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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过马路受惊吓摔伤 找司机索赔3万元

村民过马路受惊吓摔伤 找司机索赔3万元

本报讯  2008年12月2日,奉节县村民杨某横过马路时,受货车惊吓倒地后摔成9级伤残,交警部门确认双方均无交通违法行为。但伤者事后将车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伤者的诉讼请求。

行人被吓倒在车前

2008年12月2日,杨某行经奉节县鱼腹开发区宝塔坪路段旅游码头附近时,他准备从北向南横穿马路,突然听到身后传来滚滚的车轮声。与此同时,货车驾驶员胡某见路上有人,就猛踩刹车,突然响起的刹车声,使杨某更加惊慌失措,一下跌倒在公路上。 待大货车完全停住时,其右后轮已留下了长达12米的刹车拖痕。但很幸运,虽然大货车停稳时离杨某已经很近了,但并未接触到杨某。然而,杨某却在倒地时致腿部受伤。在经医院治疗后,杨某仍留下了9级伤残,且尚需5000元的后续治疗费。

事发后,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了“双方均无交通违法行为”的调查结论: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即杨某和胡某)有交通违法行为。但杨某坚持认为,自己的损害后果系胡某驾车将其撞倒所致,要求车方赔偿。

伤者起诉坚称被车撞伤

交警的处理结果,不能让杨某信服。2009年初,杨某向奉节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方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的损失。法庭上,杨某并未举示出相应的证据。

因此,奉节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杨某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伤情与胡某驾驶车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杨某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车辆经过此路段时,明明看到路中间有行人,但其却没有鸣笛,突然蹿出来把我吓倒了。”一审宣判后,杨某仍不服,其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判决:车方不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在二审时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仍是:杨某的损伤与被上诉人胡某的驾车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法院称,杨某系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某主张其遭受损害系胡某驾驶的车辆撞倒所致,故他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从杨某的证据材料看,这并不能证明杨的受伤系胡驾驶的车辆撞倒所致;且奉节县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现场,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故通知当事人不按交通事故处理。

因此,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本案中并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害与胡某驾驶车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是,驳回了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的终审判决。

(本文来源:华龙网-重庆商报 作者:陈保发 杨兴云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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