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部门生产结束(其实就是停产或倒闭。这样说冠冕堂皇一些)人员有两种选择:一、分到别的部门,合同继续履行。二、接受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合同解除或终止。公司的补偿按一年补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是合同结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中包括标准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公司少算了加班费、奖金、补贴。公司的解释是,首先我给你分,你不干。你同意按标准工资补偿,然后解除合同。以前只是口头上说按标准工资陪,并没有书面上的东西。我的理解是解除合同是协商一致的,至于经济补偿标准应按国家的相关法律办:月平均工资应包括标准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
公司这样做等于把法律架空了。再有公司倒闭就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倒这样将导致大批辞职,逼你接受公司的不平等的经济补偿方案。公司省了许多钱。法律条文成空摆。
生产结束是在三月份宣布,因还要后续生产要到八月份才解除合同。但在六月份公司和我们600多人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由公司提供、制式的。内容如下:本人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放弃去新的部门工作,愿意在本部门集中生产结束日(8月)解除、终止与公司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退出公司享受公司所提供的待遇。特此报告。我们去劳动仲裁时,公司以此为由说是我们解除合同。本应一分不给,现在给标准工资就够多的了。
上述的报告书似乎对我们很不利,但关键有两个字“愿意”,应理解为:公司先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我们经慎重考虑后愿意。事实确是如此,但因是公司口头说的,他可能不承认。还有一份《解除合同证明书》上有解除合同原因:车间生产终止,解除合同。有公司的印章和我的签名。当初签这份《证明书》时,公司要我们除了签名,一个字不要写,在我们的要求下才写上字。可见公司的每一步都在算计我们。
我们不妨以问答的形式来理清公司要干什么?
问:公司给这些人分,是真心留这些人继续干嘛?
答:是的。
问:既然如此,为什么给两条路选?只给一条路,给分,不去算你辞职,一分钱不用赔偿。(这样是可行的。劳动合同上没说具体干什么工种,并规定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这样大多数人会留下,而且一分钱不用赔偿。为什么不这样做呢?
答:。。。。。。。。
问:公司不是说是我们主动辞职的吗,那为什么《解除合同证明书》不写:因本人辞职,解除合同。却写着:车间生产终止,解除合同?
答:。。。。。。。
以上可以看出,公司根本不想留人,而是通过这样操作达到既裁员有少赔钱的目的。另外,还有一个严重的法律后果,就是架空了法律,这也是公司追求的目标。在八月份和公司协商时,公司领导就说了也是为以后铺路。还有的部门已不景气,最终也要走这条路。
我们是日资企业,标准工资并不高,全凭多加班挣点辛苦钱。加班费能占总工资的一半左右。而公司规避的就是这部分钱。
很显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和公司领导协商,说已和总工会的老杨,劳动仲裁处的李处长沟通过:公司的做法不违法。我们去仲裁立案时,那位李处长已完全站在公司一方和我们争辩,我们正常的维权,被他称为“闹”。我已申请了回避。现在等待开庭。
案子整到这份已不是多拿几个钱的问题了,这事关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问题。每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不会坐视日本鬼子及其走狗的阴谋得逞。希望大家关注这个案子,毕竟《劳动合同法》实施不到一年,就看着他打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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