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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疑问

<故意>的疑问

我妻与隔壁人家发生点矛盾,事已解决。十几分钟后,隔壁的姐姐余某又来了,不问事情怎么样,手拿铁锨骂着来到我门前,用铁锨向我妻腹部戳了一下。我妻随手拿了卤肉柜上卖卤肉的小刀。后在争执中,余某的手掌被刀割伤〈从虎口伤至掌内,后其做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我妻看到余某的手流血了,忙把刀丢了,刀在余某手中,她拿刀乱抡乱砍,将拉架的身上划了几道血印,冲到我妻前将我妻手臂砍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拘我妻,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批捕,法院判刑三年,赔偿对方五万元〈后判赔偿三万多〉。  关与刀子,为三角型的,前小后大。余某说是我妻向她腹部刺时她慌忙中用手来挡,才构成伤害的。我妻说是余某气势凶猛,是余来夺刀子的,她不小心自己伤到了手,而且我妻看到余某的手流血了,我妻忙把刀丢了,刀才到了余某手中。  检察院说我妻做为成年人明知刀能致人重伤而拿刀,故认定为故意伤害。对此我不能理解,难道在我人身受到伤害时我情急之下拿刀防身错了吗?难道我应该找个木棍或也拿铁锨吗?那如果再给对方造成伤害又如何呢?况且我并无故意伤害之意,我拿刀柄对方握刀刃,我可轻易把刀夺回,对方绝不能把刀夺走,刀不会到了对方手中,对方也不能对我又造成伤害。   我求网上有识之士帮我指点迷津:国家这样定罪/判决是否正确呢?说我<故意>伤害,<故意>是从什么方面认定的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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