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劳动者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劳动者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今天是第三十九次请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刘华主任,为何要枉法裁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迟迟不予回答,请问韩正市长怎么办?
我当事人被单位决定下岗发觉单位欠缴11个月社会保险金,(1996年6月至1997年2月8个月未缴;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3个月未缴,合计11月)2006年被劳动部门查实并书面确认“欠缴”后,事后单位同意补缴,然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更名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百般阻扰不让缴。
2007年3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07)第50号)“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据此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认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反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要求其履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的申请,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责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反映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事项履行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生效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在生效后却又公然抗拒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政令不予执行。
2007年6月6日我当事人再次提请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07)第50号),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察法定职责,保障社会保险金不流失,停止违法行为,不要故意刁难单位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其下属单位虹口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错误行径,限时办理欠缴的11个月社会保险金缴纳手续,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本应该责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纠正错误,维护法律的尊严,然而却不顾法律的规定,先斩后奏,枉法同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行业统筹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2007年7月30日向国家劳动部请示。2007年 8月3日中止行政复议。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这样中止是对(沪府复决字(2007)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据此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产生没有诚信的疑问,显然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自已打自已的耳光。
由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行业统筹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有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有规定,就不需要赘述,故国家劳动部至今没有答复是情理之中,也是给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我反省的机会。然而凭借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枉法中止官官相护的关系,久拖不决。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关爱百姓的公信度,引起全国许多网站论坛的谴责,我为了维护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征缴养老保险,多次去北京国务院、国家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办上访,向国家有关部门和市领导反映。
行政复议中止快3年了,于2010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才恢复行政复议。3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10)第196号)体现了法制办勤政廉政,关爱百姓的工作作风。但是却枉法裁决,认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行业统筹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不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所以对行业统筹期间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违法行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让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行为并无不当。这样的行政复议决定(沪府复决字(2010)第196号)难以令人折服。理由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出尔反尔,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07)第50号),“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据此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认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是依法裁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10)第196号)认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责。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完全靠怕脑袋裁定,不具有合法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决才有合法性。所以请问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刘华主任本案裁决法律依据在那里?那么劳动者合法权益谁来维护呢?
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行业统筹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是否具有劳动保障监察的职权有许多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如下:
1、             劳动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以下简称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
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原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养老保险移交本市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日在册,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原则上按移交前后的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低于本市规定的,可给予补足。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都非常明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
三、既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认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有权认定,难道这种认定不是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职权吗?
征缴养老保险是法定义务,欠缴养老保险是违法行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养老保险职能部门难道就没有义务和责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吗?单位要补缴养老保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难道就有权阻碍不让单位补缴,这个权利又是谁给的呢?
在行业统筹期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也是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发生欠缴养老保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管是不作为的,阻碍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更是执法犯法。
如果对于欠缴养老保险违法行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劳动监察职权,那么也应该告诉老百姓由那个政府部门来管,为何说不出呢?
综上所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劳动保障监察职权,是有合法性,也是具有合理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阻碍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是极其错误的,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所以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10)第196号)没有法律依据,是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据此请上海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政法委主持公道,撤销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府复决字(2010)第196号),责令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劳动监察职责,纠正阻碍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错误行为,保障单位履行法定义务,补缴养老保险。迎接世博会召开,共同推进和谐社会。
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定义务,补缴社会保险金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但袖手旁观,还要阻拦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尽然挑战法律尊严袒护他们这种做法,真是苍天何在?
象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刘华主任对本案如此枉法裁决,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必将永远受到人们的漫骂与别人的白眼,理应引咎辞职。
依法行政,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认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劳动监察职权,法律依据在哪里呢?单位要补缴社会保险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阻拦不让缴,又是谁给的权利呢?现在就像“小偷”要把钱交出来,警察却不让交,理由是“小偷”不是本地人,对于这样不作为竟然没有人来管,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还要袒护,真不知道是进步还是倒退!

TOP

岂不是拍脑袋办案吗?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