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不应该给予经济赔偿?
2008年5月7日,平陆县城关镇寺坡村的一名13岁小女孩在下午放学后迟迟没有回家,家长急忙到学校去找,老师才告知此生下午没到校上课,家人才意识到孩子是在上学的路上丢失了,于是,全村人两天后在离家的不远的一个山洞里发现了孩子的尸体,法医也到场做了尸检。
可是半年已过去了,案件却没有一丝进展,家人在痛苦之余希望得到懂得法律的有志之士给予指点,该怎么办能不能再往上告,难道就这样一直等下去吗?
孩子没到校上课,作为老师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以致于拖延了寻找孩子的最佳时机,给罪犯提供了做案时间,请问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不应该给予经济赔偿。