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移交未及时办理,老板去经侦大队报案能告我什么?
因为和老板吵架,我一气之下要求辞职(未签定劳动合同),当时我经手的银行帐目我都划了线签了名,经手的现金帐,我把余款列了清单并把工资扣除后的钱交给了老板,他也在上面签了字了。但是他非要我去把所有银行的清单拉出来才肯在移交清单上签字,而我自认没有贪污没有错误,而且上个出纳走的时候也没有这样操作,也只是帐本上划线签名就给我了。所以我不愿意去银行拉清单,现听同事说他为此去经查大队报了案。我想知道他能告我什么?他因为公司资金不足问个人高利贷借钱的帐目是不是会在查的时候害到自己?可以肯定的是我没有挪用过他一分钱,但是因为脸皮已经撕破了,我害怕他伪造证据来诬陷我。如果他把我最近这个月还没装订的经手的现金报销发票销毁几张,那我不是要赔他钱了吗?还有因为公司有向个人高利贷借款几千万,所以我想如果法律不允许这样债务关系的话,他就会为了不害自己而放弃告我,请问有这样的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