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在面试时谈的试用期大概是一个月.2000.转正工资2500.2010年11月19日上班.而且第一次12月10日发工资前一天.说工资要低点.试用期1700.转正2000.说某人来一年多.也就这个工资.不然有意见.就按照低的发了.也算了.单位未在一个月内通知签合同.而是在一个月半时.2011年1月5日.口头通知.但因看到是试用期合同.而且上面也没有写工资金额.只是写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故拒签.在完成第2次艰巨工作任务时.就立即当场辞退.是2011年1月18日.过几天去劳动投诉.劳动局说.按算是3000元这样.跟单位说一下.2000元.问单位会同意伐.其实.劳动局也知道.可能已经跟单位说明.解释过了.是要赔的.说2000元.过年前.就可以给你.如不同意.要过年后开庭了.当时.员工考滤到.是多少就多少.为什么要少呢.据后来劳动局说.何为[调解".是双方让步.调解不成.劳动局说要开庭.开庭前.托人打听员工.并且故意通过多人关系.找员工认识的人跟员工说不要开庭.员工看在是认识.同乡.所以看单位有何打算.回复委托人.叫其自己打电话来说.而且员工.对此找人说.已感到非常不适.大可不必.完全是一种调查隐私的借口.而且也没有打电话给员工.之后.在开庭前.劳动局打电话给员工.说单位找律师写了一份.员工违法合同的资料.就是提供刚好在一个月时要求签订合同的[通报"书的假证据.员工也只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一个月的赔偿金及社保.还有在入公司的体检费用三十几元及培训费100元.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对单位提供假证据.非常愤恼.可以上法院告吗?一个单位竟然可以为了.三千来元钱.丢掉人格.实在可恶.
还有更可恶的.居然在开庭时.肆无忌惮地蔑视劳动法.颠倒事实.反咬人.竟说是员工自己辞职的.可恶至极.仲裁后.劳动局说如对裁决不服.单位表态还不愿意再调解.员工倒是愿意再调解.如果.员工也真拿不出.证据证明单位隐瞒事实.捏造无端.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只可以从道德上遗责了吗.但如果.最后承认了说谎.支付了那些个赔偿.可不想轻饶单位.想给一个教训.对此行为.完全视法律不存在.没人性.对其所作所为不能原谅.对员工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愤怒.伤及到身体.还可以上法院告吗?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可告单位找员工一方认识人说此事侵犯隐私权吗?有一点.需要说明一上.公司面试时.说最好是已婚育的.但员工为了工作.说了谎.其实是未婚育.说成是已婚育的.当时.入公司时.填写资料时.是写[保证以上所提供是事实.如虚假.造成什么后果自负"等这些个东西.这没关系的吧.实在是气愤.想在网上公布此事.写上单位与员工真实名称.事件等.这样没触犯法律吧.可以吗?因为这是事实啊.写上去是实在可恶还说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