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公安局国保科长王润龙缘何得不到法律的惩治?
东港市公安局国保科长王润龙缘何得不到法律的惩治?
尊敬的国务院领导: 您好!
辽宁省丹东东港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润龙执法犯法的事实已经检举揭发6年之久了,时至今日还是无人过问,法外逍遥。王润龙从2005年1月25日办理当事人一案时,非法扣押70万元财物没有开据任何扣押手续,且掠夺严重,从中窃取钱款30万元,致使工商局受理移交时拒收,至今财物未予返还去向不明,不给任何手续,也没有说明不返还的理由,涉及多人随身财物,至今财物未予返还去向不明,不给任何手续:非法扣押的银行卡至今未予返还,余额不清。从2005年就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在2009年9月到东港市检察院、丹东市公安局人访检举揭发:十月份信件举报到东港市纪委、东港市公安局纪委、东港市检察院;丹东市纪委、丹东市公安局纪委、丹东市检察院;辽宁省纪委、辽宁省公安厅纪委、辽宁省检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
王润龙的执法犯法犯罪事实,有东港市工商局记账凭证,有掠夺去的银行卡支取账为证,有当事人为证,人证物证俱全。如此的铁证事实,举报文件、人次多达三百余次,如此多的职能竟是层层推托应付,以所谓人手少案子多,忙不过来,你们举报的事实缺少证据等等借口为由,是职不尽责,还是联网保护,还是利益、厉害关系的联带者,无罪的诬陷成有罪,入狱十五年。举报上访从2005年就开始至今贪污者还逍遥法外,有罪的还在行使着警察的特权,上勾下联打击、迫害当事人的检举揭发,如此之多的职能权利,有一处负责了怎么可能发难于民诉之苦,民诉之冤。对辽宁省东港市公安局国保科长王润龙等人的执法犯罪和为了掩盖其自己犯罪而蓄意勾结利用法权制造“杀人灭口”陷害的犯罪行为,已经多次向有关部门揭发申控,在不得公正受理的情况之下,只好上网公开。但原揭发的犯罪对象东港市公安局国保科长王润龙等人,只是制造这一特大恶性执法犯罪的原发者,依他们的权势网职还不可能完成如此险恶猖獗的犯罪程度。所以,这里在因为申控遭到打击报复迫害的险恶情况之下,在不得已时必须直接揭发辽宁省公安厅国保总队陈纵这犯罪的祸首。
辽宁省公安厅陈纵,在利益勾结趋动之下,鬼使神差地为掩盖下属执法犯罪,故意组织、策划、编造、欺骗公安部,骗取了罗干的批示(问题并不在罗干的批示,而在陈纵蓄意制造的欺骗报告、欺骗同意),并以骗取的批示,拉动省高法、省高检,以权代法、以势代法、以勾结代法、以批示代法、以“杀人灭口”掩盖下属犯罪代法、以故意制造“第26号”陷害鉴定代法,在当事人并未犯罪、在全卷亦无确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陈纵一手组织策划的技术性开庭后法院8个月无法行判的情况下,陈纵3次亲自下到看守所监区内,以从轻为由,以获取当事人屈服压力息诉行判为目的,诱骗、诱逼当事人完成认罪录像。在诱骗诱逼不成、骑虎难下之后,逼使东港市法院屈于权势作出了一个漏洞百出、留有表述余地的从严、从狠、从无犯罪事实的陷害判决书。
辽宁省公安厅陈纵亲带省高法、省高检出席授意了东港市法院的开庭,正是在具有权势头面法权参加的法庭上,不行具体的犯罪事实举证审证,不提供“第26号”鉴定签辩,不允当事人陈述,不允看阅庭审记录。二审极不负责口称“没时间,快点”,不实施庭审、不采纳听证要求、不对王润龙执法犯罪实施立案追究,制造假的终裁公宣法律文书。他们很早就恐吓说:“现在你不能改口,到检察院、法庭上不能改口,就是投改后也不能改口,否则,接见、减刑、保外都不可能”,他们说“我能证死你,你信不信”,还说:“你找谁都没用,除非找到*,你能吗”。
此陷害的罪证罪据就是“三本书”,其书尤在,其判卷尤在,其勾结制造的“第26号”陷害鉴定尤在,其当事人的思想行为尤在,我们坚信不断匡正发展的公正公信法治大势,决不能把一个真诚在倡导爱党、爱国、爱中华、爱领袖、爱人民,真诚在学习宣传胡主席为首党中央思想理论,完全在有利于社会进步稳定的人和行为打成反革命,坚信执法犯罪的法黑权黑行为*的宗旨、法心、良心都决不会容忍,理所应当的会引起党和国家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坚决的查办。
调查时会发现参与此案的所有公、检、法办案者,统统心里一清二楚,这是在干什么、为什么。我们真诚希望辽宁省公检法司、辽宁政法委、纪委,都能积极主动的调查处理解决这一辽宁司法实在不光彩的犯罪行为,以把问题尽可能最佳、尽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正行为。
上网公开揭发后,作为直接组织造案的辽宁省公安厅国保陈纵,本应从科学发展观的大势不可抗拒、不可更改出发,从自己的党性、职责、良心出发,积极处理解决这个自己清清楚楚特大恶性陷害案,从而化解矛盾,促进国安和谐,但陈纵没有从党的宗旨、科学发展观的方向原则、党的国保职能责任出发,而从自保出发,对诉求人实施了打击报复陷害,在根本提不出诉求内容、诉求渠道、诉求场所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以莫需有对当事人实施无理的流食饿刑监禁25天,并随后采取相应的破坏阻止申控措施,对于陈纵使这一以职权打击报复迫害申控维护掩盖自己犯罪的行为,强烈要求党政有关职能调查追究,并停止对诉求的迫害阻止和破坏。
当事人无论在捕前、还是陷害办案过程中以及到监狱中,从来都没有与党、与政府有不一致性的思想情绪和行为,这是可以坦荡请求普证的事实,对如此的人,对如此的心态,有什么理由以全监狱唯一的敌对进行加害,其用心用意何在不是显而易见吗!
我们恳请领导公开听证:
一、对王润龙执法犯罪的揭发。
二、对辽宁省公安厅国保总队陈纵的涉罪揭发质问。
三、对办案执法全过程的听证。
四、对判决书中问题的听证。
五、对“第26号”陷害鉴定的听证。
六、对投改后实施迫害的听证。
我们请求对辽宁省公安厅国保总队陈纵操纵制造职务陷害侵权犯罪实施严肃的调查追究。
宫绍荣 宫绍清 13718326348
201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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