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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分子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3-21 09:04 审核通过

腐败分子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

腐败分子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
反映人:张国政,男,汉族,现年62岁,住河南省上蔡县东岸乡中兴村张庄1—67号,系张拥付之父
被反映人:上蔡县人民法院
反映人因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诉其子张拥付敲诈勒索罪一案,经被反映人于2010年8月开庭审理后至今未下判决一事,特向贵单位和领导如实反映,望能得到贵单位和领导的重视并督促被反映人依法司职尽快审结此案。
事实和理由:
反映人之子张拥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15日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该案经过数月的调查、补充侦查,终于于2009年12月31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将张拥付起诉至上蔡县人民法院并提交了上检刑诉【2010】45号起诉书。经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法院本应当依法判决张拥付无罪释放,但是该案却以检察院自行撤诉后结案。
上蔡县检察院并没有因此而释放张拥付,于2010年7月28日提交上检刑诉【2010】181号起诉书以同样的罪名二次将张拥付诉至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是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所提交的证据和第一次的并无差异,那么张拥付的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就不言而喻了。反映人本以为张拥付这一次应当无罪释放了吧,但是望眼欲穿的结果就是开庭五个多月了判决却迟迟未出。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不管是哪种情况本案都已经严重超期。侦查羁押期限超期、审理判决期限超期。
反映人并无过分请求,只是希望上级领导知道此案后能够督促被反映人尽快对此案进行公正判决,有罪也好无罪也好此案总是要有一个结果的,这样拖下去不单单是张拥付在牢里受苦,反映人一家近十口人也终日为此案忧心忡忡,以泪洗面。大人无心工作小孩无人照料,一家人度日如年为了生活为了案件已经是债台高筑。反映人实在是万般无奈才向上级领导求助的。

反映人再次恳请领导百忙中重视该案,让此案早日结案。

      此致
                                          
反映人: 张国政
2011年2月23日
电话:15893181243

附:反映人对上检刑诉【2010】181号起诉书的疑点
反映人张国政,我认为上检刑诉【2010】181号有多处疑点:
一、2008年9月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不妥,通过东关派出所的照片,都是张拥付愣头的照片,没有吵、打、闹照片,何谈扰乱一说?再说张拥付到控申股是控申股工作人员从郑州接回来商议上访的事,不是张拥付自己进去的,既然你叫进去:1、没有打闹2、没有吵闹3没有影响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只坐在椅子上愣头。作为一名主张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弱者,在众人谩骂和讥讽当中难道连愣头的权利都没有吗?扰乱公务、吵闹应出具吵闹的录音证据,打闹应出具打闹的录像,否则不真实,因现场没有其他的公民作证。
二、2009年9月4日的拘留,是张拥付在北京打工(工地工人可证)回来时被县驻京人员劫走的,带到县里就被刑事拘留,不知从什么地方就冒出个敲诈勒索罪(回来是因国家60大庆清查外地人员让工地停工而回)。
三、2007年以来,被告人张拥付多次赴京上访。1、《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权上访;2、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由省、市、县三级证明而合法进京上访,要求国家机关派专案组复查此案;3、政府给17.5万救济款是社会主义的宽厚政策、张新源(六岁,毒鼠强造成的植物人)的实际情况、家庭确实过不去而实施的救助义务;4、省、市复核不是终结,而是如有犯罪证据及时立案破案,或叫检察院监督立案,或向上级政府反映,市的上级是省,省的上级是中央,是省公安厅叫上公安部反映,且专案组给检察院、市局、省厅关于张新源中毒一事的汇报材料和答复意见书中都能证明他们所说的毒量较小、可能是误食的说法,这就是专案组渎职的证据。前五个月经常给家属说先破案后立案(世界上哪个国家也没有这样的法律);五个月后又说毒量较小,可能是误食(花了30多万元钱治疗3年多还是植物人能说是毒量较小;是或不是误食,只有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得出真实证据才能证明是与不是误食,公安机关的结论不存在可能,侦查证据是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是必须。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0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毒品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条必须立案、破案;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08】36号文件《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立案和追诉,张拥付进京上访是由专案组的渎职造成的后果,望检察机关实施职能。
四、2008年8月奥运期间说张拥付在北京上访、非访为要挟,向县里索要钱财一事是诬告、陷害,望法庭叫原告提取到什么机关上访的证据(奥运会前几天村支书张华找我说:“乡党委书记吴书记说叫拥付回来,奥运期间如果拥付在上访我的书记就干不成了,为了老乡的情分叫他赶快回来”, 我打电话对他说他妈病重叫急回,奥运第三天自己到家。吴书记、张华可作证)
五、2009年郏永记、赵明雷的二人书证,说要50万元的事。二人属信访人员,同一单位,共同职务,信访工作人员给上访人员夜谈实属正常,可一间房子只有三人,可二人是共职,前期谈话二人先威胁拥付叫要钱,言语是要么要钱,要么劳教,你随便要,俺给领导商议,三人提钱的事是因张新源急着看病需要大批的钱,是拥付的薄弱环节,是二人所设圈套,欺骗了拥付,是故意栽赃陷害,只有当时三人谈话的原话录音能证明是栽赃还是本意,因拥付向任何机关反映都要求立案,根本没提过钱的事,且刑事案件与钱无关,敲诈罪得有客观目的,张拥付上访不是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而是为儿子的人身权,作为信访人员这样做是对整个信访案件的歪曲,此证言、书证有不实之处,望法庭关注,只有带真实性的证据才会有好结果,一个手无寸铁的公民有什么能力能敲诈政府,说缠访可说,应按信访条例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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