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局恶意办理参保单位老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揭秘
标 题: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恶意办理参保单位老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揭秘.
编 号:201000004107 提交时间:2010-12-26 19:38:38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
内 容:
说明
本文所说的老工伤职工是指沈阳市1993年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时,各参保单位已有的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1-4级工伤职工,全市约二百多人。这部分工伤职工在1996年至1997年前后,经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的策划,按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提前退休,至今没有享受到按月发给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两项工伤保险待遇,显失公平。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的具体做法是:
一.政策层面用“春秋笔法”设下埋伏:
沈劳发{1993}60号【沈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如下:
第十七条 【办法】施行前认定的工伤,其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和伤残补助金不按【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发。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和按月发给伤残职工的护理费,按【办法】中的新标准执行。
质疑1.1993年以前沈阳市劳动局开展过工伤认定工作否?
质疑2.1993年以前沈阳市是否存在“【办法】施行前认定的工伤”这个群体?有多少人?
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用“【办法】施行前认定的工伤”这一虚有概念,表达了:1993年以前没有认定的工伤不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的真实用意;
二.长期不给参保单位老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
从1993年到2003年长达10年的时间里,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不给参保单位的老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以维持沈阳市劳动局相关政策;但又赶在2004年1月1日前给老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以逃避{工伤保险条例}对沈阳市参保单位的老工伤职工的适用;
三.长期冻结老工伤职工的档案工资,.指使参保单位恶意劝说老工伤职工提前退休:
沈阳市劳动局对参保单位老工伤职工实行长期冻结档案工资的政策,到1997年时大多数老工伤职工的工资即使百分之百开资也仅有一.二百块钱,参保单位劳资部门在市劳动局的指使下恶意劝说老工伤职工提前退休,通常的说法是“退休以后年年涨”……
四. 指使参保单位恶意填写老工伤职工提前退休的“本人意见”:
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设计了两种写法:1.“要求工伤退休”2.“本人N级工伤,要求按工伤条例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奥妙之处:1.没有提前二字;2.必有“工伤.退休”四字;3.不需要工伤职工本人签字;
五.恶意拖延,对老工伤职工的信访事项不给书面回复,指使参保单位经办人为劳动局辩护:
2010年6月30日笔者在潘国华处长办公室面交了本公司老工伤职工三人联名的投诉材料,至今没拿到工伤处的书面回复。其用意一是逃避省厅行政复议;二是将老工伤职工拖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了了之,三是指使参保单位经办人为劳动局辩护,市劳动局绝不在参保单位之前给信访人书面回复;
六.用“政策没对接”为自己辩护:
由于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的做法与劳动部和省劳动厅的相关文件相抵触,便用“特殊时期,政策没对接”为自己辩护。
综上所述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恶意办理参保单位老工伤职工提前退休”的策划之所以能够得逞,首先得力于参保单位经办人的全力配合,劳动局工伤处的行政行为和参保单位经办人的职务行为交织在一起,工伤处的行政行为起主导作用;其次老工伤职工毕竟文化有限,资料有限,搞不清“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的区别,没有能力和专业机关的专业人士玩弄专业术语,处于绝对的弱势;笔者虽然长期坚持正常工作,在工作岗位上参加了工伤保险,亦成为恶意办理的受害者。2008年10月24日上午9.00许,沈阳市劳动局工伤处潘国华处长在其办公室对笔者说:“93年那时候,心没底,怕钱不够,出台了那么个政策,这几年攒了几个亿,给你们这二百多人全解决”可至今没有兑现。
以上说明供人社部领导.省人社厅领导.省市信访局领导.沈阳市驻京工作组领导.联席会议领导参考,盼统筹解决。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讲师 王东山.2010.12.26.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0年12月27日转送至沈阳市信访局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按《信访条例》相关规定转送沈阳市人社局办理。20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