作需要,才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因此,只有2010年3月这一次应聘失败与错误的“前科”信息有关,陈永明要求赔偿9年的平均工资是没有依据的,“只能按一年的损害赔偿,也就几千块钱”。
沈远说:“考虑到陈永明的家庭比较困难,他们为这事儿来回奔波也花了不少钱,决定给予他1万元左右的补偿。此外,我所愿意出面向原招工单位证实该陈永明确无违法犯罪前科,希望能招收用工。如原厂不招用,我所将帮助其到劳动力市场寻找新的工作。”
陈永明不能接受这样的解决方案。他认为,自己背了9年的“黑锅”,找工作处处碰壁,应该赔偿9年的经济损失。而且,他认为当年“张冠李戴”的相关责任人应该受到惩处。
但看守所表示,这系工作失误,并非有意而为之,而且相关工作人员如今已不在宁波看守所工作,无法再追究其责任。
在2010年4月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内,陈永明所遭遇的情况并没有被列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告诉记者,《国家赔偿法》里关于赔偿范围的列举不是穷尽的,没有被列举的情况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被排除在了赔偿范围之外。“《民法通则》121条规定,国家可以作为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王锡锌说,“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的话,不仅可以赔偿,而且赔偿的范围更宽,方式更多样。只要能够证明工作人员把事情搞错了,并且对陈永明的参军、就业等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造成了损失,国家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王锡锌建议,陈永明可以先走《国家赔偿法》的程序,向国家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如得不到国家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相关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宁波市看守所已派民警到陈永明家当众澄清他没有犯罪前科,并赔礼道歉,但在赔偿数额的问题上,双方至今未能达成一致。
(本文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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