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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

您们好!
    我想咨询下关于劳动合同签定的问题,我是07年9月初进的公司,12月签定了一个3年的劳动合同,当时,签定的工资是实发工资1500/月.而且是5天8小时工作制,后来在今年08年7月份公司又要求我们重新签定了一份合同,工资写的是770/月(本市最低工资水平),实际拿的是1500/月的工资,公司2次签定合同都是5天8小时,但是我们实际上班是6天8小时.他给的周六加班费为每月 10小时*(1500/23)每天工资*1.5倍工资.也就是说,我周六上班一天,才得到2个小时的加班费,这样合理么?我有权追回他欠的加班费么?
如果他辞退我需要赔偿的工资为我实拿工资,还是合同上的工资?
我工作已经满1年了,他现在辞退我,该怎么要求赔偿?
公司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要求签定2份不同的合同,而且没有给我一个副本,这样合理么?怎么追究他!
谢谢各位!
问一下主页司法部门朋友,他门能给你满意答案.
为了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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