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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万元就把你摆平

两万元就把你摆平

朋友:您千万要看,在讲民主、法制、人权的社会,一个天大的人命案子,有省委书记的亲自批示,我有理都寸步难行,我到哪才能找到讲理的地方。
领导您好:
  我是哈尔滨市居民,我妻子因腿部肌力不足,在哈医大一院骨科治疗不明原因死亡。患者术前从神经内科转到骨科前查体:心、脑、肝、肾、血压等正常,看腿的病绝对死不了人。患都在术前在省医院,医大一、二院等就诊,拍胸椎磁共振,脊椎椎管造影、腰穿化验,包括手术大夫本人诊断,患者胸椎没有蛛网膜囊肿,手术大夫没经家属同意(因为告知家属吵同意手术)。没有任何证据,切掉患者胸椎2-9节间30公分长的椎板和脊突,直达包囊脑脊液的硬膜腔。手术没有切到占位,致患终生严重残疾,手术大夫没有胸椎,高、精、尖、高风险的手术能力。明知患者胸椎没有占位,是拿患者练手艺,术后第二天患者相继出现了恶心、呕吐、刀口大量渗出脑脊液、躁动、昏迷不醒……。他们使用非医务人员给患者看病,刀口还没有拆线人就死了。患者在神经内科转骨科前,手术大夫毕郑钢给我打保票,患都手术后腿病即好,否则我不会从内科转骨科手术治疗,患者病危期间,内科总院会诊,让送患者去ICU抢救,我也同意并签字催办,但他们就是不送患者去ICU抢救,因为送ICU抢救患者死不了,手术致患者终生残疾,病人活着医院得养一辈子,所以在患者病危的近十个小时中,骨科大夫不抢救患者。毕郑钢和大夫邵明还逃离了对患都的抢救,患都死在了没有抢救危重病人能力的骨科。事后大夫在双方已经封存的病历的情况下,灭失患者家属在封存病历上按的手印,伪造家属签名,大肆涂改、销毁、伪造病历,法院和医学会对患者家属提出的这些问题不调查取证,医学会和法院在封存病历还没有启封,核实病历真伪的情况下判我败诉。
  医大一院是我省最权威的医院,专家教授云集,患者住院治疗腿病竟不知怎么死的,这明明是叫大夫给害死了,毕郑钢是全国著名专家,省骨科协会主任……。竟不会看医学片子,报告单和化验单等。不会手术拿患者练手艺致患者死亡。他不配一个大医学家,在患者死后,我和毕郑钢的较量中,他威胁我,在黑龙江我谁也不怕,我拿二万元钱就可以把你摆平,我已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有人对我说医学会和医院是一家,官司赢不了,为此我给包括国家领导人在内的相关领导,新闻媒体写信上访。当时的省委书记,现全国政协副主席给予批示。让我走上法律程序,可我在证据面前官司越打越输,钱越花越多。原医院承认的责任也被这些执法者给审没了,鉴没了。一个天大的故意杀人案就这样被摆平了。我是被这些人欺负住了。逼的走投无路,逼出了心脏病,我是有理不敢上诉,几年的官司我明白一个道理,有理的官司赢不了,百姓打官司难于上青天,我渴望哪位不畏权势,能为我讨回公道,让死者在天得以安息,我愿付出一切代价予以回报。
                                    
