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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尽快把财政法列入立法计划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尽快把财政法列入立法计划

中国财税领域立法长期未有进展的状态亟待改变。

目前,19项税种、庞大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构建起来的中国财税体制,仅仅拥有一部程序法和三部实体法。缺乏法律规范使目前的税收开征和调整中充满了各种随意授权,这也成为当前政府间财政体制的种种乱象的根源。

第十届全国人大曾着手开展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其中一度不乏亮点,包括修订完善《宪法》,确立税收的宪法原则;提升税收实体法的立法级次,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等等。

但近几年税收基本法并无进展,目前税收法制化的进程如何?新时期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当前财税体制?本报记者专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

作为历届全国人大《税收基本法》(专家稿)起草组秘书长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的专家成员,施正文指出中国自己的财政法典将成为下一步财税领域立法的关键。

财政法要尽快进入人大立法计划

《21世纪》:过去连续多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税收基本法列入立法规划,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中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工作进展如何?

施正文:税收基本法已经谈了多年,从十五谈到十一五又谈到十二五,但一直都没解决。1997年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开始着手税收基本法相关的立法准备工作,完成了一个草稿,但本届人大没有把税收基本法列入立法计划,说是在研究当中,这几年相关的工作基本没有进展。

现在的关键在于税收基本法的定位本身,究竟中国是否需要一部税收基本法,学界和政府都一直在研究探讨。

《21世纪》:如果不通过税收基本法,税权的划分、中央地方财力分配等问题的法制化应当如何解决?

施正文:与我们想象相去甚远的是,这部法不讲税权划分,也不讲中央地方的财权关系,只讲税收征纳当中的基本程序制度,相当于我国现在税收程序法中的内容,即税务局应当怎么征税。

真正阐述税权划分、税种分享的法律实际上是在财政法典中。这部法律很多国家都有,但中国目前没有,财政法主要讲财政体制,规范各级政府间的税收财政权限的划分,包括税收的划分和支出责任的范围。

关于税法通则,现在大致的主张是税收征管法基本按照税法通则的方向去完善,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将来变成税法通则,或者名字不变但内容上按照税法通则的要求加强。

《21世纪》:关于中国分税制和政府间财政体制关系的内容是如何在法律法规里面体现的?

施正文:现在关于中央地方财政体制的基础性文件,即不在法律里面也不在行政法规里面,而是1994年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这是国务院的一个文件,连行政法规都不是。财税体制直接涉及到国家最根本的权利,这个划分至少应当在法律当中规定。税收基本法不能解决目前最基本的财政体制问题,而是应该订立财政法以及修订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其他许多国家宪法中都有专门的财政税收一章,日本甚至还有地方财政法。而中国的宪法中没有这一章,财政预算的法规很少,关于税收也只有一条。

要尽快把财政法列入下届人大的立法计划。我们正在调研起草初步的财政法法案,就是要解决财政权限的划分和财税体制的问题。

法制化是实现财税改革的根本保障

《21世纪》: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的政府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现实操作中要如何实现各级政府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施正文:现行税收体制中,中央高度集权,所有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税也都是通过中央立法确立,地方连解释的权利都没有。十二五规划建议里面明确说要合理界定事权,在此基础上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财税体制。

但这仅仅是一个目标,如何实现并未讲清楚。不实行法制,如何保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应该在赋予和保障地方适当财权的基础上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通过保障财权来保障财力。通过法制化赋予地方财权就是关键。

通过立法规范财政体制,一个办法是通过宪法的修订确立财税法规的根本地位,另一个办法就是尽快制定财政法。财政体制的法制化应该怎么解决?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财政体制的决定替代原来国务院的决定。全国人大通过的决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赋予其法律效力。

《21世纪》: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亦指出未来需清理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关于转移支付现在主要是根据哪些文件进行操作?

施正文:现在税收大量归中央,地方财力主要靠转移支付,而转移支付本身没有规范,连行政法规都没有,不是一个制度化的运行,不是按照以支定收,也不是根据因素法,通过建立某种模型,根据其中各种细节要素来确定所需财政开支来确定转移支付。

现在很多时候实行的还是基数法,即根据上年基数确立转移支付,整个计算带有很大的随意性。

预算法的修订在2011年肯定能通过,里面有关于地方债务的规定,给予地方适当的发债权,但过程有严格的限制,发多少、能不能发首先须经过地方人大同意,必须经过国务院的同意。但对于用途暂时无规定,国务院到时会有相关具体要求。

《21世纪》:除了转移支付外,还有哪些办法可以增加地方财力?

施正文: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发债权,提高地方政府的财务自由。但如果按照现在预算法修订中的规定,以后地方发债和现在实行的中央代地方发债并没有什么区别,地方还是没有真正的发债权。

我认为在国务院规定的一定额度内应该给予地方一定的发债权,即在额度内有自主决定权。

《21世纪》: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此前指出,十二五期间要推进税制改革,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以保障地方财力,具体应当如何解释?

施正文:赋予地方适当的财权就是赋予其适当税权。我们认为地方政府应当有自己的主体税种,而对于自己的主体税种应当有自主立法的权利。各国现在主要的地方税种首先就是房产税。现在中央政府说要赋予地方适当税政管理权限,这个话就是指未来的房产税权限可以适当赋予省级。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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