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妇与人争执一脚踢死被害人被判缓刑
2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对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贺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丧葬费等人民币90000元。
被告人贺某,现年60岁,常年在兵团农四师七十九团农贸市场经营蔬菜水果摊。2010年7月8日中午,被害人王某酒后来到贺某的水果摊上,,未经贺某允许就拿了一颗杏子吃,贺某知道王某经常在农贸市场拿人家的东西从不付钱,就不准王某再拿杏子,王某执意要拿,双方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贺某朝王某腹部猛踢一脚,王某当时就感到疼痛难忍,躺倒在路边破沙月发上,嘴里依然骂声不断。到下午七点左右,实在忍受不了疼痛,王某叫人把自己送到医院抢救。第二天临晨王某因肠断裂引起休克死亡。次日,贺某得知王某死亡的消息后,立即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关费用,可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依法判决如上。
作者:李飞
(本文来源: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