一、患者胸椎管内没有占位,更没有胸椎蛛网膜囊肿
  1、大夫自己承认术前诊断患者胸椎管内占位错误;
  2、术前黑龙江省医院胸椎磁共振胸椎没有占位;
  3、术前医大一院患者脊柱椎管造影胸椎没有占位;
  4、术前患者腰穿记录:脑脊液清亮脑压 80mm/,脑压正常,证明胸椎无占位,手术大夫没有否决仪器检查结果的权利。
  5、术前患者测腿部肌力四级,术后测三级,降一级。
  6、手术室记录:经过修改后的病理标本栏,无病理标本。
  7、手术记录:由于手术室记录没有病理标本,手术记录就不可能有病理检测报告,也就是没有切到胸椎占位。
  8、手术记录称患者胸椎硬膜腔内有大量蛛网膜囊肿,脑脊液循环不畅不对,因为化验患者脑脊液清亮,脑压正常,片子也很容易发现占位。
  二、手术大夫对患者同一个手术部位,五花八门的诊断,不可能切到胸椎蛛网膜囊肿。
  1、6月15日骨外科转入小结:患者胸2-胸9水平椎管内有占位性病变,诊断人非医生韩昕光。
  2、6月18日邵明查房,发于C9处有占位。
  3、手术同意书:术前是胸椎管内占位,术后涂改成椎管内占位。
  4、输血协议书:腰椎管内占位,不是胸椎管占位。
  5、术前讨论:手术进行T2-9节段胸椎后路椎板切除减压,肿瘤切除术。
  6、手术室记录:予定手术名称腰椎管减压肿物切除术(不是胸椎)
  7、手术记录:术前胸椎管(内)占位,术后诊断:胸椎管(硬膜腔内)蛛网膜囊肿手术。
  三、医生销毁、伪造、涂改病历已构成犯罪,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律师应络止鉴定,但没这么做。
(一)患者以下病历被大夫销毁
  1、医疗事故鉴定,医方没有按规定提供封存病历,核实鉴定病历真伪,说明当时已被销毁或被改动。
  2、有患者家属参加的,院组织的相关科室的专家参加的患者死亡讨论病历。
  3、患者术前拍的脊术椎管造影报告单,证明胸椎无占位。
  4、患者死亡前做的心电图,它证明患者造血器官丧失功能,患者不是死于心梗。
  5、患者死前拍的头CT报告单与片子不相符,为躲避责任,患者刀口大量渗出脑脊液,引起脑部受损的部位故意不给拍上,也就不能给治疗,故意害死患者,天理不容。
  (二)伪造术前讨论
  1、封存病历中没有这张病历。
  2、术前讨论与手术同意书患者手术部位不一致。
  3、韩昕光不是大夫,他没有资格在众多专家教授中诊断患者胸椎有占位,专家教授也没有诊断患者胸椎有占位。
  4、没有否认患者胸椎磁共振等胸椎无占位的诊断,也没有患者胸椎有占位的证据。
  (三)手术同意书中的胸椎管同占位涂改成椎管内占位。
  (四)手术大夫为了钱,为了能在患者胸椎练手艺,为了躲避责任故意害死了患者。
  1、术前毕郑钢、邵明收患者红包1000元和500元,重复检查化验。
  2、患者胸椎无占位就不能手术,大夫不拿患者胸椎练手艺,患者死不了。
  3、大夫知道害死患者有人保护他们,他们不会有事,老百姓无奈。
    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封存病历签名
      司法鉴定,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
  一、医生的医疗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鉴定结果不出自鉴定专家。
  1、医疗事故鉴定,医生没按规定提供封存病历,销毁、伪造涂改病历。毕郑钢知道他的身份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公平,但他参加了鉴定会。
  2、医生对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定而死亡,患者没有责任。
  3、医生诊断错误,胸椎硬膜腔内没有切到占位。
  4、骨科没有抢救危重病人的能力,患者病危没有送ICU抢救而死在骨科。
  5、鉴定书鉴定结论医方没有不是医疗事故的证据,鉴定专家没有在鉴定结论上签名,鉴定专家组组长没有在鉴定结论上鉴发鉴定书,是一份违法鉴定书。
  二、封存病历签名司法鉴定是错误的,不是专家鉴定。
  1、文件规定,封存病历双方盖印记证明,不是签名,是唯一规定。
  2、医院封存病历都是按手印封存的,我的病历不可能不按手印。
  3、为了防止医生在病历上动手脚,患者6月27日死亡时我强行拿走病历。28日返回。我绝不可能在7月14日去封存病历,留给医生造假的时间。法院没能按司法厅要求,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解决。
  4、司法部文件规定,司法鉴定按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该司法鉴定没能按此规定进行,程序违法。
  三、一审法院判决医患双方协议合法是恶意歪曲事实,二审维持原判错上加错。
  1、已调离审判岗位的刘文峰对我说,他已不是审判官,不能判案,叫我找院长说明。
  2、法院判决与原告请求医疗事故鉴定不符。法官当庭没有审理公证是否合法。不敢判不是医疗事故。
  3、医方没权认定自己不是医疗事故,大夫诊断错误。
  4、公证处没证据公证,违反公证法、不应该给公证。
  5、公证无权规弊医方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公证也不影响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死亡赔偿五万元不合理。
  6、医方乘人之危欺骗患者家属鉴定协议,是份格式条款协议。
  谢谢您的关心!
注:本帖只是由本人代发,所有内容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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