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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

事件如下:2010年12月本人右手中指,无名指因腱鞘炎,到医院就诊,医师建议做小诊刀手术,但因医生医术欠缺,导致我右手中指、无名指肌腱割断,当时我本人并未发现该情况。就诊回家后因手指不能动,便再次到医生处就诊,当时该医生没有发现肌腱断裂,继续采用针灸治疗,以致延误最佳手术时机,导致本人右手中指,无名指肌腱委缩,需从身体其它部位截取肌腱进行手术。后与医院协调,医院同意免费治疗,但本身却没有可以进行该手术的医师,(便从厦门华侨中医院请来陈勇副主任医生进行手术,术后到现在手指都还不能动。现在想做民事诉讼,但我们手上只有以下证据:
1、病历(事后补的)
2、录音(出事后,每次去医院论理时,我们都有私下做录音)
3、2011年春节前,医院院长签字的协议一份(大意是医院承认因过失造成手指肌腱断裂,先人道主义赔付三千元,其余的等术后三个月再议)没有盖公章。
我想问一下,现在医院说我们手上证据不足,如果私下解决,只愿赔两三万。
如果我提起民事诉讼的话,以上材料能不能做为证据?胜诉的机虑大不大?我现在右手中指无名指还是不能动。
朱金刚律师 40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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