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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法院的判决,让我们损失1600余万元

宝山法院的判决,让我们损失1600余万元

宝山法院的判决,让我们损失1600余万元
一、        案情(民事).案号(2006)宝民三(民)初字784号民事
判决书
被告陆建华于2006年起于上海海联大酒店签订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10年。所借房屋为三层毛坯房,用途为大浴场,由此,被告陆建华向70多人集资1692.19万元进行房屋装修,并违法加层,装修完毕后。该租赁房屋变成5层。开业后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左右,之后因所借装修资金没及时归还,被告陆建华在开业10个月后逃匿,2006年10月1日被害人想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0月20日出租方上海宝山海联大酒店在隐瞒承租人陆建华犯罪的情况下向上海市宝山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终止与被告陆建华的租赁合同,2006年11月27日庭审结束并作出判决,被告陆建华因在逃没有到庭,判决之后,该大浴场由上海宝山大酒店经营至今。   (刑事).案号(2010)宝刑初字第476号
2010年7月2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对被告陆建华的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陆建华徒刑6年,并追缴陆建华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2010年9月被害人向上海市宝山法院提出执行的请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领导的答复:为追回借款,被害人多次向宝山法院提出执行要求,该法院领导也多次接待被害人并与2011年2月下旬最终答复: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是正确的,没有错,被执行人陆建华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被害人闹访法院是错误的。宝山法院领导的答复让70多位被害人一下子损失1692.19万元,这都是被害人的血汗钱。
对宝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几点疑问:
1.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先刑后民,法院民审理该案时是否调查?
2.        该案在被告陆建华逃匿的情况,仓促结案,是否有失公理?
3.        庭审中为何不作租赁房内的财产调查清理,对其财物不作清点,租赁房内的财产是否也归出租方?
4.        为何不对可移动财物作出判决(应乃属陆建华)
5.        刑事判决认定被害人的钱用于该大浴场的装修,其大浴场内的财物应属赃物,宝山法院为何不去执行。
种种疑问被害人不能理解,宝山法院领导的答复让我们心寒,无奈之下恳请各位精通法律的人士帮帮我们这些无助的被害人,看看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
一纸判决让上海还联大酒店在不用一分钱装修费得情况下经营至今,而我们的血汗钱却分文未追回。公平、公正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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