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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贪官从法理上定性为第一大黑社会

把贪官从法理上定性为第一大黑社会

中国,把黑社会都叫“黑恶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近,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9·20大火案又爆出新进展,涉嫌在舞王俱乐部插“干股”谋取私利逾亿元的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已被深圳检查院反贪部门双规调查。有检察院方面人士透露,有关方面在陈家总共搜出现金约1000多万元人民币,另有其个人帐户下的房产、存款及股票总值约2亿元人民币。9·20大火烧死了44人,而陈旭明或许亦是大火“烧”出的第一个贪官。
2亿元人民币以正常汇率计,约合8亿元新台币。
而陈旭明只是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也就是个处级干部。
阿扁是“台湾地区前领导人”,从咱们这里论好赖不计相当于省部级,按他们自己的说法,是国家元首一级的,比陈旭明的级别要高许多许多。
扁弊案轰动世界,现在扁已经成为“最坏华人”的代表人物,但几个月来台湾特侦组已经查实的脏款应该在十几亿新台币(也有说1.9亿新台币),也有上百亿的说法,但未经查实,即使以十几亿新台币算,折合成人民币不过几亿,且大部分可以绕过阿扁被扁媳扁子及扁狗们认顶,到头来,可以戴在阿扁头上的脏款不会如深圳龙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的2亿人民币多,只会少。
这对比较至少说明,中国内地贪官污吏的黑恶现状比台湾的元首级做奷犯科有多严重。
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最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警方指出,中国反贪局和公安部向美方开出的“中国贪官外逃名单”已超过1000人,外逃贪官绝大多数集中在洛杉矶和纽约,其中大多数人向美国转移的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2004年新华社播曾发消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中国经济时报》报道说,2000年,中国外逃资金达480亿美元。
而以上所表贪官只是暴露于外的,没有暴露的有多少,我不知道。上述种种说法,虽然终不能有最后的印证,但至少可以证明,内地的贪官污吏比一个台湾前领导人陈水扁是多么多么的有过而无不及。
所以,说贪官污吏在内地已经成为一股势力一个阶层一个人群,一点儿不为过。
我没有找到合适的数据查实每年中国的社会犯罪损失有多大,但我相信贪官污吏给中国社会及国家利益、民众生命财产造成的破坏已经上升为中国最重的人祸,远远超过其它各种人为犯罪造成的伤害,而且,在大部分“级别”高到“黑恶势力”的犯罪活动中,贪官们的身影已经层出不穷,而在大部分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中,直接首犯和幕后操纵者都有官员身份。
以前,我们总把黑恶势力与政府官员分开对待,但在现在越来越多的黑恶犯罪案件被揭开后会发现,官黑结合的举例已经越来越多,有些城市的黑老大甚至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这些显扬身份正为他们的犯罪做保持伞。
其实,这还不是黑幕的全部。
最可怕的是那些纯粹的贪官――先当官后贪腐――有着比黑恶势力更大的权力和破坏力,2005年1月“福州首富”黑老大陈凯被判处死刑,与陈凯黑社会性质组织相牵连的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达到91件91人,其中涉及副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43人,其中竟还涉及原福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宋立诚、福清市原市委书记朱健及公安、金融、税务部门负责人!《新京报》说: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上,这支“纵队”已经成为“黑老大”打天下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
从2005年到现在,谁敢说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善?
现在中国的贪官污吏阶层已经具体了法律意义上的关于“黑恶势力”的一切特征: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而且,因为他们是“官”,他们的控制力和破坏力更大。
他们是超乎于一切黑恶势力之上的更大的黑恶势力,是中国第一大黑社会。
我相,在法理上把贪官污吏定性为中国第一大黑社会或黑恶势力,对维护当前中国社会的稳定、建设和谐社会有极大益处:
第一,揭开一个实际存在却一直未揭开的主要社会矛盾,即红色政府与黑心贪官的矛盾,把对贪官污吏的打击从纯粹打击常规犯罪变成“阶级斗争”――他们是一批比以前那些写在书本里的“资产阶级”、“剥削阶级”更应被打倒的一群坏人,是广大人民的敌人而不是人民中的坏分子,是中国国家利益和中国共产党的对立者和敌人,不这样,现在已经无法有效遏制贪官污吏对中国及中国人民的戕害。
第二,现在对贪官污吏犯罪的审判,从实际效果上看仍然不够威慑力,把这一阶层人群定性为首大黑社会,可以依法对此类罪犯上重刑――虽然现在的量刑也已不轻。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把贪官污吏官性为第一大黑社会,是在他们的党纪处分、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性质上更罪加一等,将其彻底打入无底深渊。
第三,把贪官污吏从法理上定性为中国第一大黑社会,定性为中国合法、主流及正义社会意识形态的第一对立面,大大有利于净化中国社会的思想、道德空气,它比中国政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投入上千亿元的空气净化工程的良性作用再高上千亿倍;中国,从现实上还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现在中国社会令人痛心疾首的普遍道德堕落与大量作为百姓个人奋斗榜样和模仿范本的官员成为贪官污吏的指引作用有极密切的关系,把这些寄生在共产党政府身上的恶怀肿瘤做标注并割离出去,告诉全社会尤其是年轻人,看,这些是蛆,不是肉(可能这个割离过程是异常痛苦的),最终有利于中国肌体更加健康的成长。
另,毛泽东1966年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初衷,正是想把党内的修正主义、资产主义等他以为必须清除的部分切分出共产党的肌体,私以为虽然那场斗争的结果不好,但毛泽东敢于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社会的“正宗”肌体动刀的精神值得借鉴,而把贪官污吏人群从现在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正宗”肌体上切分出去,因为是以其量化的准确的确凿的犯罪事实为依据,也当然不会造成第二次文化大革命式社会动荡。
这个建议,希望国家的立法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可以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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